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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媒体职业道德问题呈现新的特点

作者:胡卉婷来源:《视听》日期:2016-03-01人气:1175

    从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新闻媒体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到,我国职业道德问题有所加重,新闻媒体职业道德问题的性质、涉及人员、形式、范围有了新的变化。这些新特点也警示新闻媒体应悬崖勒马,恪守职业底线。

1、性质的改变:从违背职业道德到触碰法律底线 

    保证新闻的真实、客观是遵循新闻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在不深入实际客观报道新闻,而是捏造新闻事实、报道虚假信息时便违反了新闻职业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在这个意义上,新闻职业操守的缺失是道德和职业素养的缺失。当新闻人为了一己私利炮制假新闻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时,道德问题就上升到了违法犯罪的层面。  

    近两年新闻媒体的丑闻接连不断,一些案件已经发展到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拘留涉案人员的地步。如《新快报》的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陈永洲也承认为了钱财曾多次在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的报道中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给中联重科造成了重大损失。新闻媒体职业行为失范由道德缺失演变成违法犯罪,是对新闻业界的沉重一击,也给新闻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2、形式的“升级”: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到新闻敲诈

    “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新闻违纪行为一直以来在新闻界屡禁不止,成为长期危害新闻真实性、破坏新闻媒体权威的毒瘤。“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是指媒体从业者向报道对象索取一定数额的报酬,做有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报道,或者将不利于报道对象的事实加以掩盖,从而维护报道对象的正面形象。这种有偿交易行为消解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新闻记者的媒体责任感。

    近几年,新闻敲诈成为“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升级”版。新闻敲诈指的是新闻从业者或者新闻机构有目的地要挟报道对象,让其提供钱财,否则将曝光或者报道反映报道对象负面形象的信息致使报道对象名誉受损。新闻敲诈是新闻记者或媒体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运作新闻的行为,亵渎了新闻之真实公正的要义,丧失了媒体公信力。21世纪网通过公关中介公司挑选已上市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进行敲诈。对同意与之合作的公司进行一系列包装、美化后发表有利于他们企业形象的文章,而对于不同意合作的企业则对其形象进行丑化报道。新闻敲诈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体现在:第一,新闻敲诈行为蓄意明显。新闻媒体通过利用自身优势对报道对象进行强制收费,以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第二,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交易的形式不同,新闻敲诈是新闻媒体为牟利而实施的单方勒索,是对报道对象进行非法敲诈的行为。第三,对报道对象构成直接伤害甚至是威胁。新闻敲诈以不出钱就进行负面报道为说辞,使报道对象受到要挟。第四,新闻敲诈属于违法行为。

3、涉及人员的变化:从普通记者到媒体高管

    以往媒体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多存在于个别记者身上,而在近几年曝光的事件中,牵扯到了媒体的高层管理部门。2014年央视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涉嫌受贿被捕。21世纪网敲诈案涉案人员从主编到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沈颢承认,对于旗下媒体的新闻敲诈行为,自己不仅默许,更是领导者和支持者。由此看来,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的人员有扩大化的趋势,某些媒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及到高层,甚至涵盖整个媒体内部,由个人行为转变成集体行为。

4、波及媒体范围扩大:从单一媒体到多种媒体

    在新媒体时代,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牵涉的媒体领域也越来越广。从《中国特产报》的新闻敲诈,到央视财经频道高管的受贿落马,再到21世纪网的新闻敲诈案,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网络媒体,媒体职业道德的下滑已波及整个媒介领域,成为传媒界的常见症候。

本文来源:http://www.zzqklm.com/w/xf/9501.html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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