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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权利的保障措施

作者:张健、王龙龙来源:原创日期:2013-09-24人气:3459
 从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同妻在离婚诉讼中面临的困难比异性婚姻更多,比如配偶权立法制度缺失,离婚诉讼中取证难,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等等。可以说,造成同妻生存困境的“罪魁祸首”,与其说是她们的同性恋配偶,毋宁说是日渐滞后的法律规定和仍显严苛的社会环境。解决同妻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法律措施
首先应该完善《婚姻法》。《婚姻法》要引入配偶权,并明确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引入配偶权及其权利救济方式,有利于丰富同妻一方的权利内容和诉讼主张。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家务代理、计划生育义务、相互扶养扶助的权利等。立法规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将配偶权侵权行为加以示例、明确,增加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有效惩处一方侵害对方配偶权的行为,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有关配偶权内容的法律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实际意义外,其他如“夫妻忠实义务”,仅仅是倡导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5]并且,配偶权这一概念所统领的庞大权利体系也是“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所难以涵盖的。引入配偶权可以更好地保障同妻的权利,拓宽了同妻救济权利的途径。
引入配偶权还有利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只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4种情况。这种规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不仅影响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显失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引入配偶权概念,同妻可直接以丈夫同性恋行为侵害“配偶权”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这就扩大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完善证据制度。现行证据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权利救济。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丈夫同性恋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鉴于大多数同性性行为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同妻依法取证困难重重。目前,我国仅就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当地放宽举证责任的适用条件。就举证责任倒置而言,在确认了同性恋者过错方和“第三者”存在的高度盖然性前提下,婚姻受害方提出一定证据,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然而,按照通常事理能够确定待证事实的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同性恋者过错方就不存在侵害其配偶合法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将本来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而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这样,就减轻了无过错方的负担和证明责任。
(二) 社会措施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而在社会本身。对于同妻的权利保障,单纯的法律并不能提供足够的力量。法律完善和落实的根本在于社会对于同妻的关注和支持。
第一,成立维护同妻权利的实体机构。自从中国最早的一家同妻网站“粉色空间”建立以后,大陆已经陆续建立了同妻论坛、同妻家园等论坛。目前需要做的是成立常设机构,对同妻进行相关的家庭生活调查,鼓励她们互相支持,争取权益,对寻求帮助的同妻和已婚男同性恋者提供帮助,让同妻找到自己的幸福。同时,也让更多的人了解同妻的生活,知道同妻群体的存在,唤起大家对同妻群体的关爱。
第二, 呼吁社会以及中国妇联等相关部门提高对同妻的关注和支持,积极建立起与同妻交流的机构或平台,如“中国同妻家园”等。呼吁社会媒体和学者关注同妻,加强同妻研究,让更多的人了解同性恋妻子的真实生活状态。
第三,同妻们要行动起来,以积极的心态勇敢面对压抑和不幸的婚姻,建立自尊、自强意识,坚决拒绝家庭暴力。同妻应该积极寻求同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勇于表达和追求属于自己的生活与幸福。并且,呼吁已确认同性性取向的未婚男同性恋者拒绝与异性恋女性结婚,提高尊重自身和保障女性权利的意识。在性别权利平等的今天,同志隐瞒自身的性取向与不知情的异性结婚,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对女性权利的不尊重,这大大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同妻”现象的出现凸显了中国同性恋者的生存困境。一方面,中国同性恋者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只能够跟异性结合,这是法律承认的唯一婚姻模式。另一方面,当同性恋者遵守这样的法律规定进入婚姻时,却又要遭受谴责,甚至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16]当主流社会在抱怨同性恋者进入传统婚姻是一种欺骗和伤害的时候,可否鼓励他们和自己真正爱人的结合?当社会谴责同性恋骗婚的时候,可曾鼓励过同性恋者选择坦率?显然,解决同妻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社会对同性恋者的理解和接纳。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同性恋者肯定是过错方,然而,同性恋者群体也是不幸的,其与异性结婚是无奈的选择。如果说舆论偏见受到历史惯性与文化心理的影响,那么法律制度就必须恪守公正原则和对人权的保障。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尚不认可同性婚姻。所以说,要想避免“同妻”悲剧的继续上演,首先需要尊重“同志”的性取向,保障其婚恋自主权。否则,舆论越歧视,法律越制止,他们“潜伏”得就越深,受害同妻数量也就越多。如此下去,必将导致恶性循环。所以说,同妻悲剧的产生是多方面的,其根本原因不在同性恋者自身,而是影响同性恋者选择生活的传统道德和异性恋霸权。同性恋权利运动与同妻问题的解决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正如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道路之漫长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完全解决同妻问题也是不可能的,“同妻”维权之路依旧漫长艰难。
注释:
① 据防艾专家青岛大学张北川教授介绍,在中国80%的同性恋可能会步入异性恋婚姻中,人数或会达到1 600万。同妻并不是严谨的学术概念,如果排除双性恋,真正意义上的同妻数量应该在1 000万以上。2005年,央视记者柴静做了一期《以生命名义》的电视节目,这是在国内主流媒体上首次深入地探讨有关“同性恋”和“同妻”群体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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