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与实践
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警察作证制度在西方国家拥有悠久的历史,但由于各个国家文化背景的差异因素,包含法律、传统、价值观、证据概念等等的不同使得西方国家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一、英美法系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中,证人一般是指所有参与案件有着自己语言、意识形态和其他形式能够对案件提供事实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人,法庭不管他们对此刑事案件的立场如何,只要符合证人要求即可传召证人。这表明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证人包括了所有的诉讼程序提供口头事实证据的人。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警察经常作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通常控辩双方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传唤能够作证的警察。
特别是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很常见的,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可以同样上庭宣誓作为一个普通的证人,然后接受控方或者辩方的质疑和盘问。在英国的刑事审判中也是一样,警察和其他公民一样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警方在法庭面前作见证,并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和辩护,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等等公民个人权利。
二、大陆法系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证人是能够通过某种形式对案件提供事实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人,但是为表明公正制度,不包含参与诉讼的控方或者辩方人士,从而把当事人、犯罪被害人及鉴定人均排除在证人的范畴之外。其法律执行过程为,将控诉双方的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中划分出来,三方形成三种相互独立的证据。因此,大陆法在大多数国家刑事案件审判中,主办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不得作为证人协助犯罪调查。然而,警方在刑事诉讼中作证反映了基本法律规则,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警方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作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2]。
在德国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法院应用“询问本人原则”是有弹性的。在于这个原则并不排除使用传闻证据,法院有时会容许传闻在法庭上出庭作证,举例来说,一名知情人讲案件有关秘密告诉警察,警察可将次传闻信息呈上法庭作证。在法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法国警察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可以被用来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在日本刑事诉讼实践中,勘验结果时警方可能会作为证人被要求作为案件证人受到传讯,否则记录法警勘验结果书面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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