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决的关键问题及进一步改革的建议——改革与战略
作者:程海涛、李忠华来源:原创日期:2013-03-13人气:1033
按照官方的解释,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分步改革,本次调整只是一个步骤,但此次改革离最终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相差甚远。所以,有必要探讨本次调整回避的关键性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一)未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1.按单个自然人的费用扣除方法不合理。计税方法单纯依据自然人月收入的计税方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个体差异的情况。如在同一单位的A、B两个纳税人月工资相同,都是6000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都是1740元,但A的妻子无工作,B的妻子有工作,这样的规定对A无疑是不合理的。依此类推,两个工资相同的纳税人,纳同样的税对家中有长病人员,或赡养无退休金的老人,或有上大学的子女等情况的一方显然是不合理的;再如,一个人一年只工作了几个月,其它各月均失业,与一个一年工作12个月的纳税人也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只身一个人到城里打工收入较高的农民工和城市双职工家庭的职工纳税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等等。
2.费用扣除方式不符合公平的税收导向。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不仅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在各项收入之间人为转移,降低税负,从而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可不纳税。假设有纳税人甲和乙,月收入分别为6700元和60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3500元,劳务报酬、稿酬、房屋出租和特许权使用费各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其应税所得为2500元,每月需缴税145元。这样,甲的税前年收入比乙多8400元,而经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后甲的年收入比乙多1.014万元,比征税前收入差距拉大了1740元,逆向调节明显。
3.未建立起科学的应对物价上涨机制。我国通常是以调整扣除标准的来应对物价上涨等因素,如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先后从800元/月(1980年10月)调整到1600元/月(2006年1月),调到2000元/月(2008年3月),再到现在的3500元(2011年9月)。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考虑物价和住房因素不够。
(二)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按公平导向改革费用的扣除内容。实行限额扣除与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限额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和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和教育培训费支出等。
2.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情况定期调整。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可选择按个人或按家庭申报纳税。参照国外作法,允许纳税人按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作法是:纳税人劳务性所得由支付方定期扣缴税款,年终由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多退少补。纳税人申报上年税款时可选择按单个人申报或按家庭申报的方式。按家庭申报的方式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限额扣除的费用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据实扣除的相关费用与个人单独申报的方式相同。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
(一)未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1.按单个自然人的费用扣除方法不合理。计税方法单纯依据自然人月收入的计税方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个体差异的情况。如在同一单位的A、B两个纳税人月工资相同,都是6000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都是1740元,但A的妻子无工作,B的妻子有工作,这样的规定对A无疑是不合理的。依此类推,两个工资相同的纳税人,纳同样的税对家中有长病人员,或赡养无退休金的老人,或有上大学的子女等情况的一方显然是不合理的;再如,一个人一年只工作了几个月,其它各月均失业,与一个一年工作12个月的纳税人也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只身一个人到城里打工收入较高的农民工和城市双职工家庭的职工纳税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等等。
2.费用扣除方式不符合公平的税收导向。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不仅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在各项收入之间人为转移,降低税负,从而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可不纳税。假设有纳税人甲和乙,月收入分别为6700元和60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3500元,劳务报酬、稿酬、房屋出租和特许权使用费各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其应税所得为2500元,每月需缴税145元。这样,甲的税前年收入比乙多8400元,而经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后甲的年收入比乙多1.014万元,比征税前收入差距拉大了1740元,逆向调节明显。
3.未建立起科学的应对物价上涨机制。我国通常是以调整扣除标准的来应对物价上涨等因素,如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先后从800元/月(1980年10月)调整到1600元/月(2006年1月),调到2000元/月(2008年3月),再到现在的3500元(2011年9月)。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考虑物价和住房因素不够。
(二)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按公平导向改革费用的扣除内容。实行限额扣除与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限额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和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和教育培训费支出等。
2.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情况定期调整。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可选择按个人或按家庭申报纳税。参照国外作法,允许纳税人按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作法是:纳税人劳务性所得由支付方定期扣缴税款,年终由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多退少补。纳税人申报上年税款时可选择按单个人申报或按家庭申报的方式。按家庭申报的方式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限额扣除的费用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据实扣除的相关费用与个人单独申报的方式相同。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
热门排行
推荐信息
期刊知识
- 2025年中科院分区表已公布!Scientific Reports降至三区
- 官方认定!CSSCI南大核心首批191家“青年学者友好期刊名单”
- 2023JCR影响因子正式公布!
- 国内核心期刊分级情况概览及说明!本篇适用人群:需要发南核、北核、CSCD、科核、AMI、SCD、RCCSE期刊的学者
- 我用了一个很复杂的图,帮你们解释下“23版最新北大核心目录有效期问题”。
- 重磅!CSSCI来源期刊(2023-2024版)最新期刊目录看点分析!全网首发!
- CSSCI官方早就公布了最新南核目录,有心的人已经拿到并且投入使用!附南核目录新增期刊!
- 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换届,我们应该熟知的10个知识点。
- 注意,最新期刊论文格式标准已发布,论文写作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文字版GB/T 7713.2—2022 学术论文编写规则
- 盘点那些评职称超管用的资源,1,3和5已经“绝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