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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作者:刘洋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1人气:1257
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自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逐步从法律制度层面试图解决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现代制度对公司法自身设计进行了突破,在法律方面的外部约束与内部控制并举。由于美国的学术系统不擅长抽象定义,而是着重于进行具体描述。所以在美国,我们得不到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具体定义。
来看我国学者的相关理论,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现有的相关理论虽有不同,但其核心内容相同,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的不再是公司的盈利性,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方面,而其的核心价值观正是以人为本,而非以钱为本。
正如我们以前学习到的,我们所提倡的“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复杂人”假设等都是从“善”、“恶”本性出发,进而研究人们行为。并得出相应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也制约这整个社会发展的相应速度和质量,我们不仅要的是一个高度发展的社会,更是一个适合人类发展,有爱和谐的社会,所以,回归到公司的社会责任,它必须依赖于人,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接下来,笔者引用相关理论来由此证明人本理念对现代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首先,谢尔顿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该包括道德义务,但是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随着对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逐渐深入,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也日趋全面。”其次,“1971年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发表题为《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报告中列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公司社会责任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如下10个方(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服务;(10)552对政府的支持。”第三,“P·普拉利在他的《商业伦理》一书中指出:“在最低水平上,企业必须承担三种责任:对消费者的关心;对环境的关心;对最低工作条件的关心。”这其中首先强调的是“对消费者的关心”,突显了公司社会责任应当遵守的人本理念。”由此可见,公司法中的以人为本理念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重视。
一、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加重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顺应了世界《公司法》发展的潮流。新《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例如,要求公司在改制的时候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这不仅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体现了劳动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另外,新《公司法》对职工监事制度和职工董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新《公司法》要求,职工监事制度要求职工代表的比例最低要达到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这相比过去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新《公司法》还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等等,这些在新《公司法》上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精神,维护公司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争取在更多地方和公司以后的运营过程中能够得到利益多赢的满意结果。但是我们又要看到,也不得不承认,新《公司法》中对一些有关公司社会的责任的要求和规定,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倡导性规范?让我们不得不感到遗憾。
在保护公司职工利益方面,除了新《公司法》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的第一条也规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明确要求了公司法新的社会责任。另外,新《公司法》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一种宽泛的原则写入其中,并零散涉及了这个原则,为了能够更好的落实这一原则,新《公司法》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试图融进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当中,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设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公司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在决定公司重大经营问题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试图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力图是规定具体化,明确化,但我们不得不看到,新《公司法》对有违反行为的公司,并没做出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也就是说,这些违反社会责任的公司并不由此而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我们看到,新《公司法》对公司的伦理道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了法律化,但只是一种法律化,并不具有强制力,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定责任,更类似一个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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