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的教学——社科纵横
作者:王燕、彭有明来源:原创日期:2013-03-29人气:1043
介词“给”有不同的句法结构,不同的句法意义,还有不同的语用条件。它们的典型性各不相同,共同形成了介词“给”的典型用法和非典型用法,从而形成了介词“给”的典型用法教学和非典型用法教学。
(一)典型用法的教学。从句型来讲,介词“给”的典型的句法结构为:NP1+给+NP2+VP1+(NP3);从语义的角度来讲,介词“给”典型的用法有引进给予、指向、损害、致使对象等语法意义;从语用的角度来讲,介词“给”典型的语境为留学生衣食住行等日常饮居学习生活环境。在对外汉语教学中,教师通过将介词“给”的典型句法结构、典型语法意义、典型语用环境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可以使留学生更有效率地掌握介词“给”的用法,并且能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灵活运用。
1.典型的句法结构。句型上,介词“给”的典型句法结构为:NP1+给+(NP2)+VP1+(NP3)。林佳娜(2010:162-164)曾提出,“给”的介词用法很复杂。介词“给”不光能表达多种意思,而且所出现的情况也不是单一的。吕叔湘先生(1999:226-227)解释的时候分出了六种情况。但是这六种情况所使用的基本句式只有一个,即:NP1+给+(NP2)+VP1+(NP3)。其他各种用法均是在这个基本句式上演变出来的。例如:小华给大家做自我介绍。在例子中,“小华”为NP1,“大家”为NP2,“做”为VP1,“自我介绍”为NP3,组成典型结构NP1+给+(NP2)+VP1+(NP3)。
2.典型的语法意义。从语义来讲,介词“给”典型的意义用法主要有如下几类:引进转移或传递的对象,即接受者;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引进服务对象;引进动作行为的服从对象。因此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应该先给留学生讲清楚介词“给”所引进的典型的、常用的指向对象。
周红(2010:1-7)认为,在认知隐喻与类推机制的作用下,存在“给”的本义(使事物位移)分别向给2(方向性标记)、给4(目标性标记)引申的放射型过程;介词“给”比较常用的是给2(方向性标记)、给4(目标性标记)这几个义项。因此,在介词“给”的对外汉语教学中,较多的是说明这几个义项的使用情况。
(1)引进转移或传递的对象。当“给”引进转移或传递的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往往是表示给予类、取得类和制作类动词,如:送、打(电话)、发(邮件)、租(房子)、拿、画、写、做等动词。例如:我给女朋友送了一份礼物。在例子中,“礼物”转移到“女朋友”手中,表示给予类动词。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转移或传递对象”这一典型语法意义。
(2)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当“给”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言语行为或身体表情类动词。如:讲、说、谈、描述、叙述、表示、讲述、介绍等动词。例如:老师给留学生讲介词的用法。例子中,由介词“给”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讲介词”这一动作指向的是“留学生”,是通过介词“给”来引进这些指向对象的,此时后面所接的动词是表示言语行为类动词“讲”。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这一典型语法意义。
(3)引进服务对象。当介词“给”引进的是表示服务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主要为服务施惠,添加,给予、取得、制作类动词,如洗(碗)、打扫、出(主意)、办(事)、检查、治病、布置、擦、浇(水)、涂、上(色)、安装、增添等动词。例如:小华总是给大家出主意。在例子中,介词“给”引进了服务对象是“大家”,后面所接的动词是表示服务类动词,“出主意”。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服务对象”这一典型语法意义。
(4)引进动词行为的服从对象
例如:你给我说清楚!在例子中,介词“给”引进了动词行为“说”要服从的对象“我”,表明了说话者的意志,同样属于典型用法。
以上例句中,介词“给“引进的是服从对象“我”等,虽然也属于典型结构“NP1+给+NP2+VP1+(NP3)”,但所表示的语义是引进动作行为的服从对象,使用频率不高;所以此类用法划分到非典型用法中。
3.从语用来讲,介词“给”典型的语境为留学生的衣食住行等日常饮居生活,教师在讲解介词“给”的用法时要结合留学生最熟悉的语用环境进行教学。例如:给他送礼物,给他打电话,给妈妈寄信,给朋友发邮件,给老人让座,给小王租房子,给老师倒水,给小李拿作业本,给他买书,给他画画,给爸爸写信,给客人做饭,给我们炒菜,给朋友讲故事,给大家介绍北京,给我们讲语法,给朋友打招呼,给长辈敬酒,给大卫出主意,给奶奶捶背,给朋友洗衣服,给病人检查身体,给教室打扫卫生,给小张理发,给朋友布置教室,给花浇水,给图片涂颜色,给汽车加油等典型语境。
其实,我们在讲解介词“给”的用法时,切莫分开来讲,在教学中所举的例子要体现“给”的典型用法,包括“给”的典型句型、典型语义、典型语用环境,我们上面所列举的例子都是如此,下面我们再来举例:老师给我介绍了一下北京。以上例句属于典型结构“NP1+给+NP2+VP1+(NP3)”,例子中,“老师”为NP1,“我”为NP2,“介绍”为VP1,“北京”为NP3;在语义上也是典型的用法,由介词“给”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如“我”,此时后面所接的一般表示言语行为类动词“介绍”;语境也是典型语境,跟留学生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如“介绍北京”。
(二)非典型用法的教学。除了典型句法结构、典型句法意义、典型语用环境外,介词“给”还有非典型的句法结构,非典型的句法意义和非典型的语用环境,由此形成介词“给”的非典型用法教学。
1.句法结构的非典型用法教学。从句法结构来讲,介词“给”的非典型句法结构有:N1+ VP1+给+N2+(NP3),这时的“给+N”在句中做补语修饰动词“V”。
例如:妈妈寄给我1000元人民币。例子中,“妈妈”为N1,“寄”为VP1,“我”为N2,“1000元人民币”为N3。因为在这种结构中,“给+N”在句中做补语修饰动词“V”,留学生接触的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划分到非典型结构中。
2.语法意义的非典型用法教学。在语义方面,我们介绍完介词“给”的典型语义后,把剩下的划分到非典型用法中,这些句法意义的使用频率相对较小,主要包括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结果性动作承受者;引进动作发出者,即施事。
(1)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和结果性动作承受者。周红(2010:2)认为,随着人类认知的发展,当传递的不再是物体而是抽象行为时,“给”通过事件是物体(Event is object) 隐喻扩展为抽象行为传递的目标,成为目标性标记词。接受者扩展为受损者和承受者,不过用例比受益者少。给予者和接受者也可为无生命者。
①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
当“给”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损害类动词,如:弄丢、摔破、弄脏、吹乱、记错、写错等动词。例如:对不起,这本书给你弄丢了。例子中,“书弄丢”,“你”为受损对象,是通过介词“给”来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的,此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损害类动词,“弄丢”。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这一非典型语法意义。
②引进结果性动作承受者
当“给”引进结果性动作承受者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造成某种结果的动词。例如:在中国生活给留学生提供了学习汉语的环境。例子中,“提供学习汉语环境”这一动作的承受者是“留学生”,动作的承受者是通过介词“给”引进的。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结果性动作承受者”这一非典型语法意义。
3.介词“给”引出动作的发出者,即施事,且多表示被动。“给”引出的对象一般都是动作的承受者,当它所引出的对象是动作的发出者时,那么“给”的这种语义就更加是非典型的了。例如:他逃课的事给老师知道了。例子中,“知道”这一动作的发出者是“老师”,这一动作的发出者(施事)是通过介词“给”引进的。因此,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动作发出者”这一非典型语法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典型用法的“给”的教学,不能像典型用法那样教学,教师可以采用将句型、语义和语用分开,有重点地进行教学。
结语
汉语属于孤立语,虚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表达语法意义的手段,而虚词教学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属于一大难点,介词“给”的句法结构较多,语法意义复杂,在日常交流中也经常会用到。本文结合句法、语义和语用三个方面,根据原型理论,把介词“给”的教学分成两个阶段:典型用法的教学和非典型用法的教学,通常情况下,教师在初级阶段应该重点教授介词“给”的典型用法;在中高级阶段,先复习典型用法,然后教授它的非典型用法。通过这种由易到难、有具体到抽象、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使留学生更有效率地掌握介词“给”的用法。
参考文献:
[1]孙玉新.对象类介词“给、为、替”对比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07.
[2]林佳娜.“给”字在对外汉语中的教学问题[J].语文学刊,2010(5):162-164.
(一)典型用法的教学。从句型来讲,介词“给”的典型的句法结构为:NP1+给+NP2+VP1+(NP3);从语义的角度来讲,介词“给”典型的用法有引进给予、指向、损害、致使对象等语法意义;从语用的角度来讲,介词“给”典型的语境为留学生衣食住行等日常饮居学习生活环境。在对外汉语教学中,教师通过将介词“给”的典型句法结构、典型语法意义、典型语用环境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可以使留学生更有效率地掌握介词“给”的用法,并且能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灵活运用。
1.典型的句法结构。句型上,介词“给”的典型句法结构为:NP1+给+(NP2)+VP1+(NP3)。林佳娜(2010:162-164)曾提出,“给”的介词用法很复杂。介词“给”不光能表达多种意思,而且所出现的情况也不是单一的。吕叔湘先生(1999:226-227)解释的时候分出了六种情况。但是这六种情况所使用的基本句式只有一个,即:NP1+给+(NP2)+VP1+(NP3)。其他各种用法均是在这个基本句式上演变出来的。例如:小华给大家做自我介绍。在例子中,“小华”为NP1,“大家”为NP2,“做”为VP1,“自我介绍”为NP3,组成典型结构NP1+给+(NP2)+VP1+(NP3)。
2.典型的语法意义。从语义来讲,介词“给”典型的意义用法主要有如下几类:引进转移或传递的对象,即接受者;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引进服务对象;引进动作行为的服从对象。因此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应该先给留学生讲清楚介词“给”所引进的典型的、常用的指向对象。
周红(2010:1-7)认为,在认知隐喻与类推机制的作用下,存在“给”的本义(使事物位移)分别向给2(方向性标记)、给4(目标性标记)引申的放射型过程;介词“给”比较常用的是给2(方向性标记)、给4(目标性标记)这几个义项。因此,在介词“给”的对外汉语教学中,较多的是说明这几个义项的使用情况。
(1)引进转移或传递的对象。当“给”引进转移或传递的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往往是表示给予类、取得类和制作类动词,如:送、打(电话)、发(邮件)、租(房子)、拿、画、写、做等动词。例如:我给女朋友送了一份礼物。在例子中,“礼物”转移到“女朋友”手中,表示给予类动词。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转移或传递对象”这一典型语法意义。
(2)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当“给”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言语行为或身体表情类动词。如:讲、说、谈、描述、叙述、表示、讲述、介绍等动词。例如:老师给留学生讲介词的用法。例子中,由介词“给”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讲介词”这一动作指向的是“留学生”,是通过介词“给”来引进这些指向对象的,此时后面所接的动词是表示言语行为类动词“讲”。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这一典型语法意义。
(3)引进服务对象。当介词“给”引进的是表示服务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主要为服务施惠,添加,给予、取得、制作类动词,如洗(碗)、打扫、出(主意)、办(事)、检查、治病、布置、擦、浇(水)、涂、上(色)、安装、增添等动词。例如:小华总是给大家出主意。在例子中,介词“给”引进了服务对象是“大家”,后面所接的动词是表示服务类动词,“出主意”。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服务对象”这一典型语法意义。
(4)引进动词行为的服从对象
例如:你给我说清楚!在例子中,介词“给”引进了动词行为“说”要服从的对象“我”,表明了说话者的意志,同样属于典型用法。
以上例句中,介词“给“引进的是服从对象“我”等,虽然也属于典型结构“NP1+给+NP2+VP1+(NP3)”,但所表示的语义是引进动作行为的服从对象,使用频率不高;所以此类用法划分到非典型用法中。
3.从语用来讲,介词“给”典型的语境为留学生的衣食住行等日常饮居生活,教师在讲解介词“给”的用法时要结合留学生最熟悉的语用环境进行教学。例如:给他送礼物,给他打电话,给妈妈寄信,给朋友发邮件,给老人让座,给小王租房子,给老师倒水,给小李拿作业本,给他买书,给他画画,给爸爸写信,给客人做饭,给我们炒菜,给朋友讲故事,给大家介绍北京,给我们讲语法,给朋友打招呼,给长辈敬酒,给大卫出主意,给奶奶捶背,给朋友洗衣服,给病人检查身体,给教室打扫卫生,给小张理发,给朋友布置教室,给花浇水,给图片涂颜色,给汽车加油等典型语境。
其实,我们在讲解介词“给”的用法时,切莫分开来讲,在教学中所举的例子要体现“给”的典型用法,包括“给”的典型句型、典型语义、典型语用环境,我们上面所列举的例子都是如此,下面我们再来举例:老师给我介绍了一下北京。以上例句属于典型结构“NP1+给+NP2+VP1+(NP3)”,例子中,“老师”为NP1,“我”为NP2,“介绍”为VP1,“北京”为NP3;在语义上也是典型的用法,由介词“给”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指向对象,如“我”,此时后面所接的一般表示言语行为类动词“介绍”;语境也是典型语境,跟留学生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如“介绍北京”。
(二)非典型用法的教学。除了典型句法结构、典型句法意义、典型语用环境外,介词“给”还有非典型的句法结构,非典型的句法意义和非典型的语用环境,由此形成介词“给”的非典型用法教学。
1.句法结构的非典型用法教学。从句法结构来讲,介词“给”的非典型句法结构有:N1+ VP1+给+N2+(NP3),这时的“给+N”在句中做补语修饰动词“V”。
例如:妈妈寄给我1000元人民币。例子中,“妈妈”为N1,“寄”为VP1,“我”为N2,“1000元人民币”为N3。因为在这种结构中,“给+N”在句中做补语修饰动词“V”,留学生接触的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划分到非典型结构中。
2.语法意义的非典型用法教学。在语义方面,我们介绍完介词“给”的典型语义后,把剩下的划分到非典型用法中,这些句法意义的使用频率相对较小,主要包括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结果性动作承受者;引进动作发出者,即施事。
(1)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和结果性动作承受者。周红(2010:2)认为,随着人类认知的发展,当传递的不再是物体而是抽象行为时,“给”通过事件是物体(Event is object) 隐喻扩展为抽象行为传递的目标,成为目标性标记词。接受者扩展为受损者和承受者,不过用例比受益者少。给予者和接受者也可为无生命者。
①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
当“给”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损害类动词,如:弄丢、摔破、弄脏、吹乱、记错、写错等动词。例如:对不起,这本书给你弄丢了。例子中,“书弄丢”,“你”为受损对象,是通过介词“给”来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的,此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损害类动词,“弄丢”。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受损或受害对象”这一非典型语法意义。
②引进结果性动作承受者
当“给”引进结果性动作承受者时,后面所接的动词表示造成某种结果的动词。例如:在中国生活给留学生提供了学习汉语的环境。例子中,“提供学习汉语环境”这一动作的承受者是“留学生”,动作的承受者是通过介词“给”引进的。可见,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结果性动作承受者”这一非典型语法意义。
3.介词“给”引出动作的发出者,即施事,且多表示被动。“给”引出的对象一般都是动作的承受者,当它所引出的对象是动作的发出者时,那么“给”的这种语义就更加是非典型的了。例如:他逃课的事给老师知道了。例子中,“知道”这一动作的发出者是“老师”,这一动作的发出者(施事)是通过介词“给”引进的。因此,介词“给”在上面例句中的意义属于“引进动作发出者”这一非典型语法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典型用法的“给”的教学,不能像典型用法那样教学,教师可以采用将句型、语义和语用分开,有重点地进行教学。
结语
汉语属于孤立语,虚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表达语法意义的手段,而虚词教学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属于一大难点,介词“给”的句法结构较多,语法意义复杂,在日常交流中也经常会用到。本文结合句法、语义和语用三个方面,根据原型理论,把介词“给”的教学分成两个阶段:典型用法的教学和非典型用法的教学,通常情况下,教师在初级阶段应该重点教授介词“给”的典型用法;在中高级阶段,先复习典型用法,然后教授它的非典型用法。通过这种由易到难、有具体到抽象、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使留学生更有效率地掌握介词“给”的用法。
参考文献:
[1]孙玉新.对象类介词“给、为、替”对比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07.
[2]林佳娜.“给”字在对外汉语中的教学问题[J].语文学刊,2010(5):1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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