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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崔修宾来源:原创日期:2012-08-29人气:684
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曾言:只有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城市,是难以创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③由此可见,我国大多数城市一味打压、驱逐扮演着“经济马赛克”角色的城管相对人的做法是不利于城市健康发展的。纵观国内外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中国香港城市管理的市政体制、城市规划法规设立、对流动小贩的治理、对破路施工的严格规定以及食品经营的牌照制等,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韩国和美国采用区域管理的方法使符合规定的摊贩合法化,同时还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摊主的权利义务、行为细则,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解决我国城管执法困境的对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于如何解决城管困境的问题,我们应该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④在分析我国城管执法困境并总结他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了以下解决城管执法困境的法律对策。
(一)通过立法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权责
为了解决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瓶颈,采取全国统一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的策略,加快有关城管立法的步伐。⑤首先,应由人大制定全国性城管执法规范,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以结束当下各地对城管的设立及执法范围的质疑;其次,依据《立法法》赋予各地地方立法权,要求地方立法必须以尊重民意和体现民需为前提,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各地城管执法的范围、程序及责任。
(二)改革和完善城管执法体制
在之前对于目前城管执法困境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得到了“我国城管执法体制不顺、权限不明、配合不力”这样的结论,这一弊病严重制约着城市管理的效果,改革和完善城管执法体制尤为重要。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应该借鉴香港的一些做法,首先应调整职能设置,理顺职能关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大都是从其他行政机关分离出来,必须理顺城管执法机关与原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原有职能部门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慎重进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部门之间职能的重新配置;其次还应科学划定城管执法的权限范围,城管执法职权范围的界定应该使执法范围的大小和城市规模的大小、城市的个性特色相适应,使执法范围的划分体现灵活性。
(三)科学规范流动摊贩经营行为
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城管执法,必须针对城市弱势群体街头就业也即流动摊贩这种特殊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具有的特点,通过实行便捷的登记制度、持证设摊和责任监督、区域管理和时段划分等措施来增强其就业的规律性、可管理性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总之,加快立法,建立全面有效的规制城管执法的法律制度,才能为城市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城市的繁荣和谐做出实质性的突破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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