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视域下民办高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多维融合机制探究
一、民办高校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意蕴。
依法治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为依法治校奠定了坚实基础和必要前提,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关键任务和具体落实。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办高校的依法治校也是进行国家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民办高校处于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中,不仅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以及社会组织产生联系,还与校内的教职员工学生产生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这些所有法律关系均在依法治教的视域下得以调整,遵守依法治教的具体原则,适用依法治校的具体规则。同时基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也为破解自身发展存在的现实困境,在依法治教视域下审视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建立防范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二、民办高校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的突出领域及现实困境。
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高校,在人事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校园基础建设、学生管理、合同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多方面都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民办高校又因其法律地位、运行机制、办学模式、内部管理上的特殊性导致其所面临的现实处境与公办大学又有不同,从而需要面临更加复杂的法律风险。
在教育领域中学生和教师是两个重要的群体,学生是培养的对象,学生的权益是否可以得到维护和保障是学生作为培养对象应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教师是培养人的主体,要想发展教育就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高校的生源特点、办学模式、管理方式决定了其在学生管理方面面临较公办大学更大的挑战,同时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以及为了稳定民办教师队伍问题所滋生出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除了重视学生教师这两个重要群体在教育领域中法治化管理水平如何,高校对外经济活动的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也关系到民办高校是否可以持续稳健发展。因此本文聚焦于民办高校法律风险具有特殊性并且需要重点应对的几类问题展开,分别涉及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和合同管理。
(一)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风险的现实困境
1.学生管理所依据的校纪校规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民办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更为严格,具体也会体现在校纪校规之上。当学生在校接受管理所依据的校纪校规有更高标准的要求时,那这个标准一定是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学校所制定的校纪校规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风险。部分民办高校校纪校规的制定并没有纳入高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合法性审查中去。校纪校规的制定关系到学生的根本权益,高校在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到学生的程序权利,保证其充分的参与权,在制定后也要符合法定的公布和告知程序。但是在实践中此项程序权利是部分民办高校所忽视和缺失的,进而使校纪校规的合法性也受到了冲击。
2.学生管理工作程序价值缺失,程序价值虚无化
民办高校的管理公正的实现既依托实体的校纪校规,也依托于正当程序原则。对程序价值的漠视和管理程序上的瑕疵都是导致高校在学生管理纠纷中面临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在学生管理纠纷中程序瑕疵较多的存在于对学生救济途径的保障。部分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纠纷处理时没有遵守法律法规中涉及程序规范的相关规定,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时,没有告知学生救济途径,使得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3.忽视民办高校生源特点而产生的管理差异,一味模仿公办学生管理制度
为了配合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学生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照搬。但是部分民办高校忽视了生源的差异性,没有针对民办高校学生特点,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方式以及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并非因地制宜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必将在实践中遭遇冲击和挑战。
(二)教师队伍不稳定所引发的法律困境
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不稳定,究其原因是民办高校的薪资福利、职业发展、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同公办学校有很大的差距,让民办高校既不能吸引人才也不能留住人才。同时部分民办高校存在重使用、轻培养,让追求知识进步,自我发展的部分老师受到瓶颈影响。也有部分民办高校很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但是后续没有跟进有效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在本就缺少吸引力的平台上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民办高校既为了追求学校发展要提升教师队伍素养,又要面临部分教师成长后流失的困境,因此高校重点培养自有教师并同教师签订服务期协议以期摆脱此困境。服务期协议争议的焦点主要聚集在服务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违约金的法律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法院往往更多的倾向于保护教师的择业自由权。高校期望通过服务期协议延长教师的服务期,使获得相应培训深造支持的教师继续留在本校服务的期待利益达成是存在很大困难的,通过延长服务期达到稳定教师队伍的方式并不能完全达成期待。
(三)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面临的突出法律风险
部分民办高校没有重视到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忽视办学过程中对外经济活动的风险把控,给民办高校的稳健发展带来了挑战。合同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点非常繁杂,本文重点从宏观层面即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内部管理制度两方面阐述其存在的突出法律风险。
1.合同办理涉及部门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高校的经济合同是高校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形式,因此合同涉及业务广泛,种类繁多。往往合同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广泛,包括法律、会计、基建、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合同的拟定、审核到签订周期较长,并由不同部门的人员来负责承办都加剧了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由于知识涉及的专业性和人员涉及的广泛性都对合同管理的整个流程充满了挑战,而欠缺专业水平的管理人员往往在合同风险把控上流于形式。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覆盖合同生命全周期
部分民办高校虽有合同管理制度,但是合同管理制度并未充分发挥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识别作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合同经办部门和人员把关不严格、履职不尽责,在此种机制下的合同办理,必然将合同的风险问题全部堆积到最终的合同审核部门,而合同审核部门并不是最熟悉每项合同业务的。合同经办部门在参与合同管理过程中风险把控的缺失,加剧了合同出现多种风险的概率,出现涉及部门互相推诿,权责不明的状况,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造成学校利益损害。
部分民办高校的合同管理制度固化空洞,并没有将对合同的管理贯穿全部流程,常常出现重视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却忽视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资格;重视合同文本内容,却忽视合同履行阶段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带来的法律风险;重视合同签订、履行风险,却忽视合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三、民办高校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构建。
民办高校管理法律风险点多,法律关系复杂,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应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入手搭建。内部治理机制的建立依托高校行使管理自主权,而外部驱动机制的建立需要依托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倒逼高校提高法治化水平,建构校内的法治秩序,从而降低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
(一)政府外部驱动机制为风险防范保驾护航
为保证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必须建立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约束机制。在民办教育发展的几十年中,政府也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办学自主权监督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对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结构等方面实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办学自主权的监督机制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方向并保驾护航,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在过去的政府对民办高校办学监督中,并没有把民办高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纳入到重点督查内容当中。依法治校,加强高校法治工作是教育部对高校提出的明确要求,但缺失的细化评价指标和评估督查使得此项工作还未形成有要求、有指导、有检查、有考核的完整闭环。应将法治工作量化成为可考核、可评估的指标,倒逼高校将法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法治的指挥棒下开展各项工作,将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民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其次,应建立常态化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形成对高校法治工作的持续掌控,从而进行必要的指导。可根据工作报告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有助于高校法治工作专业化水平提高的相关培训,进而发挥政府及教育行政机构的指导作用。
最后,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可以助力搭建激励机制,形成民办高校间的经验借鉴和公办与民办高校间的互相交流。激励机制的搭建有利于进一步形成高校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二)高校内部治理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根基
政府外部驱动机制效用的发挥也需要高校内部治理机制协同作用。民办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是办学行稳致远的必要条件,归根到底仍要建立校内有效的治理机制以回应多方法律风险的挑战。高校内部治理机制的形成主要还是依托管理者来达成。因此高校内部治理机制的搭建应当从多方面主体入手来搭建。
首先学校的领导干部秉承的治校原则以及对于办学法律风险的认识将决定学校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程度,因此重视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尤为重要。树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常态化制度,把掌握和学习与自己主管领域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其次要强化专业化法律人才队伍建立,形成专职法律顾问团队,并前置至学校各校工作。在依法治校的高校管理之下,专职化的法律顾问将对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发挥重要的作用。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归根到底还是需要专业的队伍发挥识别和防范的主要作用。因此要配置人才队伍,不应把法律顾问作为有问题才问询的机构,将法律风险把控作为学校各项工作前置工作。
最后,民办教育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责任应当在每一个人。全校教职员工都应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能接受相应的法律培训,以提高个体的风险识别和规避的基本能力。在每位教职工的工作任务中都贯彻法治思维,是依法治校全面贯彻的重要体现。同时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运用行之有效和教职工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营造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让参与学校管理的每个教职工都能成为法律风险的一个守门人。
依法治教视域下的民办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协作和多种工具共同治理。通过搭建内外共建的风险防范机制,必将提高民办高校法律风险抵御能力,进而促进民办高校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 《河南经济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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