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教学的道德与价值引导作用——社科纵横
作者:祁志钢来源:原创日期:2013-04-20人气:939
一、发挥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在大学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讲授中,意识层面的法治观念的传递,比技术层面的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更为重要。因此,在现行课程方案和有限的教学时空中,牢固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才能从根本上坚持和揭示科学思想政治教育观的实质和内涵。[2]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在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方面具有当然的便利条件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何法律都是一定阶级、阶层、集团利益和价值的集中反映,因此,法律的政治色彩是极其浓厚的。只要在具体知识教学中因势利导的展开相关内容,很多具体法律知识均可成为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鲜活素材。尽管并非所有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都有法律或制度依据,但是所有的法律和制度却都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依据。
(一)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总体内容来看,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政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政治、法律、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首先,政治主导法律,法律为政治提供制度保障。政治方针、政治原则和相关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障实施,才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正如列宁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其次,法治的客观目标包含了道德价值的实现,道德与法律始终交织在一起。人们总是以道德上的正义、公正来界定法律。法是道德的外在化。[3]道德则是法的精神所在,即道德成就了法律,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无法回避道德价值内容,在法律规范中无不凝结着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在法治社会中,道德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塑造着法律的本质,限制着法律的发展方向。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必须把对道德和价值观的宏观概括更加贴近于他们已经和正在形成的生活经验。无处不在法律规则正是可以将政治、道德、价值观具体化、现实化、实用化的生动例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证性教育。
(二)法律基础教学的目的决定了与思政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整体观
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与道德绝非泾渭分明,低层次的法律学习是规则学习,高层次的是价值精神学习,尤其对于大学生而言,建立对法律规则的内心认同和信仰,远比简单了解具体法律知识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基础教学,通过具体规则解析正义成为当然的目的和使命。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律基础”教学必须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必须更多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现行教材把“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也正为此意。但是法律基础教学必须克服当下的不利情形,努力发掘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因素与结合点。
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授课教师不应局限于对教材中法律知识的全面概述,而是应该根据学生专业和时事热点等有选择的展开部分教学内容,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之有机结合。
二、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教学中实现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教育
学生在初、高中对宪法已经有过多次不同程度的学习。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宪法需要掌握的内容在初高中和大学阶段并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大学阶段如果为了顾及体系完整而仍然重复性的讲述宪法,势必缺乏吸引力,学生对课程也自然缺乏积极地回应。
对此可以从宪法性法律展开相关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这些法律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与生活的关联更加紧密。教师应结合课程进行时的社会热点或重大事件选择适用,既可以使学生在时效性的教学中体会到了课程的实用性,更可以通过鲜活的实例进行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例如,面对2008年5月19日至21日、2010年4月21日、2010年8月15日,国务院三次宣布降半旗为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山洪泥石流遇难者致哀的重大事件,授课教师即可就此展开对《国旗法》的讲述。从五星红旗的诞生与意义到《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从五星红旗所代表的骄傲与自豪到为普罗大众致送的哀思再到博爱与责任的情怀,从国务院的决定到《国旗法》的法定,从对国旗爱护、尊重及合法使用再到爱国主义的培养和体现等,都可以成为教师进行时事和宪法教育的内容,也可以成为以法制教育带动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
针对近年来“反法”、“反日”而引发的学生游行请愿,授课教师可以《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入手,以《集会游行示威法》作重点讲解,并在对法条的梳理中引申出理性爱国合理表达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针对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等,教师可以讲解《宪法》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引发出《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以及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详细讲解,并辅之以自治区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结合维护国家民族团结,反对国家分裂等内容实施课堂教学,实现相关思想道德内容与法律和制度的有机统一。
三、在婚姻家庭法教学中贯穿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
大学阶段的婚恋观教育,已经滞后于学生们的实际心理和观念形成,直白的道德讲述和价值灌输,在多数具有既往经历的学生面前既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又会损害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公信度和实效性。
通过对现行婚姻制度的细致讲述可以将婚恋观和家庭伦理观的教育渗透其中,既可以在对规则的学习中潜移默化的进行价值观教育实现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的预期目标,更可以使学生通过认识到法律制度的文化和社会习惯基础而增进对法律制度亲近感和尊崇感。
例如,通过对我国《婚姻法》立法历史的回顾[4],以及对革命战争年代婚姻家庭和土地革命优先开展这一现象的总结,辅之以《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文学和影视作品,使学生体会到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变革与发展和个人生活中的重要性。爱情与婚姻在人生中的重大意义在这种自然的体验中即可获得认知。再如,从汉语言文字的角度对“婚姻”二字进行深入的发掘。启发学生通过汉字构成、偏旁部首对“婚”“姻”二字分别展开丰富想象并解说其含义。面对各种解说,教师可以通过引导性的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婚姻多维度的真实意义,认识到先于法律规定的生活事实,认识到中华文化的伟大和历史传统的真实存在。结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构成要件、夫妻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救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教师均可将更加实用的法律知识适时适度地与伦理道德和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实现二者穿插结合并互为支撑。
四、民事法律制度教学中的多重思想道德教育
在庞杂的民法内容中,几乎所有制度均可引申出其中所蕴含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因素,在有限的课时和对时事的有效结合中,教师可以选择性的展开某些制度进行讲解并与思想道德教育充分结合。
例如,在民事主体制度特别是自然人相关制度的讲授中,教师可以从民事主体范围发展的历史中引导学生认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格解放重要性和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在讲自然人权利能力时,可以通过对“出生”法理含义的阐述和对现行“周岁”和传统“虚岁”计算年龄方式的对比,展示生命诞生的伟大意义和传统文化对生命与人生的理念。另外,在讲解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时,更可以通过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责任观念,使学生更加明确在非义务教育大学阶段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民事权利制度的介绍中,对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学习,不仅可以学生了解到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的基本权利,更可以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获得对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体会,对他人及对自己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隐私权的珍视与尊重。
总之,由于民法与人身及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在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合同、侵权等内容学习中,授课教师均可最大限度的将相关法律内容与生活习俗、传统文化、道德取向等相结合,是学生在获得具体法律知识的同时或得深层次的道德和价值体验。
参考文献:
[1]魏晓春等.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J].唐都学刊,2003,(4).
[2]李毅.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观[J].思想教育研究,2007,(2).
[3](德)康德,沈叔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9-20.
在大学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讲授中,意识层面的法治观念的传递,比技术层面的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更为重要。因此,在现行课程方案和有限的教学时空中,牢固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才能从根本上坚持和揭示科学思想政治教育观的实质和内涵。[2]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在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方面具有当然的便利条件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何法律都是一定阶级、阶层、集团利益和价值的集中反映,因此,法律的政治色彩是极其浓厚的。只要在具体知识教学中因势利导的展开相关内容,很多具体法律知识均可成为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鲜活素材。尽管并非所有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都有法律或制度依据,但是所有的法律和制度却都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依据。
(一)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总体内容来看,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政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政治、法律、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首先,政治主导法律,法律为政治提供制度保障。政治方针、政治原则和相关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障实施,才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正如列宁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其次,法治的客观目标包含了道德价值的实现,道德与法律始终交织在一起。人们总是以道德上的正义、公正来界定法律。法是道德的外在化。[3]道德则是法的精神所在,即道德成就了法律,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无法回避道德价值内容,在法律规范中无不凝结着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在法治社会中,道德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塑造着法律的本质,限制着法律的发展方向。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必须把对道德和价值观的宏观概括更加贴近于他们已经和正在形成的生活经验。无处不在法律规则正是可以将政治、道德、价值观具体化、现实化、实用化的生动例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证性教育。
(二)法律基础教学的目的决定了与思政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整体观
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与道德绝非泾渭分明,低层次的法律学习是规则学习,高层次的是价值精神学习,尤其对于大学生而言,建立对法律规则的内心认同和信仰,远比简单了解具体法律知识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基础教学,通过具体规则解析正义成为当然的目的和使命。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律基础”教学必须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必须更多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现行教材把“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也正为此意。但是法律基础教学必须克服当下的不利情形,努力发掘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因素与结合点。
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授课教师不应局限于对教材中法律知识的全面概述,而是应该根据学生专业和时事热点等有选择的展开部分教学内容,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之有机结合。
二、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教学中实现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教育
学生在初、高中对宪法已经有过多次不同程度的学习。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宪法需要掌握的内容在初高中和大学阶段并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大学阶段如果为了顾及体系完整而仍然重复性的讲述宪法,势必缺乏吸引力,学生对课程也自然缺乏积极地回应。
对此可以从宪法性法律展开相关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这些法律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与生活的关联更加紧密。教师应结合课程进行时的社会热点或重大事件选择适用,既可以使学生在时效性的教学中体会到了课程的实用性,更可以通过鲜活的实例进行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例如,面对2008年5月19日至21日、2010年4月21日、2010年8月15日,国务院三次宣布降半旗为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山洪泥石流遇难者致哀的重大事件,授课教师即可就此展开对《国旗法》的讲述。从五星红旗的诞生与意义到《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从五星红旗所代表的骄傲与自豪到为普罗大众致送的哀思再到博爱与责任的情怀,从国务院的决定到《国旗法》的法定,从对国旗爱护、尊重及合法使用再到爱国主义的培养和体现等,都可以成为教师进行时事和宪法教育的内容,也可以成为以法制教育带动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
针对近年来“反法”、“反日”而引发的学生游行请愿,授课教师可以《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入手,以《集会游行示威法》作重点讲解,并在对法条的梳理中引申出理性爱国合理表达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针对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等,教师可以讲解《宪法》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引发出《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以及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详细讲解,并辅之以自治区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结合维护国家民族团结,反对国家分裂等内容实施课堂教学,实现相关思想道德内容与法律和制度的有机统一。
三、在婚姻家庭法教学中贯穿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
大学阶段的婚恋观教育,已经滞后于学生们的实际心理和观念形成,直白的道德讲述和价值灌输,在多数具有既往经历的学生面前既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又会损害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公信度和实效性。
通过对现行婚姻制度的细致讲述可以将婚恋观和家庭伦理观的教育渗透其中,既可以在对规则的学习中潜移默化的进行价值观教育实现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的预期目标,更可以使学生通过认识到法律制度的文化和社会习惯基础而增进对法律制度亲近感和尊崇感。
例如,通过对我国《婚姻法》立法历史的回顾[4],以及对革命战争年代婚姻家庭和土地革命优先开展这一现象的总结,辅之以《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文学和影视作品,使学生体会到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变革与发展和个人生活中的重要性。爱情与婚姻在人生中的重大意义在这种自然的体验中即可获得认知。再如,从汉语言文字的角度对“婚姻”二字进行深入的发掘。启发学生通过汉字构成、偏旁部首对“婚”“姻”二字分别展开丰富想象并解说其含义。面对各种解说,教师可以通过引导性的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婚姻多维度的真实意义,认识到先于法律规定的生活事实,认识到中华文化的伟大和历史传统的真实存在。结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构成要件、夫妻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救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教师均可将更加实用的法律知识适时适度地与伦理道德和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实现二者穿插结合并互为支撑。
四、民事法律制度教学中的多重思想道德教育
在庞杂的民法内容中,几乎所有制度均可引申出其中所蕴含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因素,在有限的课时和对时事的有效结合中,教师可以选择性的展开某些制度进行讲解并与思想道德教育充分结合。
例如,在民事主体制度特别是自然人相关制度的讲授中,教师可以从民事主体范围发展的历史中引导学生认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格解放重要性和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在讲自然人权利能力时,可以通过对“出生”法理含义的阐述和对现行“周岁”和传统“虚岁”计算年龄方式的对比,展示生命诞生的伟大意义和传统文化对生命与人生的理念。另外,在讲解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时,更可以通过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责任观念,使学生更加明确在非义务教育大学阶段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民事权利制度的介绍中,对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学习,不仅可以学生了解到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的基本权利,更可以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获得对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体会,对他人及对自己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隐私权的珍视与尊重。
总之,由于民法与人身及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在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合同、侵权等内容学习中,授课教师均可最大限度的将相关法律内容与生活习俗、传统文化、道德取向等相结合,是学生在获得具体法律知识的同时或得深层次的道德和价值体验。
参考文献:
[1]魏晓春等.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J].唐都学刊,2003,(4).
[2]李毅.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观[J].思想教育研究,2007,(2).
[3](德)康德,沈叔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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