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处罚-社科论文发表
摘要: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行为,近年来,各地接连发生由于醉酒驾驶引发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由于缺少刑罚处罚依据,肇事者往往仅受到行政处罚,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严惩酒后驾驶的呼声日渐高涨。醉酒驾驶入刑,体现了政府重典治理醉驾,加大对醉驾的执法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可能给群众造成的伤害。
关键词:醉酒驾驶;交通事故;刑罚处罚
一、醉酒驾驶行为的现状
(一)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我国交警部门的调查也显示, 从1994年到2004的10余年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2%上升到了4.4%。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近年来,成都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伤,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五死四伤,保定李启铭校园内酒后驾车导致两名大学生一死一伤,北京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驶造成四车追尾,多人受伤。酒驾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事故在不断冲击人们的神经。
(二)醉酒驾驶者的心理
既然都知道醉酒驾驶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为什么屡禁不止,喝完酒后为什么敢于铤而走险驾驶汽车呢?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存在着侥幸心理,过年过节,工作宴请,朋友相聚,无酒不成席,可是喝完酒之后还得去工作或回家,于是有人便产生了侥幸心理,要么认为不会这么巧就被交警发现;要么认为就喝了一点,开车没问题,抓住顶多罚点款扣点分。正因为存在着侥幸心理,导致酒后开车行为的大量存在。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与醉酒的处罚是有区别的,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饮酒与醉酒驾驶认定给予明确规定。交警部门执法时候一般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委会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文号:(GB19522-2004)。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三、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处罚
(一)刑罚处罚的法律依据
最近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确立了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无论危及公共安全与否,都会受到刑罚处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罚处罚的类型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进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罚金可以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刑罚处罚的后果
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后,醉驾者将会短暂失去自由和产生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根据规定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会有犯罪记录,如果醉驾者是公职人员,其醉驾的后果不仅仅局限在拘役和罚金,而且面临被辞退的危险;对于像律师这样的职业,律师法规定除过失犯罪外,受刑罚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已颁发的也予以吊销。不仅如此,对于个人信贷购房、报考公务员、军校、警校、服兵役、入党政审都有影响,对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对受过刑罚处罚的人也会有一定限制;
四、结语
对醉酒驾驶行为处罚的本意是震慑酒后驾驶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查处主要是通过交警部门执法,但是交警部门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一个醉酒驾驶者都会被查处。所以“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的道理每个驾驶者都应当牢记在心中,杜绝酒驾,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是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袁祥. 深度解析醉酒驾车犯罪的刑法治理[N].光明日报,2009-9-9
- 2025年中科院分区表已公布!Scientific Reports降至三区
- 2023JCR影响因子正式公布!
- 国内核心期刊分级情况概览及说明!本篇适用人群:需要发南核、北核、CSCD、科核、AMI、SCD、RCCSE期刊的学者
- 我用了一个很复杂的图,帮你们解释下“23版最新北大核心目录有效期问题”。
- CSSCI官方早就公布了最新南核目录,有心的人已经拿到并且投入使用!附南核目录新增期刊!
- 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换届,我们应该熟知的10个知识点。
- 注意,最新期刊论文格式标准已发布,论文写作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文字版GB/T 7713.2—2022 学术论文编写规则
- 盘点那些评职称超管用的资源,1,3和5已经“绝种”了
- 职称话题| 为什么党校更认可省市级党报?是否有什么说据?还有哪些机构认可党报?
- 《农业经济》论文投稿解析,难度指数四颗星,附好发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