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内部权力结构调整的思考
作者:彭秋发来源:原创日期:2012-12-03人气:1009
去行政化:重构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路径
解决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失衡状况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根源人手,高校“去行政化”的本质“不是去科层,或者简单地去掉几个部门,而是指去掉以行政权力取代学术权力、以行政运作代替教育规律的倾向,实际上也就是去官本位,提高学术权力”。。我们可以通过“去行政化”改革,重构高校失衡的权力结构关系,建立起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协调共存、彼此支持的结构体系。
(一)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
虽然目前我国各类高校一般都设立了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制度或规章来具体规定这些学术组织的组成、权力和责任。学术权力因缺乏外部的制度支持而无法独立运作,学术组织往往被制度健全的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主导,学术权力的运作受制于行政权力。因此,高校要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还学术权力以独立空间。一方面应给予学术权力制度性保障,对各种学术组织的性质和职权范围要通过章程或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用制度来保障各种学术组织的有序进行,保证学术权力不受行政权力的侵蚀;另一方面须收缩效力过大的行政权力,既要认可行政权力在高校教学、科研等常规性事务管理中的服务职能,又要对其作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这样可以避免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术组织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保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发挥相应的效力。
(二)构建运作有效的学术组织
提升学术权力是高校“去行政化”的根本,由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管理学术事务是高校管理的内在要求,构建有效运作的学术组织可以为学术权力落实提供组织保障。高校学术组织的设立应分为校、院二级,既要设立学校层级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从促进高校发展的层面统筹规划、决策高校的学术事务,同时也要重视各院系、研究所等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保障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参与权和教师的学术享有权,使基层学术组织与校级学术组织的职能和权力衔接一致,实现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最终保证高校学术本位的本质属性。学术组织的组成应遵循民主参与原则,避免由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兼任学术组织负责人,应聘任具有学术决策能力的教授担任负责人,实现学术组织负责人专职化。学术组织的构成应减少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保障教师的参与比例,将学术权力交还给教师等学术人员,使学术人员能充分参与高校管理和决策,切实享有对学术事务的主导权。
(三)建立民主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
高校“去行政化”要求去除官僚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大学行政管理从官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高校管理中,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是交互运行的,行政管理可以为学术管理提供服务,学术管理能保障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因而,要提高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效能,建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均衡的结构关系,需以民主为原则,建立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共同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高校的行政管理应公开、透明,提高教授、教师等学术人员在学校管理和决策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尊重并吸纳他们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以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学术权力的发挥也必须与行政管理结合,学术人员把握和行使学术决策权力时必须遵循学校的管理制度,与学校的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协调一致。
解决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失衡状况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根源人手,高校“去行政化”的本质“不是去科层,或者简单地去掉几个部门,而是指去掉以行政权力取代学术权力、以行政运作代替教育规律的倾向,实际上也就是去官本位,提高学术权力”。。我们可以通过“去行政化”改革,重构高校失衡的权力结构关系,建立起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协调共存、彼此支持的结构体系。
(一)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
虽然目前我国各类高校一般都设立了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制度或规章来具体规定这些学术组织的组成、权力和责任。学术权力因缺乏外部的制度支持而无法独立运作,学术组织往往被制度健全的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主导,学术权力的运作受制于行政权力。因此,高校要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还学术权力以独立空间。一方面应给予学术权力制度性保障,对各种学术组织的性质和职权范围要通过章程或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用制度来保障各种学术组织的有序进行,保证学术权力不受行政权力的侵蚀;另一方面须收缩效力过大的行政权力,既要认可行政权力在高校教学、科研等常规性事务管理中的服务职能,又要对其作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这样可以避免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术组织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保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发挥相应的效力。
(二)构建运作有效的学术组织
提升学术权力是高校“去行政化”的根本,由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管理学术事务是高校管理的内在要求,构建有效运作的学术组织可以为学术权力落实提供组织保障。高校学术组织的设立应分为校、院二级,既要设立学校层级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从促进高校发展的层面统筹规划、决策高校的学术事务,同时也要重视各院系、研究所等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保障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参与权和教师的学术享有权,使基层学术组织与校级学术组织的职能和权力衔接一致,实现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最终保证高校学术本位的本质属性。学术组织的组成应遵循民主参与原则,避免由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兼任学术组织负责人,应聘任具有学术决策能力的教授担任负责人,实现学术组织负责人专职化。学术组织的构成应减少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保障教师的参与比例,将学术权力交还给教师等学术人员,使学术人员能充分参与高校管理和决策,切实享有对学术事务的主导权。
(三)建立民主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
高校“去行政化”要求去除官僚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大学行政管理从官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高校管理中,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是交互运行的,行政管理可以为学术管理提供服务,学术管理能保障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因而,要提高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效能,建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均衡的结构关系,需以民主为原则,建立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共同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高校的行政管理应公开、透明,提高教授、教师等学术人员在学校管理和决策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尊重并吸纳他们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以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学术权力的发挥也必须与行政管理结合,学术人员把握和行使学术决策权力时必须遵循学校的管理制度,与学校的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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