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规章制度的正义实践-社科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联盟来源:原创日期:2012-10-16人气:1233
正义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如果一项制度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制定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制度,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的制度,但却不配称之为制度,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制度所应有的效果和作用。3
正义是制度的核心精神和理论依据。企业制度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制度,有制度之名,无制度之实。企业制度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企业制度的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不可能维护企业正义之权威。
企业的制度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个方面。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社会正义又分为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和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两大类。形式正义又叫规则正义或法律正义,它强调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具体表现为,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鉴别。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的坚持,并由当局恰当的给予解释。4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它要求规则之制定和适用程序或过程具有正当性。程序正义包括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情况。
正义是企业制度的核心理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制度可能会违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这些非正义的制度有的本身不合理,不完全符合正义观念,存在先天性制度缺陷,违背制度的实质正义精神;有的制度形式存在问题,在现实中难以执行,有违制度的形式正义理念;还有的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制度执行不力,结果形同虚设,不符合制度的程序正义要求。
二、企业制度要渗透正义理念
实现企业制度正义,必须坚持在企业制度中渗透实质正义精神,体现形式正义理念,融入程序正义观念。
(一)在企业制度中渗透实质正义精神
实质正义是指作为制定制度的原则,并体现在制度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即规定什么时候两个人属于同一范畴,以及应受到什么待遇的正义标准。根据佩雷尔曼的说法,流行的具体正义标准有以下几种,即“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5这几种具体正义标准在制度和制度适用过程中均有所体现。无论是哪种实质正义标准,都必须肯定人类的基本价值。博登海默认为,“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博登海默说,“尽管有关这些价值的重要性序列可能会因时因地而不同”,有时这些价值还要服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但他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6
企业制度的实质正义要求制度本身必须是正义的,它体现了人类的正义追求,具体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的要求是指制度社会功能的正义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的实质正义就是社会正义,其目标是既能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效率);既能保证社会的秩序和效率,又能为个人的自由选择留下充足的可能性空间;既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又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博爱。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是违背了社会正义的精神,就是非正义的制度。
实质正义的微观层次的要求是制度内在价值和自身原则的正义性。制度内在价值和自身原则的正义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罪责”的等价性原则。在一个制度体系中,“罪责”与惩罚之间必须保持平衡。有“罪”不罚与无“罪”乱罚,重“罪”轻罚与轻“罪”重罚,都违反了“罪责”等价性原则。二是处罚的人道性原则。在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方式上,必须维护违章者的人格和基本人权,必须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三是权利义务的正当性原则。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不仅具有一致性,而且具有平等性,还要具有现实性。7
(二)在企业制度中体现形式正义理念
企业制度的形式正义是指制度作为一个公开的规则体系本身应当具有的特征,以及所有制度规则体系(包括正义的和不正义的)的内在要求。企业制度的形式正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适用制度,具体包括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对不同的人适用同一制度规则,不因偏见、利害关系或反复无常而歪曲制度规则。简单地说,就是同等待人,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个意义上说,形式正义又可称为制度适用的正义。(2)制度应当公布,不能形成隐性制度。(3)制度不溯及既往。溯及既往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只允许出现在民事制度中。(4)制度应当具有明确性,必须摒弃模糊制度。(5)制度不应自相矛盾。(6)制度应当具有可行性,即制度不应当要求人们去做无法做到的事情,制度规定的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可以合理地指导人们做或不做的行为,制度应该把执行的不可能性看成是一种辩护理由或至少是减轻责任的依据。(7)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要避免朝夕制度。(8)官方行为应与制度一致。8
(三)在企业制度中融入程序正义观念
张文显教授认为,程序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标准也是多方面的,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六项:中立(要求“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平等(要求无差别对待)、公开(要求程序活动过程的公开)、科学(要求程序安排的合理性)、效率(程序成本与结果的关系问题)、文明(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9英国法官丹宁告诫人们:“当你走上这条路时,你必须记住,有两个伟大的目标要达到:一是要看清法律是正义的;另一个是它们被公平地执行。”10法律的执行需要程序正义,规章制度也同样如此。
正义是制度的核心精神和理论依据。企业制度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制度,有制度之名,无制度之实。企业制度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企业制度的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不可能维护企业正义之权威。
企业的制度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个方面。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社会正义又分为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和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两大类。形式正义又叫规则正义或法律正义,它强调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具体表现为,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鉴别。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的坚持,并由当局恰当的给予解释。4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它要求规则之制定和适用程序或过程具有正当性。程序正义包括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情况。
正义是企业制度的核心理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制度可能会违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这些非正义的制度有的本身不合理,不完全符合正义观念,存在先天性制度缺陷,违背制度的实质正义精神;有的制度形式存在问题,在现实中难以执行,有违制度的形式正义理念;还有的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制度执行不力,结果形同虚设,不符合制度的程序正义要求。
二、企业制度要渗透正义理念
实现企业制度正义,必须坚持在企业制度中渗透实质正义精神,体现形式正义理念,融入程序正义观念。
(一)在企业制度中渗透实质正义精神
实质正义是指作为制定制度的原则,并体现在制度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即规定什么时候两个人属于同一范畴,以及应受到什么待遇的正义标准。根据佩雷尔曼的说法,流行的具体正义标准有以下几种,即“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5这几种具体正义标准在制度和制度适用过程中均有所体现。无论是哪种实质正义标准,都必须肯定人类的基本价值。博登海默认为,“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博登海默说,“尽管有关这些价值的重要性序列可能会因时因地而不同”,有时这些价值还要服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但他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6
企业制度的实质正义要求制度本身必须是正义的,它体现了人类的正义追求,具体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的要求是指制度社会功能的正义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的实质正义就是社会正义,其目标是既能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效率);既能保证社会的秩序和效率,又能为个人的自由选择留下充足的可能性空间;既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又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博爱。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是违背了社会正义的精神,就是非正义的制度。
实质正义的微观层次的要求是制度内在价值和自身原则的正义性。制度内在价值和自身原则的正义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罪责”的等价性原则。在一个制度体系中,“罪责”与惩罚之间必须保持平衡。有“罪”不罚与无“罪”乱罚,重“罪”轻罚与轻“罪”重罚,都违反了“罪责”等价性原则。二是处罚的人道性原则。在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方式上,必须维护违章者的人格和基本人权,必须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三是权利义务的正当性原则。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不仅具有一致性,而且具有平等性,还要具有现实性。7
(二)在企业制度中体现形式正义理念
企业制度的形式正义是指制度作为一个公开的规则体系本身应当具有的特征,以及所有制度规则体系(包括正义的和不正义的)的内在要求。企业制度的形式正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适用制度,具体包括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对不同的人适用同一制度规则,不因偏见、利害关系或反复无常而歪曲制度规则。简单地说,就是同等待人,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个意义上说,形式正义又可称为制度适用的正义。(2)制度应当公布,不能形成隐性制度。(3)制度不溯及既往。溯及既往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只允许出现在民事制度中。(4)制度应当具有明确性,必须摒弃模糊制度。(5)制度不应自相矛盾。(6)制度应当具有可行性,即制度不应当要求人们去做无法做到的事情,制度规定的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可以合理地指导人们做或不做的行为,制度应该把执行的不可能性看成是一种辩护理由或至少是减轻责任的依据。(7)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要避免朝夕制度。(8)官方行为应与制度一致。8
(三)在企业制度中融入程序正义观念
张文显教授认为,程序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标准也是多方面的,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六项:中立(要求“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平等(要求无差别对待)、公开(要求程序活动过程的公开)、科学(要求程序安排的合理性)、效率(程序成本与结果的关系问题)、文明(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9英国法官丹宁告诫人们:“当你走上这条路时,你必须记住,有两个伟大的目标要达到:一是要看清法律是正义的;另一个是它们被公平地执行。”10法律的执行需要程序正义,规章制度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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