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法律论文
作者: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陆筱璐来源:原创日期:2012-03-17人气:987
现有国情下,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是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但对其具体的执法权限、处理原则没有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纰漏。目前,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三个很大的机构常常难以处理行政性限制竞争案件,造成执法机构的互相推诿、互相争权,贻误反垄断工作。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经费来源于政府拨给,这使它难免依赖于政府。在中国行政垄断的特色下,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必须要能制止或制裁政府这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然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却无能为力,甚至为虎作伥。
二、我国设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想
对于反垄断,最为理想化的选择当然是设立一个权威、独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是好的制度未必是行得通的制度,鉴于中国种种情况的制约和限制,使得这种建议的可实现性较小,只有等到具备了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条件后再重新考虑设置这样一机构。目前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一个次优方案,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另寻出路,以便在反垄断法出台之际,避免法律资源的浪费与闲置,进行有效的利用。
(一)机构设置的灵魂一一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指导思想的确立。
一项有生命力的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往往包含着西方古典的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每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着权力制衡的问题,权力制衡的根本上了防止利益的冲突和争夺。所以,我国执法机构的设置在反垄断方面更应以该思想为指导,在放权的同时,又要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权力过大异化。另一方面,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这一对此消彼长的的关系中,要注意反垄断的规制与市场调节间的制衡,过度地夸大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政府〕的权威,而不注重“看不见的手”,一定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
(二)反垄断机构性能的构想。我们知道,反垄断的目的是“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如果这样的机构没有高度的权威性、独立性,就不能胜任这一职责一一专业高效。反垄断案件常常是市场案件,它处理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业务技术和高超的经济政策。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还要符合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对设置任何行政机构的要求,即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
因此,在机构设置的模式上,我们也应该尝试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反垄断工作。同时又让他们分别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高效性。
(三)中国反垄断机构设置的设想第一,纵观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机关的权限,我国也应当与时俱进,给予执法部门一定的权限。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行政权力防止垄断,消除垄断造成的弊端,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保证竞争和活力和有效性。想要得到这样的结果,反垄断机关一点要有一定的权力,不被其他部门所制约。
第二,从机构组织方面看,反垄断的机构,由集体负责组织应采用委员会式。执行反垄断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不仅在事后要处理和救济,又要在事前仔细调查、注重疏通,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每个人要齐心协力、群策群力,用集体的智慧解决问题,去执行反垄断法。中国普遍的首长负责制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个人决策往往易受个人偏好左右,对案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从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独立的履行职能,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横加干预,确保其高效独立性。所以,将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法不甚妥当,因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属执法机关两者的性质不同。执法机关应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不应直接成为权力机关的一部分。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万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的增长却日益被体制束缚僵化,如果一味强点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而不果断果断放松管制,尊重市场规律,加以重用那只“看不见的手”。那么在新时期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以及实施、落实也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汲取他国已有的经验并关注最新的国际动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反垄断法真正成为一把维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尚方宝剑”。
门是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但对其具体的执法权限、处理原则没有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纰漏。目前,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三个很大的机构常常难以处理行政性限制竞争案件,造成执法机构的互相推诿、互相争权,贻误反垄断工作。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经费来源于政府拨给,这使它难免依赖于政府。在中国行政垄断的特色下,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必须要能制止或制裁政府这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然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却无能为力,甚至为虎作伥。
二、我国设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想
对于反垄断,最为理想化的选择当然是设立一个权威、独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是好的制度未必是行得通的制度,鉴于中国种种情况的制约和限制,使得这种建议的可实现性较小,只有等到具备了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条件后再重新考虑设置这样一机构。目前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一个次优方案,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另寻出路,以便在反垄断法出台之际,避免法律资源的浪费与闲置,进行有效的利用。
(一)机构设置的灵魂一一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指导思想的确立。
一项有生命力的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往往包含着西方古典的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每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着权力制衡的问题,权力制衡的根本上了防止利益的冲突和争夺。所以,我国执法机构的设置在反垄断方面更应以该思想为指导,在放权的同时,又要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权力过大异化。另一方面,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这一对此消彼长的的关系中,要注意反垄断的规制与市场调节间的制衡,过度地夸大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政府〕的权威,而不注重“看不见的手”,一定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
(二)反垄断机构性能的构想。我们知道,反垄断的目的是“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如果这样的机构没有高度的权威性、独立性,就不能胜任这一职责一一专业高效。反垄断案件常常是市场案件,它处理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业务技术和高超的经济政策。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还要符合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对设置任何行政机构的要求,即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
因此,在机构设置的模式上,我们也应该尝试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反垄断工作。同时又让他们分别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高效性。
(三)中国反垄断机构设置的设想第一,纵观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机关的权限,我国也应当与时俱进,给予执法部门一定的权限。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行政权力防止垄断,消除垄断造成的弊端,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保证竞争和活力和有效性。想要得到这样的结果,反垄断机关一点要有一定的权力,不被其他部门所制约。
第二,从机构组织方面看,反垄断的机构,由集体负责组织应采用委员会式。执行反垄断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不仅在事后要处理和救济,又要在事前仔细调查、注重疏通,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每个人要齐心协力、群策群力,用集体的智慧解决问题,去执行反垄断法。中国普遍的首长负责制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个人决策往往易受个人偏好左右,对案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从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独立的履行职能,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横加干预,确保其高效独立性。所以,将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法不甚妥当,因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属执法机关两者的性质不同。执法机关应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不应直接成为权力机关的一部分。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万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的增长却日益被体制束缚僵化,如果一味强点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而不果断果断放松管制,尊重市场规律,加以重用那只“看不见的手”。那么在新时期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以及实施、落实也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汲取他国已有的经验并关注最新的国际动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反垄断法真正成为一把维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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