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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认识领域存在的误区

作者:李继杨来源:原创日期:2013-10-09人气:1414
这种法治的工具化倾向与法家的依法治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实践中,许多地方纷纷提出依法治省、市、县、乡、校等口号,甚至还有治厕等口号,许多部门也竞相提出要依法治山、水、林、路的口号,将“依法治X”口号泛滥了。以上口号体现了大家对法治的理解,认为法治是党和国家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这是对法治的误解。法治一方面要管理、控制社会,另一方面更要约束国家权力,要求当权者必须守法,法治的根本问题是要处理好国家权力如何依法运行的问题,如果不把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权”,而片面理解为“依法治民”,就会片面理解了法治的含义、意义和标准,从而把法治与人治混同了,因为在人治社会里也谈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但是当权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而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法律具有最崇高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法律并不仅仅具有工具的作用。
误区三:把法治理解为“重视法律”。
此种观点以为实现法治,只要重视法律、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就可以了。此种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实质上是一种人治的思维方式,因为它只包含着运用法律的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控制别人的含义,并不含有运用法律的人自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的内容。而且,“重视法律”这一提法也是把法律的作为工具来理解。运用法律的人之所以要重视法律,是因为法律对他们有用,也即是有用则用,没用就会轻视或干脆抛弃,整个社会如果长期处于这样的局面,法律可能会有被抛弃的命运,这与法治社会的法律在社会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要坚决予以抵制。
误区四:将当今的法治理解为中国古代的的法治。
此观点自近代始,如近代梁启超先生在《管子评传》中指出:“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这是把法治和中国古代的法治相提并论,于是就有1979-1982年开展的人治法治大讨论中,许多学者就接受了“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的观点。实际上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决不同于现代的法治,古代法家的法治是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其实仍是人治背景下的法治。
误区五:把中国的法治完全等同为西方的法治。
此种观点只关注到西方法治中的法治共性,并没有看到当代中国法治的具体情境。有学者指出,在研究西方法治时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一切具体的法治制度的形成均是从某些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开始的,根本不存在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或矛盾的所谓一揽子方案。只有社会问题或矛盾成熟了,才会推进制度的改革,应对这些问题的制度设计才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在此意义上,到每个国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或矛盾中找到制度变革的生长点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当代中国社会从人治向法治的制度变革,无疑也是由当代中国社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而引发的。
误区六:把法治理解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这种主张把法治神圣化或法治浪漫化,夸大了法治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一旦社会有什么弊端,就想到用法律把它规范起来,兴利除弊。实际上,法律也和其它事物一样,是一把双刃剑,是利弊共存的;而且,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法治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甚至是昂贵的代价。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认识法治呢?与法制相比,“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
1.“法治”包含了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与制度全方位地、全面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其中并没有与社会性质有何必然联系。纵观中外历史,长期以来法律曾被少数人用于作为镇压人民、拥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法律和制度还曾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压迫的工具。所以我们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口号,从根本上解决不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要具有正当性,就必须具有与社会主义的性质相一致。而法治真正包含了这种正当性
(1)法治社会要求整个社会生活都纳入法律轨道,这样可以克服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滥的想象,从而保证了公民权利的自由行使;
(2)法治与社会理性化保持一致,可使人们的交往行为和社会行为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也让人们行为的正当性要求有了制度化、程序化的保证;
(3)法治的对立面是专制,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相联系的。
2.法治包含了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在治国方略上,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与民主紧密联系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它体现了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所以,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性。而这里讲的人治谈的是国家法律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相比,地位较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可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人治社会也有法律,但是统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的约束的。所以这种社会也会出现短暂的繁荣。
3.法治还包含着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方面具有极其广泛性。法制侧重于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在内的内容。广义方面,它主要强调法律的实施方面的一系列活动,而对法律究竟在社会生活中的是否起作用及起作用的大小是无从衡量的;狭义方面,它仅指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制度相对的一种制度。而法治侧重于要求在整个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要法律至上。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一般社会组织也要和普通公民一样依宪法和法律来行事;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更要一身作则,带头守法执法,决不能享有法外特权。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而且在政治生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谈到了依法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和改变。”从这里我们看到了法治的真正精髓。
总之,作为一种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治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其内涵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法制是统治的工具、手段,而法治则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更是社会主义的一种价值选择。当然,法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是与法治紧密联系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法制不是可有可无的,我们讲法治并不是要彻底否认法律制度,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的体制,真正的法治国是决不可能建立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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