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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案例预设的几个问题-法制论文

作者:杨立群来源:原创日期:2012-10-16人气:871
问题是思维的启发,它能使学生的求知欲由潜伏状态转入活跃状态,有力地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开启学生思维器官的钥匙。法律课堂上从案例中提出问题,教师通过帮助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线索,指导学生查阅学习有关资料,帮助学生探究,使学生在这些问题面前自求自得,探索思悟。整个教学过程都是围绕着问题的解决进行的,学生在解答问题的过程中获取了知识,培养了技能,激发了不断学习的兴趣。在“财产属于谁”的案例讲解的过程中,吴小波老师通过阐述和分析一系列精心设计的问题,将学生的思维与课程内容紧紧结合,紧扣知识点,梯度性强,层层深入,大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设计问题“请你猜测一下谁会是今年的全球首富和中国首富”作为导入,充分体现了思想品德新课程理念,以趣激情,立刻将课堂气氛调动起来了,学生更是充满了对法律课学习的兴趣。随后在课堂中又设计了“谁是最后的赢家”“为什么要等到父亲过世后来争房产”“为什么叫遗产”“谁应该得到遗产呢”等问题,对遗产、继承人等概念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学生在层层递进的问题设计中逐步加深了对知识的掌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探究性的问题,比如在“谁可以得到遗产”的问题上,教师设计了问题:父亲生前与二女儿签订的一个房屋转让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协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是不是要经过其他两个女儿的承认?还有在讲到“遗赠”的问题时问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得到遗产。这些问题显然都具有探索性,通过对遗嘱继承这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经过思考与探索就可以得出这个房屋转让协议其实质是伍氏姐妹父亲的一份自书遗嘱,那就不需要两个女儿的承认。可见,探究性的问题能激发学生去主动探究案例中的“问题”的兴趣。通过对案例的探究,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总之,这节课问题的设计,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对问题情景展开了热烈讨论。遇到焦点问题时进行适当的辩论,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在思维碰撞中达成理解与认识。学生掌握的不仅仅是书本知识,而且也内化为了自己的知识,提高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法律课的课堂预设应充分体现认知规律
人的认知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人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地反映客观事物特征与内在联系的心理活动。皮亚杰在其认知发展理论中也充分谈到了这一点:人的认知发展是存在阶段性的,任何一个发展阶段的出现都取决于智力发展水平,每一个阶段都有独特的认知结构,而认知结构的发展又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每一个认知阶段都是前一阶段的延伸,是在新水平上对前面阶段改组而形成新系统。作为初中生,其心智水平总体处在形式化运算阶段,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比较容易实现,从这一点上来考虑,就要求我们教师在课堂预设时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规律。法律课对初中的学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教材内容的呈现就要依据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学生能够接受和乐于参与的方式组织和表述教学内容,使学生理解和体会教学内容中的道理,从而将本课程的价值引导意图转化为学生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自主选择,使教材真正成为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重要文本。要遵循由点到面,由简单到复杂,由感性到理性的规律设计活动,设计问题,实现教学目标。
具体到法律课“财产留给谁”这一课时,案例的选择和使用就显得尤其重要。平时上课时教师将精心选择和编辑的案例向学生展示后,许多学生往往只会注意案例表面的、感性的东西,而不会主动结合课本知识去挖掘探索案例背后的实质,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教师通过设计提问、探究活动等来引导学生挖掘案例所要揭示的教学目标。问题的设计要依据学生的实际水平、认知能力出发,并且要带有一定的梯度性,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既要考虑到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比如在“财产留给谁”这节课中吴老师就设计了“谁是最后的赢家”“为什么要等到父亲过世后来争房产”“为什么叫遗产”“谁可以得到遗产”等符合学生实际水平、认知能力的问题,同时又应该设计有适当的深度和难度的问题,这类问题的答案要通过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才能得到。在回答这类疑难问题的时候需要给学生留出充分的探究时间,依靠学生集体的力量解决问题,在这过程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合作意识,又提高了学生利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教师也应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看法,畅所欲言,让学生在各种思想的碰撞中闪现思维的灵性,在互相启迪中达到对问题的深入领会和把握。比如在“财产留给谁”这节课中就设计了“我为伍家分遗产”这个探究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教师依靠学生集体的力量解决问题,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参与意识,也激发了学生的讨论热情。通过讨论、辩论,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当然在整个案例的呈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吴老师选用的案例“伍氏三姐妹”是选取了新近发生的《今日说法》栏目中的真实内容。心理学研究表明,信息传递过程中,人们一般都喜欢听和自己有关的周围的人和事,喜欢听最近发生的事。选取近体性强的案例容易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案例之间架起一座贯通的桥梁,从而引起学生产生认知共鸣和情感共鸣。这样的学习探究过程就是一个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完全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从课堂效果来看,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主体,他们积极参与,主动建构知识,学习的过程是非常有成效的。
二、法律课的教学内容组织需具有吸引性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同一个教学内容每个教师都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这势必导致不同教师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存在差异,包括内容的专题性、丰富性、动态性等,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吸引学生听课,更好地完成教学计划。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对教学内容的选取有所斟酌,应考虑材料是否能体现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是否是典型案例,是否能够保证教学情境具有开放性,从而激发学生的自学热情等。相比之下,专题性强、丰富程度高、动态的学习材料往往更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比较第一次教学设计和第三次教学设计,个人发现二者最显著的区别是第三次教学设计在例子的选择上和组织上更趋向于专题化与动态化,这样就等同于让学生围绕一个话题进行学习,目的性比较强,多媒体展示和讲解的结合模式也增强了课堂的动态性,有利于让学生发挥自我,针对材料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纵观设计:“伍氏三姐妹”这个材料其实不单单是在案例的开头就吸引了学生,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它贯穿课堂的始末,使学生能清晰地对整个事件过程的发展有所了解,以至于产生期待心理,引起深层次学习的欲望。这样一来,在讲解过程中教师抛出概念就自然而然,同时满足了学生的期待需求,课堂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另外,由于导入部分体现出材料的丰富性,“福布斯排行榜”的图表模块直观化的内容,丰富了学生的课外知识,无疑要比几个遗产纠纷案的内容更吸引学生的眼球。
三、法律课的教学内容选择应尽量贴近生活
在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及道德实践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查等方式,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开发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选取学生关注的话题,选取学生关心的具有教育意义的现实生活和社会问题作为主要素材,围绕学生在生活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生活的要求和规范,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案例教学应关注生活实际,一改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讲授教学方式,以案例为媒介沟通社会生活与课堂教学,将问题的探究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此种教学法引导学生自觉、自愿、轻松、愉快地参与到教学实践中,激励学生自主探究,并表达与众不同的见解,激发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兴趣和求知欲。
基于此,个人认为这次教学设计的优点主要是课堂内容的选择比较贴近生活,避免了平时设计中的空洞说教,较好地体现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引导学生进行思考、感悟提供基本的文本依据。以往,我们经常在法律课堂中用材料导入,比如本人曾用过“一个大家庭的遗产纠纷”材料作为本课的导入。因为和学生的生活环境存在“距离”,加之教学内容的“平面化的文字”呈现,使得内容变得枯燥和死板,这在无形中就会让学生厌烦课堂,同时也会“剥夺”学生的话语权,让学生在课堂上“无话可说”或者是“不敢说话”,直接拉开了学生与课堂的距离,教学效果比较差。反观吴老师的设计就好很多,因为视频“伍氏三姐妹”在《今日说法》这个节目中出现过,有些学生可能看过。即使没有接触过的学生也可以通过视频加之老师解说对材料直观的立体的了解,而视频的间断穿插又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使得调查等活动也能顺利展开。另外,引用“伍氏三姐妹”这个材料最大的好处是它比较贴近生活,虽说这个事件比较特殊,但是它和我们学生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遇到的事情的相似度很高,学生可以借鉴已有的生活经验对材料分析并谈出自己的看法,“距离”也就很容易被拉近。再则,这个典型事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学生的热情,有利于课堂的有效展开。当然因为贴近生活,学生的情感也更容易被激发,使得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散发着浓浓的人情味。比如在讲到假如这三姐妹还有一个幼小的妹妹,学生就觉得需要给她保留必要的份额;假如有一个残疾的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哥哥,我们也要给他留下一份……案例来自于生活,但最终是为了更好地回归生活。我想如果学生带着生活中那种朴素的情感投入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再去指导生活实践,这也许就是我们每一位思品老师上法律课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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