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的国家法和习惯法冲突
1、现代司法正义的乡村阐述。
正义是指对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的是非、善恶做出肯定判断,也指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亚里斯多德说过,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当得到的东西。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和面貌。[2]乡土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土社会中形成了以人情为基础、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乡村社会的家庭纠纷、矛盾冲突常常需要通过“人情正义”来解决,乡民们也常以朴素的、经验的感官正义判断法院的纠纷处理是否公正。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可能与已经渗透到了乡民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生活之中,在乡村社会中有着高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如果法院判决违背了与自己的感觉正义相违背,乡民们就会觉得判决不公正。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以朴素的正义观念已深深扎根于云南边陲少数民族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之中,成为村民们认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2、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
在摩梭族村庄里,乡约民俗、习惯法等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和较大的控制力,在执法办案中如果一味恪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可能会弄巧成拙。在《马背上的法庭》中,导演通过猪拱罐罐事件、马被偷事件、村主任吃邻村羊事件等案件展现了国家法在民俗乡约面前的尴尬境遇,揭示了习惯法在乡村社会中的强大生命力和控制力。可见,在这个摩梭族村庄里习惯法和宗教的力量远远大于国家制定法的力量。在盗马案中,老冯、阿洛和冯阿姨在鸡肚村丢失了国旗与老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老冯借助女族长之力找回了老马,但是当老阿妈将马匹还给老冯时,要求用宗族法来处置盗贼,而不是用现有法律来处置。可见,在女族长眼中,民间法与国家法是相互冲突的,民间法调整的范围内国家法不能干涉。在这个案件上,老冯的态度非常坚决,一定要依据国家法律处置盗马贼,因为在刑事案件上国家法决不能让位于习惯法。[3]
猪拱罐罐山案件就是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一次正面交锋。罐罐山是祖宗的坟墓,一家人的猪亵渎了另一家的罐罐山,“被害人”要求法官老冯进行判决和执行,老冯将案件交给了阿洛,阿洛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做出判决:猪不是人,更不懂得骨灰罐所蕴含的意义,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法院也不支持任何封建迷信活动。村民不服阿洛的判决,甚至要发生械斗。老冯知道在当地“罐罐山”有着重要意义,猪拱坏罐罐山是对祖先的大不敬,可能会殃及子孙后代,这样的事情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于是又重新做出判决:张龙赔偿李二两头猪,再做一场法事,就这样把案件顺利了结。从这个案件可知,在乡村社会中有许多国家法触及或延伸不到的地方,需要用习俗、乡约、村规等习惯法来调整和制约,猪拱罐罐虽然不在国家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却在乡俗村约中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因而,在民事案件中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心理需求与接受程度,实现国家法和习惯法的有效对接,这样才能将案件判决的“于法有据,于清有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再如,村委会主任老葛定下村规,“过界牛羊一律宰杀”,因此与邻村发生了冲突,老冯和阿洛都认为这条村规违法了法律规定,老葛却认为女婿(阿洛)胳膊肘往外拐,不允许女儿与阿洛来往,阿洛就带着恋人一块“私奔”,从而破坏了彝族的规矩,村民们共同面对私奔事件,要求惩治法官阿洛。这件事不仅反映了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对立冲突,也降低了国家法在彝族村民心中的地位。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冲突,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既要精通国家法律法规,还应熟悉当地的村俗民规、风土人情等,协调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把国家法渗透到乡村社会之中,不断推进少数民族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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