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社科纵横
作者:傅睿来源:原创日期:2013-03-20人气:1308
1.消费信贷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银行业自身管理制度引发的风险。有些银行发放贷款前审核贷款人的还贷能力只是凭借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担保或者其工作单位的证明,对贷款人的还贷情况、信用情况了解不够充实。之前法院审判的有关消费贷款的案例也证实了银行在放贷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规避与银行管理制度相关的消费借贷风险,必须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消费信贷业务人员的能力。
第二,贷款入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引发的风险。金融危机的爆发又让人深深感受到了高道德风险。一些债务人在贷款时信誓旦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后来无法或者是不想不愿完成按时足额还债的承诺。这不仅不利于维护银行债权,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想要规避贷款风险,必须要高度重视贷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
第三,法律不健全、政策性因素引发的风险。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政府常常干预银行的消费信贷决策。比如,为了应付全球金融危机,政府要求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给予宽松的优惠政策,鼓励消费,刺激内需。而银行为了贯彻政府的政策,往往会放弃自己的理性决策,对严格商业贷款标准弃之不顾,给大量失业人员发放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消费贷款,为某些信用度模糊或高风险客户提供消费贷款。同时,我国信用法律法规欠缺,商业银行无法准确判定相关借贷风险,从而风险屡禁不止,而且,就算是出现了问题,也无法可依。这些都不利于银行债权的保护,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2.消费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正如以上所说,消费信贷中存在着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急需银行及立法、司法、监管机构来采取措施加以规范,针对此,笔者有如下对策:
第一,加强银行自身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与管理,促进我国保险业与世界保险制度接轨的进程。银行内部要建立一独立的专门的消费信贷负责机构,如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消费信贷事宜,是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以此将分离消费信贷的审批和发放。
第二,严审贷款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银行不能仅凭贷款人的口头说明和提供的书面资料发放贷款,其审核贷款人要注意审核的准确和全面性,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最大化地去了解贷款人,掌握贷款人的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根据不同的客户群施行不同的发放标准。
第三,逐步建立健全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进程较慢,尚未有完善的法制,未有专门的“消费信贷法”,但是,其他国家已有这方面的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的《信用卡发行法》和《公平信贷报告法》,英国的《消费信贷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信贷领域必将快速增长,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国家必须加快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消费信贷法”。
第四,完善消费信贷担保机制。与其他贷款不同,消费信贷有其自身的特点,银行应该加快完善担保法,建立起高效的担保机制。在这方面,我们自身经验不足,应该努力借鉴国外的经验,增加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方面的合理规则,促进消费信贷担保机制的制定与逐步完善。同时,银行业应该施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既有利于帮助消费者在消费接待中寻求有效担保困难的问题的解决,也将有利于分散和化解银行的消费借贷经营风险。一些国家在消费信贷实践中,银行要求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此种降低风险的方式,我国银行也可以参照,争取在最大范围内维护消费信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不断推进信用环境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倡导建设信诚社会,但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推进信用环境的发展是一项极具艰难的工作。政府需要大力的支持,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也需要彼此合作。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关键之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各银行应该在建立健全社会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制定出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制,按此标准发放贷款,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出现。
第一,银行业自身管理制度引发的风险。有些银行发放贷款前审核贷款人的还贷能力只是凭借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担保或者其工作单位的证明,对贷款人的还贷情况、信用情况了解不够充实。之前法院审判的有关消费贷款的案例也证实了银行在放贷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规避与银行管理制度相关的消费借贷风险,必须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消费信贷业务人员的能力。
第二,贷款入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引发的风险。金融危机的爆发又让人深深感受到了高道德风险。一些债务人在贷款时信誓旦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后来无法或者是不想不愿完成按时足额还债的承诺。这不仅不利于维护银行债权,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想要规避贷款风险,必须要高度重视贷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
第三,法律不健全、政策性因素引发的风险。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政府常常干预银行的消费信贷决策。比如,为了应付全球金融危机,政府要求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给予宽松的优惠政策,鼓励消费,刺激内需。而银行为了贯彻政府的政策,往往会放弃自己的理性决策,对严格商业贷款标准弃之不顾,给大量失业人员发放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消费贷款,为某些信用度模糊或高风险客户提供消费贷款。同时,我国信用法律法规欠缺,商业银行无法准确判定相关借贷风险,从而风险屡禁不止,而且,就算是出现了问题,也无法可依。这些都不利于银行债权的保护,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2.消费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正如以上所说,消费信贷中存在着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急需银行及立法、司法、监管机构来采取措施加以规范,针对此,笔者有如下对策:
第一,加强银行自身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与管理,促进我国保险业与世界保险制度接轨的进程。银行内部要建立一独立的专门的消费信贷负责机构,如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消费信贷事宜,是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以此将分离消费信贷的审批和发放。
第二,严审贷款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银行不能仅凭贷款人的口头说明和提供的书面资料发放贷款,其审核贷款人要注意审核的准确和全面性,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最大化地去了解贷款人,掌握贷款人的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根据不同的客户群施行不同的发放标准。
第三,逐步建立健全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进程较慢,尚未有完善的法制,未有专门的“消费信贷法”,但是,其他国家已有这方面的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的《信用卡发行法》和《公平信贷报告法》,英国的《消费信贷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信贷领域必将快速增长,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国家必须加快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消费信贷法”。
第四,完善消费信贷担保机制。与其他贷款不同,消费信贷有其自身的特点,银行应该加快完善担保法,建立起高效的担保机制。在这方面,我们自身经验不足,应该努力借鉴国外的经验,增加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方面的合理规则,促进消费信贷担保机制的制定与逐步完善。同时,银行业应该施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既有利于帮助消费者在消费接待中寻求有效担保困难的问题的解决,也将有利于分散和化解银行的消费借贷经营风险。一些国家在消费信贷实践中,银行要求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此种降低风险的方式,我国银行也可以参照,争取在最大范围内维护消费信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不断推进信用环境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倡导建设信诚社会,但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推进信用环境的发展是一项极具艰难的工作。政府需要大力的支持,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也需要彼此合作。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关键之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各银行应该在建立健全社会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制定出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制,按此标准发放贷款,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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