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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保理结算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经济论文

作者: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孙晓林来源:《特区经济》日期:2012-02-19人气:1078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in the settlement has undergone important changes, letters of credit, telegraphic transfers and other traditional method of settlement declining proportion, factoring settlement, especially the two factors systemt becomes important. Especially for export-oriented SMEs, the two factors system is more important, this paper analyzes two factors system in the actual work risks, and proposed a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关键词:双保理   保理商  风险与防范

Key words:two factors system ;factors; risk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优势产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例如纺织业、皮革、机械装配行业,在货款的结算通常采用信用证或者电汇,但这两者均有明显的缺陷: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虽然可以利用银行信用,风险非常小。对于我国的出口商来说,只要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得到信用证要求项下的全部票据,做到“单证相符”即可到指定银行交单议付。但是当前的国际贸易格局是买方市场,国外的进口商有较大的主动权,而开立信用证会造成进口商的成本增加,进口商不愿意开立信用证,而我国的出口企业又担心无法收到货款,坚持要求对方开立信用证,双方谈判易陷入僵局,甚至会造成交易失败。

电汇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巨大,原因在于电汇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的,出口商只有先发出货物,才可要求进口方电汇货款,进口商往往只先预付部分货款,余下的货款在要收货之后才会支付。这种结算方式仅适合双方均为长期的贸易伙伴的情形下,彼此熟悉对方的经济状况,但是如果遇到国际商业欺诈,则出口方可能财货两失。

在这种情形下,以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为代表的结算方式异军突起。截至2010年底,中国大陆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FCI)的会员已增长到23家,保理业务总量跃居全球第二。2010年全年我国保理业务总量达到2053.51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较,保理业务总量增长1041倍。国内各商业银行这一领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目前国内已有多家商业银行成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中国银行早到20世纪90年代即涉足国际保理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位居保理市场龙头地位;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招行、民生、光大、中信等中型股份制银行则紧跟其后;而汇丰、花旗等外资银行形成了第三股势力。

国际双保理业务是当前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类型,国际保理联合会也强烈推荐会员采取双保理业务,以降低出口保理商的风险,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更快发展。保理商针对出口商提供了相当于融资、担保、风险转移服务,对于处于买方市场的中小型外贸出口企业来说,手续安全、简便、实用,费用低廉,能够极大程度地化解收款的风险。

一、国际双保理业务(Two Factors System)的主要流程

双保理方式要求国际贸易的双方所在国都有保理商。

首先,出口商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然后出口商再与进口商进行交易磋商,货款结算的方式明确约定采用保理结算方式。

然后,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选择进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和资信状况,然后将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与进口商签订货物合同,由出口保理商承担收取货款风险担保。        

最后出口商发货后,将发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处,由出口保理商买断该批货物的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同时将应收帐款清单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协助催收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收款后,立即将全部款项转给出口保理商,即使进口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货款,进口保理商也必须向出口保理商交付款项;出口保理商将货款余额支付给出口方,到此该笔双保理业务结束。

二、国际双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分析

国际双保理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保理业务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保理方式,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双重保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信用保险级别较高,但并不能因此就忽视双保理业务本身固有的风险,笔者针对国际双保理业务的不同参与者分析其主要风险如下:

(一)进出口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明文规定:“由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对于出口方来说,保理商最重要的作用是融通资金,在进口方未支付货款时,由保理商首先融资支付,所以保理商担任了一个第一付款人的角色,总之在双保理的国际结算方式中,进出口保理商承担了最大的风险。

1、 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在签订了双保理合同之后,出口商按货物合同约定货物发送到进口商处后,即可持发票副本到出口保理商处要求获得货款。如属于融资保理合同,则出口保理商此时会支付最大比例达发票金额80%的货款给出口商,余下的20%则在保理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出口保理商为进口商垫付了绝大多数的货款,如果将来进口商声称所收到的货物因质量、规格等方面的原因而拒付货款时,虽然出口保理商有权利将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出口商,但如果此时出口商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的话,那么出口保理商所垫付的货款将无法如数收回,从而形成给保理商带来坏账损失的风险。

2、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出口保理商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后,即承担了原来由出口商承担的收款风险,同时,出口保理商会委托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催收货款,但是如果进口商经营不善,产品滞销,无法回笼资金,或者最初在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时,进口商为了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不真实的现金还款能力,进口保理商则会高估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此时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就造成了保理商的资金损失。

3、 进口保理商的疏忽或不负责任也会造成出口保理商的风险

在双保理结算方式下,出口保理商会委托进口商所在国的金融机构作为进口保理商,从而替代出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状况调查,从而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同时,出口保理商也会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日常监督和催收账款。如果进口保理商在工作中疏忽,未及时准确甄别进口商所提交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现金流量状况,高估进口商的信用状况,甚至未能及时催收账款,将会造成保理商的损失。虽然进口保理商有义务买断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但进口保理商有可能会和进口商互相勾结故意寻求货物的缺陷,以此为借口,拒收货物,并且向出口保理商的提出追索。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分属不同的国家,适用法律可能会有差别,如果发生分歧,诉讼成本会比较高。

4、 国际经济形势以及国内宏观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

国际经济形势的起伏宕荡也给保理商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自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中美贸易为例,美国经济形势动荡不安,美国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国,中国的外贸企业拥有大量对美国公司的应收账款,在采取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下,这种坏账风险就转移到了保理商的身上,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就不言而喻。

国内宏观经济波动也会影响到保理商。例如人民币的汇率波动也将会增加保理商的风险。如果人民币持续升值,将会造成出口产品价格上升,国际竞争力下降的不良后果,进口方销售压力加大,毁约甚至破产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这些风险均会施加在保理商身上。

(二)本国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1、保理商带来的风险。

在双保理业务的流程中,出口商在签约之前会选择具有实力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承担收取货款的风险。建立在银行信用上的风险转移确保了本国出口商的利益,但与此同时,保理商也就成为出口商的风险来源。银行信用也并非是万元一失的,在金融危机暴发的时候,银行履约能力也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风险需要提前防范。

2、出口货物本身的风险。根据双保理合同规定,出口商在履约后,可将针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即使国外进口商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形,但是仍可以从出口保理商处获得货款,从而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不受损失。但是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惯例规则》规定,如进口商拒付货款的原因在于出口商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期、运输条件等方面的缺陷,即使保理合同是无追偿权的保理,出口保理商仍然有权要求将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出口商,要求出口商将保理商之前支付的款项偿还,这样就给出口商带来了资金风险。

(三)国外进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在整个国际双保理业务的运作过程中,国外进口商的风险相对于其它角色来说是最小的,因为双保理是建立在赊销(O/A)或者是承兑交单(D/A)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对于国外进口商来说,它并没有额外的负担或债务增加,仅仅需要在收货物时支付款项给进口保理商即可。

进口商的风险主要在于信用状况。进口商的历史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进口保理商会得到出口保理商的委托,调查进口商的历史记录、偿债能力、现金状况等,以协助出口保理商确定信用额度,进而推动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在信用额度内的赊销合同,因此进口商必须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否则就会因信用记录不良而造成无法获得足够的信用额度,从而影响与出口商签约。

三、国际双保理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相比信用证和电汇等传统的结算方式,双保理的优势非常明显,特别是针对资金比较紧缺的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吸引力,但是上述各种风险不可忽视。研究如何预防双保理业务的风险,防患于未然,趋利避害,一方面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水平,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利益,这一重大课题就摆在我们面前。

(一)  保理商防范风险的措施

如前文所述,相比较进出口方来说,保理商在双保理业务中承担最大的风险,因此保理商如何防范风险就成为重中之重。

1、 事前充分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公司均存在着“资金饥渴症”类的财务问题。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签订保理合同并且买断应收账款前,应充分调查进出口双方的资信状况,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动态性地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注册时间、注册地点、财务往来、公司结构、股权构成、关联企业、历史重大交易事项以及以往曾经出现的法庭诉讼记录,甚至包括法人代表个人的资信状况。切忌静态地判断进出口商的信用等级。在调查过程中,不仅应对其以往的历史记录进行全面地了解和分析,而且要动态地观察在企业当前经营过程中,主打产品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及国家优势行业发展战略,从而最大限度地判断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强化对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甚至要求客户将全部应收账款交一家保理商运营,以利于保理商综合分析风险。

2、 与保险行业相结合,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双保理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又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从保理商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保理商应选择有追索权保理和到期保理,因为如果是有追索权的保理,那么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可向出口商追索,从而避免损失。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不会预付货款,而要等到应收账款到期时,才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这两种保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保理商回避风险,

但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主流双保理类型是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这种保理类型更有利于出口商融通资金,回避风险,受到出口商的欢迎。保理商不应单纯为了回避风险而拒绝采用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而是应充分开发新的风险回避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寻求保险公司的保障,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信用险”,通过购买保险而转移风险。

3、 出口保理商应慎重选择进口保理商。

进出口保理商分属不同国家,双方如果发生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诉讼成本较高,因此对于出口保理商来说,选择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是非常重要的。应着重选择规模大、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状况正常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尽量选择同属“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严格遵守《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保理公约》、《国际联合保理组织国际保理惯例准则》等国际通用的保理法规。尤其应避免由进口商指定进口保理商,以免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相互勾结,高估信用额度,进行商业欺诈。

4、 采用多种手段,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带来的风险。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仍不明朗,我国外贸出口压力仍然较大,我国的保理商应紧跟全球经济走势及产业发展动态,针对贸易企业金融服务复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的特点,积极创新,通过开辟各种平台及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积极宣传保理的相关知识,特别是针对成长性的中小型出口企业,量身制作各类保理服务方案,满足客户多层次的需求。例如光大银行推出“阳光保理”业务,积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结构性保理服务方案,在精细化、差异化和动态化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保理业务风险收益最大化。随着中国保理市场不断朝着专业化及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从探索产品、营销保理的起步阶段向业务成熟、快速发展、培育市场的阶段转型。

(二)  出口商应充分、及时、全面履行合同,并且防范买方欺诈

出口商签署了两个合同:一是销售合同,二是保理合同,分别扮演了供货商和保理客户两个角色。出口商在发货之后,可以要求出口保理商买断应收账款,并有可能获得高达80%的货款,非常有利于出口商周转资金,扩大生产规模。但出口商同时应注意应收账款的再转让问题,如果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等不符,则进口方可拒收货物,将导致保理商向出口商追索货款。因此出口商要切实按照合同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数量满足进口商的要求,并且在装运期上也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避免出现出口保理商要求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不利局面。

同时出口商要防范进口方欺诈,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在品名、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价格等主要条款上必须严密和慎重,例如在品质和数量条款上,避免出现“大约”、“估计”“左右”这类模糊的字眼,因为这些字眼有可能成为将来进口拒付货款的借口,应该明确产品的规格、等级、质量标准颁布的年代和版本,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企业内部也要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对每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独立和科学的审核,保持企业风险管理的连续性,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

(三)  进口商应真实提供自身的相关财务信息。

在双保理的情形下,一般由进口保理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而协助出口保理商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进口商应积极配合进口保理商的调查,提供真实信息,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进出口双方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对于进口商来说,也是有利于建立与保理商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

双保理业务在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需要迎接挑战,回避风险,积极开拓双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与世界主流接轨。

参考文献:

[1]李侠,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对外经贸实务,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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