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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对基层公安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作者:田炜来源:原创日期:2013-10-09人气:880
近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农民工的整体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调查表明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水平仍比较低,而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超越法律的行为。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农民工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中择其一为止:一种是忍气吞声,任人欺凌;另一种是报复社会,不计后果。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农民工被侵权时,不知道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如何申请法律救济;而不恰当的自助行为,很容易造成侵权行为,甚至触犯刑律,使其行为走向法律保护的反面。农民工法律素质的体现可以表现为维权的主观能动性和守法的自身约束性。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现状不容乐观,处于一个普遍低下的水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法制宣传教育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必定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深入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规范,在社会上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秩序。
公安宣传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向外界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是与外界进行沟通的桥梁纽带。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自身职能,结合自身特点,联合当地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工具,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恶意欠薪”罪的构成,制定针对农民工的专题宣传计划。准确把握农民工的普法需求,将普法课堂延伸至建筑工地、集宿区等务工人员密集地区,在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同时,结合网络、微博、楼宇广告、网上公安机关等新型媒体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广泛深入地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使农民工充分了解和熟悉《刑法》所规定的“恶意欠薪”罪的组成,增强他们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法制宣传的形式,也不应拘泥于传统方式,而应充分利用传统与现代的宣传手段,可以印制宣传小册子,免费发放进行宣传;可以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发送温馨提醒的形式开展宣传;可以通过播放法制宣传片进行广泛的宣传;可以以主题实践活动助推宣传;可以制作FLASH影片,通过网络传播宣传;也可以文化娱乐方式进行宣传。
二、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吃透立法精神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是关于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条文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了此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直接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以各种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款也规定了必须同时具备“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两个条件才构成犯罪,仅符合一个条件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规定。第三款规定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
只有深刻地领会了法律条文的精神,才能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公安机关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更应当成为法律学习的先行者,认真研习法律,吃透法律条文,深层次地发掘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受理劳动者关于被拖欠报酬的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审查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确实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并对欠薪行为人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对其资产进行必要的冻结,对其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不符合犯罪要件的,在向报案人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同时,积极向报案人进行解释工作,并主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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