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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

作者:刘洋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1人气:1872

一、“与时俱进”理念下的公司法
1993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市场经济进行了规范,并发挥出了巨大贡献。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界联系愈来愈紧密。中国的发展已经离不开世界的发展。在此基础上,这对公司法发挥其应有的的管理和约束作用有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原有的《公司法》已经逐渐显现其本身的局限性,于是,2005年新《公司法》应运而生,并被称作“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
(一)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外在管制和内部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新公司法来看,它不仅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中的相关审批制度,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而且强化了公司章程的制度建构的相关能力。同时,它在转投资、担保等方面上,优化了公司的自主权。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公司法的新要求。充分显现出公司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的权力。并给与股东权利高度的重视。再次,充分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得手”,着重培养公司营运过程中的科学性,通过提高效率,进而增大其收益。健全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减少国家对公司营运过程中不必要干预,应该适度调控行为,鼓励实现科学发展。
(二)新《公司法》深入“鼓励投资”的现实理念
新《公司法》废除了公司在注册之本和股东人数方面的老规定。并在一些重要方面都做了全新的规定。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进一步降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万至50万,一律降低为3万元;股份公司的注册之本由1000万降低为500万。第二,施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由此投资者可根据经营需要投放资金,避免在公司设立初期业务尚未充分展开时,就过度积压资金。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新《公司法》更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这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各式各样的公司形式浮出水面。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新《公司法》在总则部分第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这就加强了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这些都是对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相应阐述。有学者这样陈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极为必要的。一方面,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能增加公司的实力,从而更好的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其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有益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公司的营运性和公司应承担的相应的社会责任应该是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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