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的整合
作者:郭海娇来源:原创日期:2014-02-24人气:1004
随着我国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城乡规划环境评价以及城乡规划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努力,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完善、技术取得了进步、专业人才数量也在增多,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规划环境评价的研究结果并没有完整的应用到实际城乡规划工作中,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城乡规划水平一直都没有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环境影响评价简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既是一种针对于规划的技术内容,也是一种与规划有关的制度内容。从总体上看,由于其评价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结果不同,其可以分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两项主要内容,而在我国实际发展起来的只有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而战略环境评价从制度到法律方面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行。在我国为了全面推动环保事业和环境评价工作的双重发展,针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关专家创造了我国独有的一种“规划环评”,其是对战略性环境评价工作的一种创新发展,而在实践和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在不断超着新的方向改善。
二、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遇到的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很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提到这一词语,所以,就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发展障碍,但是,在《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规划的体系以及内容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就给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这样就给城乡规划环境评价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1.机遇的存在
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机遇主要有两点,其一,《城乡规划法》带来了完善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程序,这样对于规划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环境评价工作自身就是一个过程性的内容,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能够切入到决策中的辅助性手段,而这些规划程序的完善就是这样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提出对于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来说,有着不可代替性的作用。其二,《城乡规划法》带来了发展的机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城乡规划发挥的作用很浅,而且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时间相对较短,而社会大众的环境评价往往都流于形式,这就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而规划程序的规范化提供了改善这样问题的机会。
2.问题的存在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给城乡规划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一个编制体系,但是,其中的某些规定同环境总局中的某些要求与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无论是在专项规划还是在分区规划上都存在着问题,首先,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中非法定规划的主要部分”,尤其是在地方上,这种非法定规划量比较多。其次,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相对于城市总规划而言的,其也是在城市规划之后对各自的实际规划需要进行分析之后所进行的分区规划,是一种从总到分的规划衔接,但是,该法律中取消了分区规划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分区规划并不是能够取消的,这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的整合
对于我国而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矛盾的地方,其是一种矛盾和妥协的集合体。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并正在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进行创新发展,但是有些政策与制度上的内容是无法逾越的,给规划环境评价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1.在规划编制中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初期就应该把环评工作纳入到编制计划当中,这样环评工作落实所需要的时间和经费就有所保证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每年的城乡规划工作量也在不断上升,城市规划计划是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审批过程的,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计划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往往都是在城乡规划计划编制将近完成,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才给出,从而导致了规划环境评价所需要的经费和时间无法得到保证。所以,在城乡规划计划编制之初就应该同步着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的编制。
2.完善制度,明确环评范围
在国际上环评工作整体程序中有一部分工作是进行环评范围的明确,但是,在我国却没有这样的要求,所以,环评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整合程度严重不足。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出在环评程序中应该包括环评范围的确定这一工作步骤,在评价范围明确之后才能够根据这一范围来编制环评报告和相应计划,为后期的评价工作给予一定的指导。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程度发展程度的加深,在社会发展形式变更的过程中,我国制度与发展形式之间的冲突也明显的表现出来了,客观上要求我国制度要随着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发展,而本文主要针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的整合工作提出了几点简单的建议,还望能够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工作反思,进一步优化我国城市建设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简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既是一种针对于规划的技术内容,也是一种与规划有关的制度内容。从总体上看,由于其评价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结果不同,其可以分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两项主要内容,而在我国实际发展起来的只有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而战略环境评价从制度到法律方面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行。在我国为了全面推动环保事业和环境评价工作的双重发展,针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关专家创造了我国独有的一种“规划环评”,其是对战略性环境评价工作的一种创新发展,而在实践和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在不断超着新的方向改善。
二、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遇到的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很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提到这一词语,所以,就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发展障碍,但是,在《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规划的体系以及内容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就给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这样就给城乡规划环境评价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1.机遇的存在
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机遇主要有两点,其一,《城乡规划法》带来了完善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程序,这样对于规划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环境评价工作自身就是一个过程性的内容,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能够切入到决策中的辅助性手段,而这些规划程序的完善就是这样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提出对于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来说,有着不可代替性的作用。其二,《城乡规划法》带来了发展的机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城乡规划发挥的作用很浅,而且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时间相对较短,而社会大众的环境评价往往都流于形式,这就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而规划程序的规范化提供了改善这样问题的机会。
2.问题的存在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给城乡规划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一个编制体系,但是,其中的某些规定同环境总局中的某些要求与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无论是在专项规划还是在分区规划上都存在着问题,首先,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中非法定规划的主要部分”,尤其是在地方上,这种非法定规划量比较多。其次,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相对于城市总规划而言的,其也是在城市规划之后对各自的实际规划需要进行分析之后所进行的分区规划,是一种从总到分的规划衔接,但是,该法律中取消了分区规划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分区规划并不是能够取消的,这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的整合
对于我国而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矛盾的地方,其是一种矛盾和妥协的集合体。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并正在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进行创新发展,但是有些政策与制度上的内容是无法逾越的,给规划环境评价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1.在规划编制中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初期就应该把环评工作纳入到编制计划当中,这样环评工作落实所需要的时间和经费就有所保证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每年的城乡规划工作量也在不断上升,城市规划计划是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审批过程的,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计划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往往都是在城乡规划计划编制将近完成,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才给出,从而导致了规划环境评价所需要的经费和时间无法得到保证。所以,在城乡规划计划编制之初就应该同步着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的编制。
2.完善制度,明确环评范围
在国际上环评工作整体程序中有一部分工作是进行环评范围的明确,但是,在我国却没有这样的要求,所以,环评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整合程度严重不足。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出在环评程序中应该包括环评范围的确定这一工作步骤,在评价范围明确之后才能够根据这一范围来编制环评报告和相应计划,为后期的评价工作给予一定的指导。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程度发展程度的加深,在社会发展形式变更的过程中,我国制度与发展形式之间的冲突也明显的表现出来了,客观上要求我国制度要随着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发展,而本文主要针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的整合工作提出了几点简单的建议,还望能够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工作反思,进一步优化我国城市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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