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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FTA中的地理标志:实践与展望——江淮论坛

作者:那力、魏德才来源:原创日期:2013-08-07人气:1217
 中国已经签署了10个FTA,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的FTA,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的CEPA,以及与台湾的ECFA。除与哥斯达黎加的FTA外,其他9个自贸协定已经开始实施,实施情况良好。这10个FTA中有4个提到了地理标志,分别是中国-新西兰FTA、中国-智利FTA、中国-秘鲁FTA、中国-哥斯达黎加FTA。
欧盟与中国正在进行有限的地理标志的合作,例如“10+10”计划。但是双边签订地理标志保护协定仍然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中国有大量的奶制品企业生产欧盟的地理标志产品,而这些企业每年向欧洲、美国、中东出口一定量的奶制品。
中国正在与对方协商建设的FTA有6个,分别是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冰岛、韩国。中国正在与韩国、日本谈判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而日韩又与多国建立了自由贸易区。
已经建立的四个涉及地理标志的FTA可以分成两类。中国-新西兰FTA是第一类。中国新西兰FTA第12章第159条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提到了地理标志是《TRIPS协定》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并没有具体说明双方承认地理标志的类型和范围。这里产生了两种截然对立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中新两国就此全面承认了对方的地理标志,双方无需进一步协商,保护程度按照TRIPS协定进行,实行国民待遇。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新两国仅仅是共同认为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体范围如何,如何实现跨境保护需要另行协商。从随后签订的中国与新加坡、东盟FTA的内容来说,中国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选择回避了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但是回避不等于解决问题,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双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等于没有解决,也许这更是一种智慧。
第二类是中国-智利FTA、中国-秘鲁FTA、中国-哥斯达黎加FTA。中国在与这三个拉丁美洲国家签订FTA的时候意识到了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双方回避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范围,采用列举式的互惠承认对方的几个地理标志,数量十分有限。中国-秘鲁FTA在第三章货物贸易与市场准入第10条地理标志中,列明双方对地理标志按照附件的列表实行国民待遇,保护程度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并没有说明这个地理标志列表是否还能增加。中国-哥斯达黎加FTA等文件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章节,地理标志的条款放在知识产权一章内,并且明确说明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确定承认对方更多的地理标志。
显然,对中国来说,地理标志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议题。笔者认为中国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立足国情积极参与多边规则制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盲目追随欧盟和美国,更不能照抄照搬。地理标志关乎农民的利益,没有深入的调查分析,不能轻易决策。曾有学者主张:欧盟所主张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扩大化,既是当前国际社会寻求正当合理的扩大化保护争论的最佳解决方案,也是从公平普遍意义上保障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一视同仁地进行有效保护的最理想方法。[5]然而,这种扩大保护的主张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因为欧盟扩大了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过于广泛,一旦成为国际标准,将会为我国许多企业带来出口和内销方面的困难。
自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本质是要确立多边贸易新秩序,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减少贸易的扭曲。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量的增加,在世界贸易中,特别是在多边体系中,中国的话语权已经增强,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领域也应该如此。我们不应该模仿美国版本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模式,更不应该支持欧盟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扩大化趋势,我国应该基于我国的国情根据不同的行业来具体分析我们的利弊得失。在美欧博弈,尚未达成妥协的情况下,维护现有的TRIPS协定的国际保护标准不变,是目前符合中国利益的选择。
2. 中外FTA中地理标志条款需谨慎。有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像欧盟一样,在FTA中大量加入地理标志的内容,从概念、范围到保护程度、司法救济,进行较为全面保护。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妥的,如果采取这种做法更是危险的。以韩国为例,韩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相当复杂,韩国的双地理标志体系产生了大量的地理标志。从产品、行业上来说,对我国的茶叶、牛肉、大蒜、中药材(如人参)会产生严重冲击,由于历史文化原因,韩国的地理标志将会冲击吉林、山东两省的许多地理标志产品。
以人参行业为例,我国“抚松人参”获得了商标局颁发的地理标志商标,“吉林长白山人参”是国家质监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尽管韩国地理标志“高丽参”在营养价值等方面逊色于“抚松人参”和“长白山人参”,但由于韩国企业在营销方面做得成功,“高丽参”对我国人参产品的冲击不容小觑。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着“高句丽人参”、“高丽韩参”、“高丽参丸”等称呼,严格来说这并不违反TRIPS义务。如果在FTA中我们接受“高丽参”的地理标志,会使我国的执法和外交陷入被动,也会严重打击我国参农的利益。再如,如果承认“韩国泡菜”地理标志,我国许多企业会陷入修改使用说明甚至更换商标的尴尬境地。另外,在市场上“韩国泡菜”与“四川泡菜”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因此笔者建议,在中韩FTA或者中日韩FTA中尽量回避敏感的地理标志问题,如果一定承认几个地理标志,那么就选择对市场影响、冲击最小的,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市场公平,减少利润流向对方。
3. 关注贸易伙伴的FTA,防止地理标志限制市场准入问题的发生。由于历史地理文化等原因,日本、韩国、蒙古、中亚、东南亚等邻国与其贸易伙伴商谈FTA时候,我国应该特别密切关注其在地理标志领域的情况和进展。在他国订立FTA时,一定要注意保护我国的权益,特别是当地少数民族的权益,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土特产”的通用名称和已经注册商标,例如朝鲜泡菜或者韩国泡菜已经成为了我国特定泡菜加工种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从理论和实践来说,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规则会发生市场准入的限制效应。美国在欧盟与韩国签订FTA前后对于奶制品的地理标志问题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并取得成功,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个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参考文献:
[1]Heald, Paul J.,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Exploring the Contours of the TRIPS Agreement,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29 No.3, 1996, pp. 646.
[2]Kerr, W.A., The Preference for New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Does It Lead to a Good Use of Scarce Resourc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rade Policy , Vol. 12 No1, 2011, pp. 1-11.
[3]Giovannucci, D., Guide t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Linking Products and Their Origins, Geneva: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4]Gooch, Ellen, “Truth, Lies, and Feta”, Epikouria Magazine, Spring/Summer 2006
[5]Mathias Schaeli. 构建合理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方案——对 TRIPS 协议第 23 条保护的扩展[J].中华商标,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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