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吴洁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8人气:1009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点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与传统的农民工犯罪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者低龄化且受教育程度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出身于80后,甚至90后,据调查,农民工犯罪九成以上的犯罪者在26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 两者合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90%以上。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侵财目的显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涉及的罪名呈多样化, 其中为钱财而实施犯罪的居多。
(三)犯罪暴力倾向突出。从犯罪手段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倾向于使用暴力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杀人、绑架、伤害致死、甚至持枪作案等严重暴力案件较突出。
(四)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愈益明显的团伙作案特征. 暴力化、团伙犯罪比例大。新生代农民工出于对消费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的强烈追求,使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犯罪达到目的,而团伙作案成功的比例大大超过单独作案,又使他们结成比较紧密的犯罪团伙。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
(一)社会经济因素
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因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自幼缺乏父母之爱,由祖父母抚养,老人的过分溺爱使他们的性格变得自私又自负。长大后随父母来到城市,仍然不能受到来自父母和社会的良好教育。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 挣钱或挣大钱成为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 另一方面, 由于各种外部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饭、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在这种农民工普遍劳动时间长, 工作强度大, 生活条件恶劣, 但收入却极其微薄的条件下新生代农民工在潜意识中就会试图打破这种不平等, 但由于通过正常途径改变的可能性非常小, 不知不觉就会演变成一些破坏性的行为或极端方式, 来实现财富的转移和精神上的满足,由此便引发了犯罪问题。
(二)心理因素
当前中国社会分层日益明显, 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落后狭隘的地区进入城市后,一方面面临强烈的物欲刺激,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强大竞争压力下,城市就业形势严峻,而流动人口又缺少生存、就业的优势和能力,相应的挫折心理及相对被剥夺感便由此产生。另外, 在社会转型时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空一夜暴富后肆意挥霍, 给试图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工以强烈的示范刺激, 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同时,因城市常住居民对流动人员的歧视和偏见, 流动人员对城市和城市人有着普遍的对抗甚至破坏心理。在流动人员存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加之社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应对措施,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产生也就不难理解了。对于新生代民工来说, 他们往往不清楚自己的未来在哪里。对他们而言,城市意味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意味着不一样的前途, 不一样的命运。他们希望通过进城务工经商, 告别贫困的生活。严重的贫富悬殊使他们心中产生了不平衡, 而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残酷的社会现实又击碎他们的城市梦, 最终一部分人铤而走险, 走上犯罪道路。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不完善, 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 甚至无能为力, 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功能弱化,治保职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造成对违法犯罪监督和防范功能的减弱。另外,外来人口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出租房屋管理不善,环境差,存在各种隐患等,影响了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新生代农民工通过非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走上犯罪道路。新生代农民工涉世未深, 年轻气盛, 处理问题的能力欠佳, 维权意识淡薄, 当遇到用工单位或个人拖欠工资、人身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受到非法侵害不知如何救助等情况时, 为讨还所谓的公道而使用非法手段, 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此外,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 救济手段不完善, 使农民工的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恶化了农民工的生存环境, 从而诱发犯罪。
三、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处在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而且思想观念的可塑性极强,他们既有向上演变的可能,也有向下滑落的危险。如果他们不能实现与城市社区城市居民群体的融合, 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 成为犯罪主体。在今后几十年里,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将是在我国城市中共同生活的、长期共存的两大社会群体,只有增强他们之间的了解、理解与沟通,消除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与歧视,才能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就当前来看,最主要的是应该建立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防治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最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 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截然分开, 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系城市社会保障之外, 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 农民工的赔偿标准远低于城镇居民, 这种政策性刺激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不满, 加剧城乡矛盾。对广大农民工来说, 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险。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就是工伤险和医疗险,此外还有失业救济。农民工受工伤或者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造成身体伤害,而且会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陷于贫困。这样不仅自己有可能铤而走险,也直接影响其家庭、子女的发展。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 父辈拥有了社会保障之后, 他们对城市也将产生一定的归属感, 如果在此基础上给予他们一定的市民待遇,让农民工真正参与到城市管理当中来无疑更会增强他们对城市和社会的认同感,这是预防农民工犯罪的根本途径。
其次,加强社会防控。社会防控主要是指在全面及时掌握农民工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制等手段对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加以引导,对其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减少、抑制或降低农民工犯罪的可能性。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的欠缺,导致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在他们中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的投入,各级普法部门运用更易为他们所接受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双管齐下,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能够知法、懂法,进而减少犯罪行为。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我国法律援助的目的就是让经济困难的人能够获得多方面的法律帮助,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应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断推出了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获得快捷方便的法律援助。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许多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年龄较小, 属于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 应该建立与成年人不同的司法制度。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审判,对少年犯有较好的教育意义。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优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净化其周围的文化和社会环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行为,我们既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又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团伙性犯罪、累犯和严重的暴力型犯罪行为,要及时严厉予以打击。对偶发性、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也要综合犯罪者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适当从宽处理,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防止犯罪扩张。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优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净化其周围的文化和社会环境。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是农民工深层次的“衍生”问题,这不仅是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让我们大家都来关注并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做到真正的和谐。我们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宣传法制思想,使新生代农民工的自信心得到增强, 提高他们勤奋劳动, 努力学习生产技术的积极性,引导他们步入正确追求财富的轨道,从而起到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起到较大作用。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与传统的农民工犯罪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者低龄化且受教育程度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出身于80后,甚至90后,据调查,农民工犯罪九成以上的犯罪者在26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 两者合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90%以上。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侵财目的显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涉及的罪名呈多样化, 其中为钱财而实施犯罪的居多。
(三)犯罪暴力倾向突出。从犯罪手段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倾向于使用暴力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杀人、绑架、伤害致死、甚至持枪作案等严重暴力案件较突出。
(四)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愈益明显的团伙作案特征. 暴力化、团伙犯罪比例大。新生代农民工出于对消费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的强烈追求,使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犯罪达到目的,而团伙作案成功的比例大大超过单独作案,又使他们结成比较紧密的犯罪团伙。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
(一)社会经济因素
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因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自幼缺乏父母之爱,由祖父母抚养,老人的过分溺爱使他们的性格变得自私又自负。长大后随父母来到城市,仍然不能受到来自父母和社会的良好教育。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 挣钱或挣大钱成为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 另一方面, 由于各种外部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饭、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在这种农民工普遍劳动时间长, 工作强度大, 生活条件恶劣, 但收入却极其微薄的条件下新生代农民工在潜意识中就会试图打破这种不平等, 但由于通过正常途径改变的可能性非常小, 不知不觉就会演变成一些破坏性的行为或极端方式, 来实现财富的转移和精神上的满足,由此便引发了犯罪问题。
(二)心理因素
当前中国社会分层日益明显, 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落后狭隘的地区进入城市后,一方面面临强烈的物欲刺激,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强大竞争压力下,城市就业形势严峻,而流动人口又缺少生存、就业的优势和能力,相应的挫折心理及相对被剥夺感便由此产生。另外, 在社会转型时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空一夜暴富后肆意挥霍, 给试图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工以强烈的示范刺激, 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同时,因城市常住居民对流动人员的歧视和偏见, 流动人员对城市和城市人有着普遍的对抗甚至破坏心理。在流动人员存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加之社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应对措施,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产生也就不难理解了。对于新生代民工来说, 他们往往不清楚自己的未来在哪里。对他们而言,城市意味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意味着不一样的前途, 不一样的命运。他们希望通过进城务工经商, 告别贫困的生活。严重的贫富悬殊使他们心中产生了不平衡, 而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残酷的社会现实又击碎他们的城市梦, 最终一部分人铤而走险, 走上犯罪道路。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不完善, 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 甚至无能为力, 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功能弱化,治保职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造成对违法犯罪监督和防范功能的减弱。另外,外来人口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出租房屋管理不善,环境差,存在各种隐患等,影响了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新生代农民工通过非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走上犯罪道路。新生代农民工涉世未深, 年轻气盛, 处理问题的能力欠佳, 维权意识淡薄, 当遇到用工单位或个人拖欠工资、人身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受到非法侵害不知如何救助等情况时, 为讨还所谓的公道而使用非法手段, 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此外,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 救济手段不完善, 使农民工的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恶化了农民工的生存环境, 从而诱发犯罪。
三、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处在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而且思想观念的可塑性极强,他们既有向上演变的可能,也有向下滑落的危险。如果他们不能实现与城市社区城市居民群体的融合, 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 成为犯罪主体。在今后几十年里,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将是在我国城市中共同生活的、长期共存的两大社会群体,只有增强他们之间的了解、理解与沟通,消除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与歧视,才能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就当前来看,最主要的是应该建立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防治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最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 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截然分开, 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系城市社会保障之外, 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 农民工的赔偿标准远低于城镇居民, 这种政策性刺激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不满, 加剧城乡矛盾。对广大农民工来说, 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险。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就是工伤险和医疗险,此外还有失业救济。农民工受工伤或者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造成身体伤害,而且会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陷于贫困。这样不仅自己有可能铤而走险,也直接影响其家庭、子女的发展。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 父辈拥有了社会保障之后, 他们对城市也将产生一定的归属感, 如果在此基础上给予他们一定的市民待遇,让农民工真正参与到城市管理当中来无疑更会增强他们对城市和社会的认同感,这是预防农民工犯罪的根本途径。
其次,加强社会防控。社会防控主要是指在全面及时掌握农民工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制等手段对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加以引导,对其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减少、抑制或降低农民工犯罪的可能性。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的欠缺,导致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在他们中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的投入,各级普法部门运用更易为他们所接受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双管齐下,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能够知法、懂法,进而减少犯罪行为。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我国法律援助的目的就是让经济困难的人能够获得多方面的法律帮助,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应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断推出了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获得快捷方便的法律援助。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许多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年龄较小, 属于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 应该建立与成年人不同的司法制度。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审判,对少年犯有较好的教育意义。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优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净化其周围的文化和社会环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行为,我们既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又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团伙性犯罪、累犯和严重的暴力型犯罪行为,要及时严厉予以打击。对偶发性、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也要综合犯罪者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适当从宽处理,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防止犯罪扩张。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优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净化其周围的文化和社会环境。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是农民工深层次的“衍生”问题,这不仅是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让我们大家都来关注并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做到真正的和谐。我们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宣传法制思想,使新生代农民工的自信心得到增强, 提高他们勤奋劳动, 努力学习生产技术的积极性,引导他们步入正确追求财富的轨道,从而起到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起到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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