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选择合理避税
作者:唐忠柠、李燕京、闻宝栋、罗红、龚苏花来源:原创日期:2013-03-01人气:1310
一、新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比较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们看到,新税法将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合理的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旧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两道坎
4.年应税所得额介于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1-33%)=(6.700067万元~7.299985万元)<7.3万元,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企业。
5.年应税所得额大于10.8955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大于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
以上分析说明,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或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或10万元时相比不增反降。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
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
三、用新旧税法的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
假设甲、乙、丙三家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35万元。
按旧税法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18%=0.54万元;乙企业:10×27%=2.7万元;丙企业:35×33%=11.55万元。
按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0%=0.6万元;乙企业:10×20%=2万元;丙企业:35×25%=8.75万元。
综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业在新税法中,无论是否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均较就税法有所增加,分别增长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业无论是否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较以前都呈现减少状态,如果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减少幅度更加可观,减少率差为18.52个百分点(25.93%-7.41%);对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丙企业新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较旧税法减少了24.24个百分点。
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税法虽然给小型微利企业加大了税收优惠,但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较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而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24.59个百分点(32~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四、结论
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可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5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
通过上面分析,考虑国情,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是积极扶持的,但通过从新旧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上可以看出,扶持力度正在与一般企业逐渐缩小,如旧税率的18%与新税率的20%已经取缔。因此今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才是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着力筹划最佳优惠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庄粉荣,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税务会计与税务统筹.盖地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工业企业纳税筹划.贺志东,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王政,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们看到,新税法将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合理的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旧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两道坎
4.年应税所得额介于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1-33%)=(6.700067万元~7.299985万元)<7.3万元,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企业。
5.年应税所得额大于10.8955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大于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
以上分析说明,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或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或10万元时相比不增反降。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
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
三、用新旧税法的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
假设甲、乙、丙三家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35万元。
按旧税法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18%=0.54万元;乙企业:10×27%=2.7万元;丙企业:35×33%=11.55万元。
按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0%=0.6万元;乙企业:10×20%=2万元;丙企业:35×25%=8.75万元。
综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业在新税法中,无论是否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均较就税法有所增加,分别增长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业无论是否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较以前都呈现减少状态,如果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减少幅度更加可观,减少率差为18.52个百分点(25.93%-7.41%);对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丙企业新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较旧税法减少了24.24个百分点。
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税法虽然给小型微利企业加大了税收优惠,但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较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而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24.59个百分点(32~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四、结论
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可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5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
通过上面分析,考虑国情,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是积极扶持的,但通过从新旧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上可以看出,扶持力度正在与一般企业逐渐缩小,如旧税率的18%与新税率的20%已经取缔。因此今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才是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着力筹划最佳优惠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庄粉荣,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税务会计与税务统筹.盖地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工业企业纳税筹划.贺志东,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王政,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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