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民合作社发展原则探索——社科纵横
作者:石梅静来源:原创日期:2013-03-19人气:828
案例一:合作成功者——B村的专业合作社+农户(以下简称B组织)。该合作社起初是一个合作体,于2004年9月成立,当时也是响应县政府号召,由7家农户组成,会长是由当时的村支书担任。当时成立的原因如下:一是自觉,大家都有这个(合作)意识;因为经纪人到田间地头收购时,大家都想卖,所以价格就下去了。二是被迫,由于规模小的农户缺斤短两厉害,给当地的食用菌产业带来负面效应,县政府为了制止这种现象,让规模较大的农户办了营业证,规定只有办了营业证的农户才能到纸箱厂订制包装箱;所以,围绕这个营业证,再加上王支书自己也说“当时在村里当支书,大家都相信我”,7家农户成立了一个合作体。既然合作就得有一定的规矩,如不掺假等。每家交五百元押金,违约后处罚用,严重者开除。同时,想加入合作体,也要根据他平时在村里的为人。
合作体成立后,统一订包装箱,合作体统一算账,中间不提任何费用;统一原材料,各家自己报,运费按比例分摊到各家;统一销售,每天晚上各家把货送到合作体的办公点,然后,集中装一个车,第二天到达郑州,他们在郑州设有一个门市,定期到郑州结账;组织集团内以及全村村民到外地参观,谁去都可以,但相关费用各自出自己的钱,他们很热情地对我说“你也可以跟着过去看看,但费用自理”;有需要了解的信息,派主要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大的成员)去看;食用菌产品展销会和山东每年一届的国际蔬菜博览会,每年都有成员自愿参加,各自拿各自的费用;全村有个集团网,几十户食用菌户在通讯上会方便和便宜很多。
考虑到食用菌种植面积在全国日益增加,为防范风险发生,2006年,合作体开发了大棚油桃项目,共一百余亩。这个项目从开发开始,合作体在管理上措施更严!实行了产前、产中、产后的“八统一”:统一大棚物质,统一种子,统一肥料,统一农药,统一技术,统一培训、统一运输,统一销售。针对统一销售,笔者提了一个问题,大家不担心销售收入被作了手脚吗?比如说我的油桃一斤卖五元,你却告诉我一斤只卖了两元。合作体成员告诉我:刚开始确实有这个担心,后来,为解除这个后顾之忧,就采取了一个办法,就是除了门市上固定有两个人(卖油桃和食用菌)之外,每天晚上再去一个人随着集装箱跟过去,按户每天轮流去一个人,也就是说23天轮一次。当然,各家的产品质量不一,又怕有成员搀假,缺斤短两之类的,统一用合作社的包装箱,各自装自家的货,包装箱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讨论和批评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第一次去合作社时,刚到没半小时,就有人通知大家开会。当然,本文认为这个方法只适用于这种小规模的合作社,成员加入时比较严格,对其人品之类的各种情况都是知根知底的;对于大规模的、相对松散些的合作社,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由合作社统一装货统一销售,以防止各自装货出现的弊端,成本按交易比例分摊。
连续5年的农历大年初一,万家团圆的日子,该组织全体社员忙里忙外的,积极筹备。他们聘请了演员演出,举办了表彰大会,刻录了光盘;费用由物质供应单位和客商赞助。一举两得,为合作社、物质供应单位和客商都做了宣传。
随着合作体的正常运行和合作体成员的收入增长,合作体由最初的7家发展到了今天的23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了能够获得一些合作社的优惠,同时也为了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当时地方政府也希望他们以合作社的名义登记,2007年5月,他们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合作社,注册资金23万,每户一万。所以在这里,没有一家独大。至今,除了开始入社时每户交的五百元外,合作社里面不留钱,采取一次性分配,没有任何盈利分配。至于合作社办公点上每天都要有人在,以及做账之类的,都是合作社内的人轮流做,义务性质,无报酬;门市上的销售人员有固定工资,由社员按交易额分担。
该合作社的食用菌和大棚油桃远销北京、武汉、西安、郑州、山西、山东等地;其产品则能够以每斤高出1元到5元的价格销售;除了合作社统一装货往外销售外,还有很多外地客商来到基地进行收购。目前,这一带已经成为全国第二大食用菌基地。
案例二:合作夭折者——12个精英强强联合(以下简称C组织)。前面我们谈到经纪人压价,2005年,为了反击经纪人压价,9个公司经理,也就是9个经营大户,其中4个都是村长或村支书,1个和对口单位领导有亲戚关系,他们联合起来,希望由该县对口单位牵头协调行动在北京设立一个信息点(摊位)共同抗击经纪人,目标是把经纪人打垮,然后由他们来主要负责食用菌的对外销售。摊位由该县对口单位派3个人参与,每天这9个公司轮流派1个人参与,以便有效监督价格等。为了说服对口单位的领导参与,经过协商,前期由对口单位的3个领导先到北京进行考察,期间的费用包括门店租赁费、人员住宿费、用餐费、电话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对口单位领导先承担,这9家公司每月平摊这3个对口单位领导的劳务费,等到走上正轨之后,则由对口单位领导从每箱食用菌中抽取5元以收回资金。当时,所有参与者还签署了一个协议,信誓旦旦地说一定要不畏困难,成功打击经纪人压价现象,并且考虑到要打开市场、找到销路、联系客商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他们相互鼓励,可能刚开始会失败几次,但以后肯定能成功,而且这9个公司经理当时还各自交了三千元保证金,协议如果到时候谁不交货,这三千元保证金就不退还给谁。协议签字那天,气氛非常感人,像拜把子(结拜兄弟)一样,9个经理个个豪气冲天。结果,在连着赔了4次之后,9个经理中只有3个经理按规定向这个摊位交货。最后合作以夭折告终。协议规定违约就不退三千元,然而,当时很多经理都强烈要求退还,最后三千元钱也都退还给所有人了。3个遵守协议的经理(其中包括对口单位领导的亲戚)的损失后来由该县对口单位给予了补偿。
根据上面的正反两方面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归根到底,信任问题、监督问题、制度设计问题,其实就是尽量消除搭便车这个问题。
究竟怎么做消除搭便车,本文认为主要在于界定清楚经济合作社的分合问题,哪些方面分、哪些方面合。这就和政治制度中的联邦制在分与合的问题上有了很大的相似之处。联邦制是有分有合,权限划分由宪法规定;合作社也是有分有合,权限划分由章程规定。二者都是分权结构,并且二者的关键都是如何分权,怎样分权。这就要分析起步阶段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究竟是什么,在起步阶段农民合作社需要做的是什么,在实际的国情民情下它能够做些什么。根据上面分析,起步阶段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相互衔接,若要作为一个盈利实体还为时过早。所以本文将起步阶段的农民合作社定位为中介和载体。
中介功能
农户与市场二者之间有三种衔接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农户——商人(经纪人)——市场,第二种方式是农户——公司——市场,第三种方式是农户——经济合作社——市场。显然,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和第二种方式中,农民均处于劣势,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经纪人和商人可以压价,公司则有能力把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户,但农户均没有抵抗的砝码。农户依靠政府介入也不行,因为官员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官员处于优势地位,而农户处于劣势位置,官员有可能牺牲农民利益,而如果政府直接给钱,谁办合作社就给谁,最后很可能是钱被非农户拿走了,这笔钱非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产生了拉大贫富差距的效果。不难得出:农户只有一种方式闯市场,那就是成立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紧密型经济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农户则在经济合作社的中介作用下,借助经济合作社的规模和力量与企业、市场打交道,从而直接提高了农户与企业、市场进行交易时的谈判能力,这对保护农户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也是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即农户通过经济合作社可以向政府表达农民的意愿,从而影响和促进政府正确决策;同时政府则通过经济合作社的中介作用,贯彻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并由此降低政府在与分散农户打交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较高的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效率。
载体功能
合作起来能够干大事。作为一个中介,经济合作社能够发挥其辐射农户的作用,能够带来市场、客户、信息,逐渐增加产品包装等的附加值,演变为从增加农产品简单加工附加值到增加农产品深加工附加值,最终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
根据上面的分析,成员共同行动,但各自盈利,经济合作社仅仅作为一个支持机构、一个平台,但作为一个法人组织需要有一定的公共基金,本文上面也提到了提取方式。本文仅仅将农民合作社定位为一个对内对外行动的协调和服务工具,尽可能地减少社内成员的财产交易,尽可能地增加社内成员的一致行动,减少冲突和纠纷,一句话,减少和简化经济合作社的内部交易,使经济合作社的内部交易外部化,目的是为了将麻烦和纠纷从经济合作社内部转移出去。
农民合作社可以暂时不进行二次返利,先随行就市进行一次性分配,成立起来稳定下来切实起到了示范作用再按季度或年度从交易总金额中按比例提取公共基金。暂时不实行二次返利制度,这不违背也不会改变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和根本性质。这种及时激励、按季度或年度交易总金额按比例一次性提取公共基金的原则应当成为农民合作社在起步阶段的一个指导思想和原则。
精神和精髓
本文认为合作社的精神和精髓就是公平和效率,效率是保证合作社生存的前提条件,而公平则是保持合作社性质的必要前提,农民加入合作社追求的就是获取利润。自确立罗虚代尔原则以来,人们为了推进合作,适应合作发展的趋势,不断调整地调整着合作规则。据统计,1844年、1845年和1854年,罗虚代尔先锋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其条款数量和内容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主要的合作精神还是保留并继承了下来,认同的条文主要有:合作社决策遵循一致同意原则;合作社交易在成员内部进行;合作社成员不得自行到市场上销售产品;合作社盈余必须提取公积金或储备金;合作社公共积累不得分割等。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再次修订后,确定了6条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合作社原则又作了新的规定。[1]像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一样,在市场化、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合作经济也必须不断开展组织和制度创新,才能拓展生存空间,强化生命力和活力。现在,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出现了第三代农民合作社。为此,全世界合作经济的实践家和理论家们一直进行着执著和不懈的努力。通过上述简要评论合作社理论的演进和新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合作社条款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合作社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唯一不变的是合作社的精神和精髓,自愿、民主、平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有一定的农产品联系,相关分配与交易额有关。
梁淑溟先生曾说过:“合作组织能走到哪里就走到哪里。”[2]本文赞同这个观点,只要我们是按照合作社的精神和精髓发展,那么我们就要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尊重群众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新形式和新变化,切忌断章取义,从书中看到某句话就奉为至理名言,而不去理解其精神和实质。
参考文献:
[1]史青.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社问题研究[D].万方数据资源系统,2006.
[2]杨菲蓉.梁淑溟合作理论与邹平合作运动[M].重庆出版社,2001:84.
合作体成立后,统一订包装箱,合作体统一算账,中间不提任何费用;统一原材料,各家自己报,运费按比例分摊到各家;统一销售,每天晚上各家把货送到合作体的办公点,然后,集中装一个车,第二天到达郑州,他们在郑州设有一个门市,定期到郑州结账;组织集团内以及全村村民到外地参观,谁去都可以,但相关费用各自出自己的钱,他们很热情地对我说“你也可以跟着过去看看,但费用自理”;有需要了解的信息,派主要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大的成员)去看;食用菌产品展销会和山东每年一届的国际蔬菜博览会,每年都有成员自愿参加,各自拿各自的费用;全村有个集团网,几十户食用菌户在通讯上会方便和便宜很多。
考虑到食用菌种植面积在全国日益增加,为防范风险发生,2006年,合作体开发了大棚油桃项目,共一百余亩。这个项目从开发开始,合作体在管理上措施更严!实行了产前、产中、产后的“八统一”:统一大棚物质,统一种子,统一肥料,统一农药,统一技术,统一培训、统一运输,统一销售。针对统一销售,笔者提了一个问题,大家不担心销售收入被作了手脚吗?比如说我的油桃一斤卖五元,你却告诉我一斤只卖了两元。合作体成员告诉我:刚开始确实有这个担心,后来,为解除这个后顾之忧,就采取了一个办法,就是除了门市上固定有两个人(卖油桃和食用菌)之外,每天晚上再去一个人随着集装箱跟过去,按户每天轮流去一个人,也就是说23天轮一次。当然,各家的产品质量不一,又怕有成员搀假,缺斤短两之类的,统一用合作社的包装箱,各自装自家的货,包装箱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讨论和批评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第一次去合作社时,刚到没半小时,就有人通知大家开会。当然,本文认为这个方法只适用于这种小规模的合作社,成员加入时比较严格,对其人品之类的各种情况都是知根知底的;对于大规模的、相对松散些的合作社,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由合作社统一装货统一销售,以防止各自装货出现的弊端,成本按交易比例分摊。
连续5年的农历大年初一,万家团圆的日子,该组织全体社员忙里忙外的,积极筹备。他们聘请了演员演出,举办了表彰大会,刻录了光盘;费用由物质供应单位和客商赞助。一举两得,为合作社、物质供应单位和客商都做了宣传。
随着合作体的正常运行和合作体成员的收入增长,合作体由最初的7家发展到了今天的23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了能够获得一些合作社的优惠,同时也为了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当时地方政府也希望他们以合作社的名义登记,2007年5月,他们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合作社,注册资金23万,每户一万。所以在这里,没有一家独大。至今,除了开始入社时每户交的五百元外,合作社里面不留钱,采取一次性分配,没有任何盈利分配。至于合作社办公点上每天都要有人在,以及做账之类的,都是合作社内的人轮流做,义务性质,无报酬;门市上的销售人员有固定工资,由社员按交易额分担。
该合作社的食用菌和大棚油桃远销北京、武汉、西安、郑州、山西、山东等地;其产品则能够以每斤高出1元到5元的价格销售;除了合作社统一装货往外销售外,还有很多外地客商来到基地进行收购。目前,这一带已经成为全国第二大食用菌基地。
案例二:合作夭折者——12个精英强强联合(以下简称C组织)。前面我们谈到经纪人压价,2005年,为了反击经纪人压价,9个公司经理,也就是9个经营大户,其中4个都是村长或村支书,1个和对口单位领导有亲戚关系,他们联合起来,希望由该县对口单位牵头协调行动在北京设立一个信息点(摊位)共同抗击经纪人,目标是把经纪人打垮,然后由他们来主要负责食用菌的对外销售。摊位由该县对口单位派3个人参与,每天这9个公司轮流派1个人参与,以便有效监督价格等。为了说服对口单位的领导参与,经过协商,前期由对口单位的3个领导先到北京进行考察,期间的费用包括门店租赁费、人员住宿费、用餐费、电话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对口单位领导先承担,这9家公司每月平摊这3个对口单位领导的劳务费,等到走上正轨之后,则由对口单位领导从每箱食用菌中抽取5元以收回资金。当时,所有参与者还签署了一个协议,信誓旦旦地说一定要不畏困难,成功打击经纪人压价现象,并且考虑到要打开市场、找到销路、联系客商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他们相互鼓励,可能刚开始会失败几次,但以后肯定能成功,而且这9个公司经理当时还各自交了三千元保证金,协议如果到时候谁不交货,这三千元保证金就不退还给谁。协议签字那天,气氛非常感人,像拜把子(结拜兄弟)一样,9个经理个个豪气冲天。结果,在连着赔了4次之后,9个经理中只有3个经理按规定向这个摊位交货。最后合作以夭折告终。协议规定违约就不退三千元,然而,当时很多经理都强烈要求退还,最后三千元钱也都退还给所有人了。3个遵守协议的经理(其中包括对口单位领导的亲戚)的损失后来由该县对口单位给予了补偿。
根据上面的正反两方面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归根到底,信任问题、监督问题、制度设计问题,其实就是尽量消除搭便车这个问题。
究竟怎么做消除搭便车,本文认为主要在于界定清楚经济合作社的分合问题,哪些方面分、哪些方面合。这就和政治制度中的联邦制在分与合的问题上有了很大的相似之处。联邦制是有分有合,权限划分由宪法规定;合作社也是有分有合,权限划分由章程规定。二者都是分权结构,并且二者的关键都是如何分权,怎样分权。这就要分析起步阶段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究竟是什么,在起步阶段农民合作社需要做的是什么,在实际的国情民情下它能够做些什么。根据上面分析,起步阶段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相互衔接,若要作为一个盈利实体还为时过早。所以本文将起步阶段的农民合作社定位为中介和载体。
中介功能
农户与市场二者之间有三种衔接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农户——商人(经纪人)——市场,第二种方式是农户——公司——市场,第三种方式是农户——经济合作社——市场。显然,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和第二种方式中,农民均处于劣势,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经纪人和商人可以压价,公司则有能力把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户,但农户均没有抵抗的砝码。农户依靠政府介入也不行,因为官员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官员处于优势地位,而农户处于劣势位置,官员有可能牺牲农民利益,而如果政府直接给钱,谁办合作社就给谁,最后很可能是钱被非农户拿走了,这笔钱非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产生了拉大贫富差距的效果。不难得出:农户只有一种方式闯市场,那就是成立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紧密型经济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农户则在经济合作社的中介作用下,借助经济合作社的规模和力量与企业、市场打交道,从而直接提高了农户与企业、市场进行交易时的谈判能力,这对保护农户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也是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即农户通过经济合作社可以向政府表达农民的意愿,从而影响和促进政府正确决策;同时政府则通过经济合作社的中介作用,贯彻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并由此降低政府在与分散农户打交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较高的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效率。
载体功能
合作起来能够干大事。作为一个中介,经济合作社能够发挥其辐射农户的作用,能够带来市场、客户、信息,逐渐增加产品包装等的附加值,演变为从增加农产品简单加工附加值到增加农产品深加工附加值,最终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
根据上面的分析,成员共同行动,但各自盈利,经济合作社仅仅作为一个支持机构、一个平台,但作为一个法人组织需要有一定的公共基金,本文上面也提到了提取方式。本文仅仅将农民合作社定位为一个对内对外行动的协调和服务工具,尽可能地减少社内成员的财产交易,尽可能地增加社内成员的一致行动,减少冲突和纠纷,一句话,减少和简化经济合作社的内部交易,使经济合作社的内部交易外部化,目的是为了将麻烦和纠纷从经济合作社内部转移出去。
农民合作社可以暂时不进行二次返利,先随行就市进行一次性分配,成立起来稳定下来切实起到了示范作用再按季度或年度从交易总金额中按比例提取公共基金。暂时不实行二次返利制度,这不违背也不会改变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和根本性质。这种及时激励、按季度或年度交易总金额按比例一次性提取公共基金的原则应当成为农民合作社在起步阶段的一个指导思想和原则。
精神和精髓
本文认为合作社的精神和精髓就是公平和效率,效率是保证合作社生存的前提条件,而公平则是保持合作社性质的必要前提,农民加入合作社追求的就是获取利润。自确立罗虚代尔原则以来,人们为了推进合作,适应合作发展的趋势,不断调整地调整着合作规则。据统计,1844年、1845年和1854年,罗虚代尔先锋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其条款数量和内容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主要的合作精神还是保留并继承了下来,认同的条文主要有:合作社决策遵循一致同意原则;合作社交易在成员内部进行;合作社成员不得自行到市场上销售产品;合作社盈余必须提取公积金或储备金;合作社公共积累不得分割等。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再次修订后,确定了6条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合作社原则又作了新的规定。[1]像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一样,在市场化、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合作经济也必须不断开展组织和制度创新,才能拓展生存空间,强化生命力和活力。现在,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出现了第三代农民合作社。为此,全世界合作经济的实践家和理论家们一直进行着执著和不懈的努力。通过上述简要评论合作社理论的演进和新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合作社条款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合作社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唯一不变的是合作社的精神和精髓,自愿、民主、平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有一定的农产品联系,相关分配与交易额有关。
梁淑溟先生曾说过:“合作组织能走到哪里就走到哪里。”[2]本文赞同这个观点,只要我们是按照合作社的精神和精髓发展,那么我们就要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尊重群众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新形式和新变化,切忌断章取义,从书中看到某句话就奉为至理名言,而不去理解其精神和实质。
参考文献:
[1]史青.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社问题研究[D].万方数据资源系统,2006.
[2]杨菲蓉.梁淑溟合作理论与邹平合作运动[M].重庆出版社,2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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