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正文

LGBT人群(含同性恋者)的法定权益——社科纵横

作者:曹伟峰来源:原创日期:2013-04-16人气:2573
 根据北欧研究人员的相关研究[10]认为,LGBT人群(含同性恋群体)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婚姻权”(equal marriage for gay、lesbian and heterosexual couples)、“亲权”(equal parents rights,主要涉及平等收养与监护权的获得)等核心权利以及福利救济、就业、兵役等各种社会权利。同性婚姻相关权益实质是一种相对于异性婚姻状态下的平等权。本部分所涉及的问题,不是对一般权利内容再行考察,而主要集中在同性群体(广义LGBT人群)在此一般权益问题上的平等对待与实现上。其适用人群上不仅包括同性恋,也包括LGBT其他群体,如双性恋(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在适用类型上,既包括注册伴侣关系法(不承认同性婚姻法的北欧国家)上的法定权益,也包括类婚姻状态(同居)相关规定中的权益;就所适用的法律而言,不仅仅单指性别中立婚姻法案上的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涉及同性共同生活的财产(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及处分、互赠礼品、继承、收养以及福利救济、就业、兵役等平等实现各种社会权利的规定。本文以瑞典为代表对相关问题予以探讨,所涉法律文件以瑞典政府公布在官方网站上的相关文本为标准依据[11]。
瑞典原有自己关于婚礼家庭方面的法律,虽然没有一部完全统一的法典,但仍具有完备的体系,同性婚姻立法作为同性恋社会运动的产物,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是不断补充进原有的法律体系内的。在同性婚姻立法(瑞典公布的官方名称为“gender-neutral marriage and marriage ceremonies”)于2009年5月1日生效前,原有法律体系内对同性伴侣相关问题进行调整的主要法律(含部分法律条款)包括:
《婚姻法》(Marriage Code,Swedish Code of Statutes 1987:230);《儿童与父母法》(Children and Parents Code ,reprinted in Swedish Code of Statutes 1995:974);《同居法案》(Cohabitees (Joint Homes) Act,Swedish Code of Statues 2003:376);《遗产法》(Inheritance Code ,reprinted in Swedish Code of Statutes 1981:359);《注册伴侣法案》(已被性别中立婚姻法取代,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Swedish Code of Statues 1994:1117),如上法律被2009年5月同期公布的新《家庭法》(Family Law)收录;其他关于同性伴侣问题的规范主要见于如下法律(含部分法律条款):《不动产法》(the Real Property Code);《司法程序法》第10章第9条(Chapter 10,Section 9,of the Code of Judicial Procedure);《遗产与赠与法案》(the Inheritance and Gift Taxes Act 1941:416);《业主租户法案》(the Tenant Owner Act 1971:479);《未知债权人公告法》(the Notice to Unknown Creditors Act 1981:131);《法律援助法案》第9条(Section 9 of the Legal Aid Act 1972:429);《执行法》第4章第19条第1款(Chapter 4 Section 19 of the Code of Execution);《市政税收法案》第19条第1款、第35条第4节与第7款2a项、第36条(Section 19 first paragraph, Section 35 Subsection 4 and point 2a seventh paragraph, Section 36 of the Municipal Tax Act 1928:370);《法庭程序法》第6条(Section 6 of the Court Procedures Act 1946:807)。
其中关于收养问题的法律文件如下:《社会服务法案》(Social Services Act 2001:453),《儿童与父母法》(Children and Parents Code 1949:381),《涉及收养的国际法律关系法案》(Act on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Concerning Adoption1971:796),《关于对外国作出的收养决定进行检查的法令》(Ordinance on Examination of Foreign Decisions on Adoption1976:834),《关于瑞典加入海牙公约的行动议案》(Act consequent on Sweden’s accession to The Hague Convention 1997:191)《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并进行合作》(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跨国收养中介法》(Intercountry Adoption Intermediation Act1997:192),《刑法》(Penal Code1962:700),《外国人法》Aliens Act (2005:716),《瑞典公民法》(Act on Swedish Citizenship2001:82),《瑞典跨国收养管理局指示条例》(Ordinance containing instructions for the Swedish Intercountry Adoptions Authority2007:1020) 。
新的性别中立婚姻法开宗明义的说明,性别不再成为进入婚姻的障碍。包括《婚姻法》在内所有法律规定内关于配偶所涉“性别中立”部分全部被修订,并且1994年生效的《注册伴侣法案》已被撤销。新法相对于如上法律新的规定如下:1.同性和异性一样可以结婚成为配偶,但是根据瑞典税务署的规定,仍旧要进行婚前的“结婚障碍调查”(但这种调查不涉及性别因素)[12];2.已经注册的同性伴侣可以继续保留注册伴侣关系直到这种法律关系结束或者按照新法的规定申请转化为婚姻关系;3.已经注册的同性伴侣可以随时向瑞典税务署申请转化为婚姻关系,并且不需另行进行婚前调查;4.同性婚姻可以采用民事婚礼的方式,也可以在宗教社区采用宗教仪式进行。民事婚礼由特定官员主持,但当地法官不再承担该项职分。宗教婚礼只能在有资格举行宗教婚礼的社区进行,并且由法律、金融与管理服务部任命的婚礼官司礼;婚礼需适用该宗教社区的相关程序;在新人不能认同所在教区的规定或者存在其他不被教区认同的情况时,该教区可以阻止该婚礼在本地举行(即教区与授权的婚礼官对宗教婚礼的举行不是义务性的)。
在同性配偶获得像异性配偶一样的结婚权利的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姓氏、财产关系、扶持义务、馈赠、以及婚姻结束后财产处分与离婚问题等方面也相应获得了相同的权利,甚至也可以像异性伴侣一样选择非婚姻的“同居”状态[13]。
关于同性婚姻伴侣“亲权”的获得,因为同性无法靠自然原因繁衍后代,成为双亲的方式在瑞典主要有两种途径:援助受孕[14](Assisted conception)与收养。援助受孕采用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试管婴儿)两种方式进行,但是都要符合如下条件:1.由瑞典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向已婚女性(包含同居)提供捐献的精子;2.应当获取女性配偶一方的书面同意;3.医师对申请援助授精的配偶进行身体、心理与社会条件的调查,以使其符合将来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要求。收养问题一直争议很大[15],但是主要不是同性伴侣该权利的平等获得和平等保护上,而在于对被收养儿童权益的充分保护与考虑上[16]。同性收养应该至少符合下列条件:1.配偶可以双方联合或者一方单独收养其他配偶的子女;2.收养主管机构社会福利署(the Social Welfare Committee)出具报告,法庭同意;3.法定配偶之外的其他人不能联合收养一名子女;4.跨国收养应该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并由MIA(the Swedish Intercountry Adoptions Authority)协助进行。
瑞典于1987年将《反歧视法》适用于所有领域,并在2009年1月1日新修改后规定不得因跨性别认同或表达而有差别待遇,进而使LGBT群体在就业(包括军队任职)、受教育、获得国家福利等一般社会权利方面获得完全平等地位以及“性别重置权力”(在没有孩子与未婚的情况下允许成年公民变性)等特定权利,甚至在是否允许男同性恋捐血的问题上,根据最新消息,瑞典政府卫生与福利委员会公布了将允许男同性恋者献血的决定[17]。
关于同性婚姻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新的《家庭法》第4部分明确说明,对于承认“同性婚姻”与“注册伴侣”的国家,同性配偶因移民而产生的国际私法行为不受影响,但是在没有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相应的私法行为,如收养与财产(购买与继承等)问题就会大受影响,法律也提醒同性配偶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减少某些阻碍。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18],因为每个国家的规定十分不同,建议相关人员在移居国进行重新“认证”(recognition),以减少相关的危害。
从上解读可以看出,北欧社会(特别是瑞典社会)在同性婚姻(广义LGBT人群)的法律保护上所达到的高度,进而可以明白北欧社会对人类整体发展所具有的人道主义理念以及对自由平等的权利本位价值的不懈持守与努力追求。尽管关于同性以及LGBT人群的社会发展在世界其他地区还存在着种种样的争论与质疑,但是北欧地区作为多年联合国在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19]最高的地区之一,其所反映的科学精神、自由理念与人道关怀,还是值得各国效仿的。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