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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高职高专教育何处去-法律论文

作者:杨彬权来源:原创日期:2012-05-02人气:1363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从法律上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由此也拉开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序幕;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央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工作要求,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历史新阶段。作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在这一大好形势下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06年仅政法院校高职高专毕业生达到51846人,招生人数63245人,在校生169741人。[统计数字参见国法学向何处去,法学高职高专教育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为各地法制建设培养了大量急需的法律职业人才,另一方面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结构改革。实践证明,我国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存在之问题
我国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自身也暴露出了许多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法学高职高专教育与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不相配套
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都把“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规定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条件之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从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试所具备的条件来看,最重要的条件还是报考者的学历问题,一般要求必须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才能报考。然而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培养的学生的学历层次最高也就是大专学历。也就是说,现行的高职高专教育培养的学生被排除在司法考试的门槛外,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如果没有这一资格,法学高职高专学生就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使得以获得法律职业或法律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法律职业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为目的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几乎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二)法学高职高专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导致法学高职高专学生就业率十分底下
1995年5月21日至23日在京召开了“司法部法律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这次会议的背景是,法律中等层次教育远远不能适应政法部门的需要,急需予以调整、提高。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了调整中等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尽快开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试点工作。并提出了新形势下法律职业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遵循党的十四大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培养大批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人才,更好的为现代化建设服务。[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可见当时开展法律高职教育是由于中等法学教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在当时具有历史性的进步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又加之各高职高专学校对法律高职高专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明确,课程的设置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教学方法陈旧,实训的条件差、学校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因为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导致了法学高职高专学生就业率十分底下。麦克思(MyCos)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2007届法学类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情况调查显示,法学类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为85.6%,低于全国本科院校毕业半年的平均就业率91%。虽然这是针对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就业率的考察,但法学本科及以上就业率尚且如此,在我们这个历来只重视学历不重视能力的国家,法学高职高专学历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可想而知。
(三)法学高职高专教育浪费了教育资源,加重了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负担
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师资发展法学高职教育,然当前我国法学高职高专教育为社会所输送的产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据统计,司法文秘、法律事务等均属于高职毕业生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近年来高职高专学历法科学生仅有极少部分能在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部分都从事了一些与法律不相关的工作,还有相当一部分找不到工作,这是对我国极为短缺的法学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一些高职学生为了在毕业后能够从事法律职业不得不在三年高职期间既要学习高职阶段的相关课程,又要参加法律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又加之法律自考的本科考试科目一般较多,约有十四五门课程,要把这些课程顺利过关约需要二到三年的时间。很少有学生在三年高职高专期间获得法律本科毕业证,大多数学生高职毕业后还依旧在参加自学考试。于此同时,参加自学考试要花费高职学生不少的金钱和精力。这些都加大了高职高专学生的心里、金钱、学习等方面的负担。
(四)法学高职高专教育的设立既不符合世界法律教育的传统
从世界范围看,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点都是本科生,即完成高中教育后便进入法律院校学习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之后,在经过若干年的职业培训,便进入法律职业界。然而我国的法律高职教育的学历层次仅仅是大学专科,学生学历层次较低,所培养的学生难以胜任法律职业。
三、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向何处去
由于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存在以上众多问题,使得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产生了怀疑:法学高职高专教育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法学高职高专教育该向何处去。本文认为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在中国已无存在的必要,应予废止。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废止后应该逐步采取法学高职本科教育,甚至采取法学高职研究生教育。也就是走向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
本文之所以废止法学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把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的设置限制于专科层次是没有科学根据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没有本科及研究生层次,办学层次较低,仅处于大专学历层次,这显然与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相适应,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积极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然而一个仅具有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是不可能培养出法律应用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法律职业是一个精英型的神圣职业,它所需要的是一个理论性强、具有职业技能的高层次人才。然而当下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其培养的学生不具备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种执业资格和技能,难以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同时许多高职高专学校由于师资贫乏,实习经费不足,办学条件等条件制约难以实现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目标。因此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应该走向法学高职本科教育,甚至走向法学高职研究生教育。这一走向趋势也符合世界国际潮流,当今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外,大都实行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职业教育。而且有些地区培养的高职本科或高职研究生人才的数量比较多,根据1994年统计,我国台湾在校职业教育本科生14500人,硕士研究生1429人,博士研究生295人。因此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可设置本科、研究生层次的发展规模,学制可以是二年制、三年制或四年制。[戴兰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与特色管理[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110]
总之,我国的法学高职高专教育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应该予以废止,转而采取法学高等职业本科或研究生教育,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需要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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