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原创日期:2014-06-04人气:1248
(一)我国的药品广告法律规制
药品广告能够在市场上风生水起,备受各大药品企业的追捧,是因为它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然而,任何行业快速的发展都会伴随一定问题的出现,在药品行业出现的问题就是违法药品广告。为了有效地打击虚假药品广告,我国通过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对药品广告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对于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人,我国《广告法》都做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同时对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做了规定。
2.对处方药的刊登物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是特定的专业刊物;对代表药品广告的名义和形象的代言人主体也进行了限制,禁止用国家机关和医药科研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3.除了对广告相关主体进行法律规制,《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中还对药品广告审查监督人员的行为做了严格规定,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公正度。
(二)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不足
1.虽然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进行了特别规制,但对医药广告和普通广告的区分,没有做出明确的界限。只是在《广告法》中规定了禁止有的内容出现在医药广告中。对药品广告所涉及的其他方面,法规中并没有特殊提及或规定。
2.实行较为宽松的药品广告规制。法律虽明确了广告产品的范围,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商品进行禁止发布广告,但对于用语上的限制却没做明确规定,市场上药品广告中如“绝不添加”、“纯天然”等误导消费者的字样随处可见。没有具体且严格的针对药品医疗和未成年人对的广告限制。在专家、医生、名人、医院做药品广告方面,也不如国外的严厉。
3.监管机制存在漏洞,造成实际工作效率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部门设置,我国由两个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管理:广告审批部分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监督查处部分则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尽管药监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我国拥有一套完整的药品广告审查备案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分离开来的审批与监管职能,导致监管工作的不衔接、不协调,从而使不法分子抓住这一漏洞有不法行为。
4.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实际施行不严。在《广告法》的规定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顾广告虚假依旧设计制作并发布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不能提供违法广告主的真实信息或刻意隐瞒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利欲熏心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常常不顾法律规定或是钻法律漏洞,在广告制作、发布时,只依据广告主的口头保证,不进行深入的取证就盲目接单。而一旦出现假药案,追究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时,他们就会极力推脱或是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于设计制作并发布的虚假广告是知情的。消费者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不得不放弃申诉,进而是违法广告商逃脱处罚,使违法责任追究无法执行[李燕霞. 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商场现代化》.2006年]。
5.处罚较轻而起不到警示作用。《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告主的处罚仅仅是;而对于其他相关者只是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金处罚。可以看出相对于高额的药品销售收入及广告制作收入,虚假广告的受益人的违法成本低得惊人。这样过轻的处罚对那些违法者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药品广告能够在市场上风生水起,备受各大药品企业的追捧,是因为它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然而,任何行业快速的发展都会伴随一定问题的出现,在药品行业出现的问题就是违法药品广告。为了有效地打击虚假药品广告,我国通过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对药品广告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对于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人,我国《广告法》都做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同时对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做了规定。
2.对处方药的刊登物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是特定的专业刊物;对代表药品广告的名义和形象的代言人主体也进行了限制,禁止用国家机关和医药科研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3.除了对广告相关主体进行法律规制,《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中还对药品广告审查监督人员的行为做了严格规定,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公正度。
(二)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不足
1.虽然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进行了特别规制,但对医药广告和普通广告的区分,没有做出明确的界限。只是在《广告法》中规定了禁止有的内容出现在医药广告中。对药品广告所涉及的其他方面,法规中并没有特殊提及或规定。
2.实行较为宽松的药品广告规制。法律虽明确了广告产品的范围,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商品进行禁止发布广告,但对于用语上的限制却没做明确规定,市场上药品广告中如“绝不添加”、“纯天然”等误导消费者的字样随处可见。没有具体且严格的针对药品医疗和未成年人对的广告限制。在专家、医生、名人、医院做药品广告方面,也不如国外的严厉。
3.监管机制存在漏洞,造成实际工作效率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部门设置,我国由两个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管理:广告审批部分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监督查处部分则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尽管药监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我国拥有一套完整的药品广告审查备案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分离开来的审批与监管职能,导致监管工作的不衔接、不协调,从而使不法分子抓住这一漏洞有不法行为。
4.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实际施行不严。在《广告法》的规定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顾广告虚假依旧设计制作并发布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不能提供违法广告主的真实信息或刻意隐瞒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利欲熏心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常常不顾法律规定或是钻法律漏洞,在广告制作、发布时,只依据广告主的口头保证,不进行深入的取证就盲目接单。而一旦出现假药案,追究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时,他们就会极力推脱或是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于设计制作并发布的虚假广告是知情的。消费者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不得不放弃申诉,进而是违法广告商逃脱处罚,使违法责任追究无法执行[李燕霞. 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商场现代化》.2006年]。
5.处罚较轻而起不到警示作用。《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告主的处罚仅仅是;而对于其他相关者只是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金处罚。可以看出相对于高额的药品销售收入及广告制作收入,虚假广告的受益人的违法成本低得惊人。这样过轻的处罚对那些违法者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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