从湘西苗绣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 ——— 一种社科法学的视角
1 问题的提出
苗绣被誉为苗族的“无字史书”,在贵州、湖南等苗族聚居区均有分布,是一种集观赏和实用价值为一体的综合性实用手工艺术品,湘西苗绣在2006年被列入中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在花垣县、凤凰县、吉首市内均设有湘西苗绣基地、企业或经营店铺,湘西苗绣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保护或许并不足够。
2 当下湘西苗绣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 地区分散:未形成连片保护态势
目前,苗绣在湘西州内开展了保护活动,在线下,在凤凰县、吉首市、花垣县等地均有建设苗绣基地、合作社和企业,在线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将其设计和制作的苗绣产品作为商品和国礼远销国内外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但开展地区和主体较少,并未形成连片连区的发展形态,具体如表1所示。
表 1 湘西苗绣地区分布与保护模式统计
保护模式 | 举例 | 表现形式 |
苗绣基地 | 十八洞村苗绣合作社 | 将苗绣作为展示乡村发展和提升经济收入的一部分,通过当地政府的支持和补助,资助当地绣娘,成立苗绣合作社 |
博物馆 | 湘西州博物馆 | 将当地特色多样的苗绣作品通过内部的非遗馆进行对外展示,并向游客介绍苗绣的绣法和工艺技巧,大多是静态的文字和图片介绍 |
企业、公司 | 七秀坊等当地苗绣企业 | 将苗绣的制作工具、机器、产品等进行商品化的开发与设计,通过商标和专利申请的方式进行商业化的营销与保护 |
实体店铺 | 凤凰古城等苗绣店铺 | 将制作成苗绣的衣服与饰物通过实体店铺的形式进行摄影出租和线下销售,体验性较强 |
2.2 申报主体及数量较少:保护意识仍需提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数据,以“苗绣”作为关键词,并限定申请主体的地域范围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申请主体大多将其设计和制作的苗绣产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少部分苗绣产品以发明专利进行申请保护,部分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具体如表2所示。
表 2 湘西苗绣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统计
保护形式 | 有效数量 | 失效数量 | 总计 | 申请主体类型、数量 |
实用新型专利 | 9 | 1 | 10 | 公司法人2个 |
外观设计专利 | 53 | 38 | 91 | 高校 4个、公司法人2个、自然人3个 |
发明专利 | 1 | 0 | 1 | 高校 1个 |
商标注册 | 3 | 4 | 7 | 公司法人3个 自然人1个 |
从检索数据来看,湘西苗绣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仍十分严峻,除了高校和当地苗绣企业以外,真正能进行实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当地湘西苗绣企业不过寥寥,湘西苗绣的申请主体较少,失效数量较多,有效数量较少,湘西地区对苗绣的法治配套保障工作仍不够到位,长此以往会对日后湘西苗绣的品牌打造和销售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 实证分析:湘西苗绣传承人的保护困境
为深刻了解湘西苗绣在当地的保护效果和实质性发展,笔者通过对花垣县石栏镇的文化馆、当地专家和绣娘等场所进行实地走访,研究知识产权法在湘西苗绣方面的保护与治理的问题,尤其是苗绣传承人的保护难题。
3.1 石栏镇绣娘与文化站调查分析
2016年始,邻村十八洞村脱贫成功为模范榜样,带动周边村镇进行连片式产业发展,助力当地乡村振兴。石栏镇根据自身优势,对当地的苗绣产业进行大力扶持,以绣娘工作坊和文化站为中心,将镇内无业成年女性村民们聚集在一起,绣娘教授苗绣技艺,并将苗绣产品售卖所得分成给女性村民们,形成“再就业”的实行基地。
3.1.1 实质保护工作起步太晚
实质保护工作起步太晚,形成品牌的主体较少,市场认可度不够,“顺带式”的宣传方式导致游客只记住了当地的特色风景与特色地区,但对湘西苗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湘西苗绣的宣传仍缺乏引流,在如今湘西地区的许多乡村发展不充分和落后带来的根本经济生存问题小有成效的现实情形下,湘西苗绣的非遗保护的法治难题过晚提上解决的日程,给湘西苗绣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一道难题。
3.1.2 法律保护意识不足
绣娘没有将苗绣产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说自己的手艺是无可替代的,别人偷不走,也不怕别人抄袭自己的苗绣产品纹样和形式,这一点也与当地专家的访谈中得到了证实,但实际上,根据著作权、专利权等方式都可以对实用的艺术作品,以及苗绣的手工技艺均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镇上,这样的法律的体系性保护并没有出现。
3.1.3 过于依赖公权力机构的支持
整个镇的苗绣产业还不能完全独立的发展,许多苗绣产品是通过年轻人回家返乡期间,通过年轻人在工作地区和社交媒体上的宣传才得到更广泛的销售量,这对于需要投入市场化,以及商业社会环境下运用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实现操作和执行发展的土壤,过度地依赖公权力机构的支持也无益于整个湘西苗绣产业的发展。
3.2 法律层面的缺失
对于苗绣的非遗保护,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打通苗绣的名片和名号,真正通过非遗文化和产品走向富裕,防止返贫是发展以及保护苗绣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和法律服务方面,对湘西苗绣的保护均有所缺失,具体如下:
3.2.1 立法层面保护不一
苗绣的传统手工技艺能够被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兼容保护,但主要以根植于传统苗绣技艺层面上的创造性产品进行保护,苗绣相关的非遗传承的精神和知识因缺乏新颖性和可量化的标准,很难被知识产权法进行实质性的保护,立法层面的保护都没有统一的方案。
3.2.2 执法层面较为困难
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需要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执法力度,在湘西地区,这些条件可能难以完全满足,通常是当地乡镇成立企业或公司等大型组织才有能力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所规制的商业行为及活动,执行的对象和主体相对缺乏,导致执法层面的实际执行和实施较为困难。
3.2.3 司法层面保护缺失
在湘西地区,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司法判例通常以商标、地理标志纠纷为主,但对于并未形成品牌效应的湘西苗绣而言,几乎没有相应的司法判例,现在才开始重视并提升湘西苗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部分,整个司法层面的援助和裁判执行的保护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缺失。
3.2.4 法律服务缺乏保障
少量的苗绣企业采取了政府扶持加法律申请保障的方式开展湘西苗绣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服务,多数苗绣发展并未将法律服务的需求和意识提上开展苗绣产业发展的日程,政府层面也并未开展对湘西苗绣的法律服务的普法和办理专利、商标等手续的宣传和服务便利,只有在城区和一部分企业当中,才产生专利和商标的保护,其中,许多村镇的苗绣产品是给当地风景区以及店铺企业提供其所需的订单进行生产产生的产销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更进一步地体现了当地对湘西苗绣的法律服务的保障的缺乏,导致法律服务进一步缺乏保障。
4 解决路径及措施
4.1 加强立法的配套保护
目前,湘西地区对湘西苗绣的保护仅限于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程度,还不足以通过立法的制度形式加以保障,实质层面内,许多当地企业等法人主体通过现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湘西苗绣的保护体系,湘西苗绣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在于整体性的保护,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保护期限过后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性、体系性的立法配套保护,因此,除了加大地方协同立法和改进政策模式以外,还需从实然层面上使得每一个主体都能感受到湘西苗绣的配套保护。
4.2 提升执法的保护意识
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执,湘西苗绣本身的产业和情况的发展在经济层面上处于初期发展状态,其执法的保护意识的建立和维护执行不足,只有培育了法的意识后,才有法可以被信仰和信任的前提与基础,因此,提升执法的保护和政府等机关的作为意识是更为重要且基础的作用。
4.3 重视法律配套服务
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应在各地进行知识产权的普法工作宣传,并对湘西地区进行知识产权相关投资建设的企业等法人组织提供完善的法律配套服务,在办理专利手续、商标申请手续面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和实行系统性的法律配套服务。
4.4 推进利益分享机制建设
在湘西苗绣的保护过程中,应从财产性和人身性之间寻求保护机制建设的平衡,尤其是利益分享机制的建设,提振当地民族文化的宣传和制度以及实质性的建设,防止过度商业化进行法治保障层面的同时,在获取利益层面推进利益分享机制的建设。
5 结论
无论从实证还是制度层面分析,湘西苗绣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从根本上应该加强法治的配套保护,通过旅游开发的方式盘活苗绣基地和店铺的营收形式,对湘西苗绣进行更好的保护,同时采取知识产权的分享制度,对苗绣及相关的产业和体系进行共享形式的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法治保障的地位,从实然层面真正发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保护非遗的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 《染整技术》 https://www.zzqklm.com/w/kj/3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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