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友好型社会建构的法治困境与实践出路
一、生育友好型社会理念的提出及其现实价值
所谓“生育友好”,是指有利于激发生育主体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满足生育主体的现实生育需要、有利于促进儿童和生育主体未来发展的整体性社会环境。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我国进入全面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问题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2021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首次提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概念,意味着生育政策由“管控型”向“支持型”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既明确了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路径,也在多个领域作出探索性、创新性的顶层设计和政策回应。
近几十年来,社会政策被视为生产要素,通过投资于人来提高竞争能力,能够积极推动经济和就业增长,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尽管中国的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且放宽生育政策也无法扭转这一趋势,然而减缓老龄化的过程对维系国家人口安全至关重要。建构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实实在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才能增加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进而实现社会代际更替、文化传承与创新。但是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构,不是仅仅提出生育激励就能立竿见影的,需要经济、社会、文化、舆论等多方合力才有成效。
二、生育友好型社会建构面临的法治困境
(一)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亟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相对全面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涵盖了优生优育服务、生育假期、降低养育成本、激励托育服务建设等。但是,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协同性、梯度性和全局性,需要注意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不同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方能实现育龄人口“愿意生”、“怀得上”、“生得下”甚至养多胎不在话下。例如,有些地方探索建立生育专项保险或补助能减轻育龄人口的经济顾虑,而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有助于解决“怀得上”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衔接不足也造成了生育年龄延后。2023年,四川取消生育登记对象的婚姻状态和生育数量的限制是一种进步,保障了女性婚前生育、离异后生育、丧夫后生育等单方面生育的权益。还有,现行制度对在校大学生似乎“并不友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却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在校大学生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等相关待遇保障的条件。
(二)生育权益保障不足
目前,我国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生育支持法律,多聚焦于计划生育管理。像在育儿假、生育补贴等方面,各地缺乏统一的标准、政策差异较大,影响生育支持政策的有效实施。而生育惩罚、雇主惩罚等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和职业发展权,增加生育家庭生活成本与压力。
在各地落实带薪产假、育儿假的同时,应构建更加包容性的职业发展保障体系。如通过更具弹性的休假方案和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可享受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激励措施。
生育保险作为补偿女职工生育期间经济收入、平衡企业负担的重要政策工具度,却存在覆盖范围小、保障待遇有限和支付政策尚未统一等问题,和高龄产妇多、剖宫产比例高、医院产科收不抵支、无痛分娩使用率较低等生育现状显得格格不入。
(三)执法监督不到位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权益被侵犯时,涉及到人社、卫健、教育、工会等多个部门,但部门之间存在执行缺位、推诿扯皮现象,直接影响实施效果。对于侵犯生育权益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法不到位,导致法律权威性受损。如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喂养时间这个问题,相当多的企事业单位都难以实现,处罚措施没有跟上加之公众维权意识薄弱,女性喂养时间的保障就难以落地。
三、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性法律保障制度
(一)完善生养育福利体系的立法
立法机关应将生育支持相关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生育支持的基本原则、覆盖范围、支持强度和保障措施,对公众关心的生育补贴、育儿假、托育服务等关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统一并细化育儿假的实施细则,明确生育补贴发放标准与程序,推动托育服务机构设立、运营、监管的规范化。
(二)强化生育权益保障
生育权益保障首先是就业的保障,政府应加大对侵犯女性就业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用人单位聘用女职工提供激励措施,适当减轻企业招聘女职工的成本。
另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儿童医疗资源的投入,持续推进教育公平,制定针对生育家庭的住房优惠政策,这样生育家庭才没有后顾之忧。
(三)加强执法监督
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清晰划分各部门在生育支持政策执行中的职责,建立部门协同和监督机制。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大数据或者传统监督路径,介入女职工权益保护,这是有益的尝试。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或者向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推动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四、结语
生育友好型社会建构是长期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法治建设是其中关键环节。全社会应正视当前面临的法治困境,构建完善的生育支持体系性法律保障制度,从法律体系完善、权益保障强化到执法监督加强,全方位为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
文章来源: 《河南经济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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