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生成和消解研究——学术探索
作者:潘庸鲁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3人气:1094
在博客、微博当道的网络时代,社交场所中充斥着各种谣言,民众对此习以为常甚至成为谣言的传播者和受害者,一般的谣言只是阻碍了我们对有关事态严重程度的判断和应对危机的正常思维能力,而关涉民生或政治性谣言则会动摇人心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和混乱,正可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充分彰显了人类语言的力量。面对突如其来的谣言,人类由于受制于社会本能的从众心理而对传来的信息往往不加甚至不愿分析就选择相信谣言并倾注情感地传播,其传播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上升扩大、持续不断的螺旋体。因而试图寄希望于“谣言止于智者”并不切实际,它只不过是人类无力阻碍谣言扩散而选择阿Q式的自我安慰,也懈怠了破除谣言的主观积极性。民众不是智者,面对谣言的来势汹汹,再加上与切身利益相关和内心对社会的不满,谣言就成为一种真实的主观确定,事件的真相反而成为一种假象的谣言,在真相与谣言对立互换过程中,智者有时也会蒙蔽发现真相的眼睛;更何况,民众不愿意关注谣言的真假,而是利用谣言借题发挥以期引起社会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和维护。当然,有的谣言会在传播中自然破灭,而有的谣言则成为民众聚集、表达诉求、发泄不满的连接媒介,这一点在群体性事件中体现的更为突出。根据数据统计,自2009年后,我国每年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超过9万起,涉及人数400多万,分析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某种谣言的散播,例如贵州瓮安事件中“初中生李树芬是奸杀而非溺水死亡”的谣言、石首事件中“武警抢尸”的谣言、广东沙溪事件中“外地人被本地人打死”的谣言等。当然,我们不能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归咎于谣言,但却应该看到谣言在群体性事件中所起的引导、激化效用,换言之,若能及时有效地截断谣言将会有效地控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范围和数量。鉴于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阻碍了经济发展,甚至一定程度上会动摇政权根基。因而有必要探寻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生成机制,才能寻找破谣之道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生成
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始于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群体性事件尽管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冲击,但群体性事件显然不能简单地界定为治安事件,因为事件的发生有深刻的社会病态机理,一旦定性为治安事件将会屏蔽民众的正当诉求表达和忽视政府的真正不作为,无形中把民众置于对立和违法的境地,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置必须打破惯性思维和压制模式,不应强调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而应注重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反思自身工作的不足。说到底,它只不过是宪法所赋予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非合法程序性表达。因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应从中性角度界定,即一定数量的人群为实现某种目的,通过游行、示威、罢工、请愿、上访、堵塞交通等而进行的聚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偶然事件的聚合而非长期的谋划,是弱势群体寻求另一方(政府、企业等)对其权益或诉求的关注而非积极地对抗或推翻对方。由谣言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仅会对当事人或群体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还会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一旦被某个触点引燃,就会产生强烈的负面效应,将最初的谣言危机演变成公众与政府冲突的恶性事件。美国学者奥尔波特认为,“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1]那么何谓谣言?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指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2]《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则将谣言定义为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笔者认为谣言应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谣言并非一定是不真实的言语,只是尚未被证实或澄清,因而它不同于谎言;二是谣言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否则失去扩散性特征的谣言则是无谣可传;三是谣言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谣言之所以被广泛传播并不是其有多高的可信性,而是被传播群体自我情感的附加。因而本文将谣言定义为在人群中传播的未经证实的说法或者传闻,其外延应十分广泛。L.波斯特曼在《谣言心理学》一书中曾给出著名的谣言公式:R=I×A,即谣言的流通量=问题的重要性×证据的暧昧性(模糊性、似是而非性)。[3]在群体性事件中问题的重要性是指其关切切身利益的程度,由于群众对政府的抽象不满或愤怒可以借助任何具体事件以形成对政府的压力,因而可以从无直接利益的旁观者而转变为表达利益诉求的参与者。证据的模糊性是指消息给潜在传播者留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的余地和不确定的空间。谣言在现代传媒的支持下传播迅捷,如果权威部门不能及时披露真实信息,就会充斥着各种谣言或传闻,进而引发群体性围观。谣言之所以能够生成,笔者认为有三个主要因素:
第一,特定社会情势: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间,集中表现为社会结构变动、经济体制转轨、利益诉求多样,其背后涌动的是贫富差距拉大、② 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从上世纪80年代的1.8:1上升到2010年的3.23:1,基尼系数已超过0.5,是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贪污腐败蔓延、②环境污染加重、暴力拆迁征地屡禁不止等新问题和新矛盾,由此决定了中国进入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风险社会阶段(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特征即为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的不确定性逻辑,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这恰恰验证了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的“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动荡和社会冲突”。[4]群体性事件正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罗干同志在《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一文中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官民矛盾,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和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反而有恃无恐地利用垄断性政治社会资源如同公司一样去追逐利益最大化,生活在如此社会环境下的民众其安全感、幸福感被体制、制度和权力所弱化甚至剥夺,因而容易滋生对生存和发展的恐慌与对政府与民争利或不作为的不满。面对颓废的社会情势曾寄希望于政府有所作为的梦想被无情现实打破后,弱势群体就会寻求非常态的利益表达途径和私力自救方式,这就意味着一旦社会流传对政府不利的谣言,不满个体似乎找到了久违的内心平衡和发泄渠道,不仅积极加入到谣言传播的行列,而且借此谣言进行聚集并演化成群体性事件以对政府施加压力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这种表达和参与的背后往往意味着失序和暴力。
第二,从众心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是一种群体性动物,个体希望在群体中得到关注、认同和尊重,为此会选择遵从共性并掩饰个性,对他人的观点往往会人云亦云。换言之,一旦一定量的人开始相信一则谣言,其他人也会相信,除非他们有更好的理由相信这则谣言是虚假的;更何况很多时候个体无需去区分谣言的真假,因为传播谣言并不会危及到个人利益,甚至从中还能谋求到某种利益和满足,因而对谣言会积极传播。这种谣言的盛传已不只是社会成员心理情绪的一种表达,它已经暗含了社会大众对社会现象、政治事件趋于一致的一种心理判断倾向和评价取向,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有了这种共同的情绪基础,一旦遇到与这种情绪相吻合的事件(例如不利政府的谣言),就会迅速聚集起大量的围观人群。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谣言充分展示了易被大众接受和夸张传播,引起心理震荡而导致公众广泛性的非理性行为的显著特点。根据实验表明,面对一个十分简单的判断题,当不给他们看别人的判断而让他们做出自己的判断时,人们犯错的概率低于1%;但当面临支持错误答案的群体压力时,人们的出错概率为36.8%。[5]对此,群体心理学家勒庞认为群众是冲动、无理性、愚蠢、缺乏责任感的,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众的行为之中,由于受到匿名、感染、暗示等因素的作用,就会丧失处于个体状态时的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过激、攻击性的反社会行为。[6]从我国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体社会心理因素大体上有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去个性化的匿名心理、借机发泄心理,正是这些区别于个体心理的群体社会心理支配和影响着参与群体性事件民众的行为方式。
第三,事件起因。某种谣言之所以能够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谣言本身能够引起群众情感上的共鸣和内心的同情,即民众借此找到了发泄对政府和社会不满和怨恨的渠道,直言之,谣言只是一个十分恰当的道具,它非常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当前民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腐化和不作为深恶痛绝,对公务员的嘲弄和丑化成为表征个体愤慨、正直和胆量的试金石,当然这不排除一些公务员的违法乱纪对民众朴实情感的伤害,也不排除一些民众面对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而表现的无奈和抗争,但“公务员”成为负面标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旦在公共场合被提起往往会引起同仇敌忾的共鸣,并进而迁延到对公务员等社会群体的一种本能的、出自内心基本情感的反感。如果不满或愤怒长期积聚,且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带来令人无法预料的爆发,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法律规则解决的民事或刑事纠纷,就会毫无征兆地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群众会在表面遵循规则的长期假象下借事件这一载体将心理的失衡瞬间演绎得淋漓尽致。例如2004年重庆万州群体性事件,其最初诱因只不过是一起十分普通的私人纠纷,当事人余某因肩上的扁担撞上了胡某的妻子曾某,曾某打了余某一耳光,胡某则将余某的扁担夺过来对余某进行殴打。如果事件到此结束,这起纠纷只是一起普通治安案件,不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但胡某扬言“自己是公务员,出了事可以摆平”,这句话引起了现场群众的愤怒和指责,进而发生打砸抢事件。事后查明胡某并不是公务员,而是一名普通市民。可见民众暴力行为表象是对胡某恃权傲民的不满,实质是对公务员群体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权力和腐败盛行的借题发挥。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生成
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始于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群体性事件尽管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冲击,但群体性事件显然不能简单地界定为治安事件,因为事件的发生有深刻的社会病态机理,一旦定性为治安事件将会屏蔽民众的正当诉求表达和忽视政府的真正不作为,无形中把民众置于对立和违法的境地,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置必须打破惯性思维和压制模式,不应强调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而应注重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反思自身工作的不足。说到底,它只不过是宪法所赋予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非合法程序性表达。因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应从中性角度界定,即一定数量的人群为实现某种目的,通过游行、示威、罢工、请愿、上访、堵塞交通等而进行的聚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偶然事件的聚合而非长期的谋划,是弱势群体寻求另一方(政府、企业等)对其权益或诉求的关注而非积极地对抗或推翻对方。由谣言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仅会对当事人或群体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还会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一旦被某个触点引燃,就会产生强烈的负面效应,将最初的谣言危机演变成公众与政府冲突的恶性事件。美国学者奥尔波特认为,“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1]那么何谓谣言?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指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2]《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则将谣言定义为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笔者认为谣言应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谣言并非一定是不真实的言语,只是尚未被证实或澄清,因而它不同于谎言;二是谣言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否则失去扩散性特征的谣言则是无谣可传;三是谣言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谣言之所以被广泛传播并不是其有多高的可信性,而是被传播群体自我情感的附加。因而本文将谣言定义为在人群中传播的未经证实的说法或者传闻,其外延应十分广泛。L.波斯特曼在《谣言心理学》一书中曾给出著名的谣言公式:R=I×A,即谣言的流通量=问题的重要性×证据的暧昧性(模糊性、似是而非性)。[3]在群体性事件中问题的重要性是指其关切切身利益的程度,由于群众对政府的抽象不满或愤怒可以借助任何具体事件以形成对政府的压力,因而可以从无直接利益的旁观者而转变为表达利益诉求的参与者。证据的模糊性是指消息给潜在传播者留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的余地和不确定的空间。谣言在现代传媒的支持下传播迅捷,如果权威部门不能及时披露真实信息,就会充斥着各种谣言或传闻,进而引发群体性围观。谣言之所以能够生成,笔者认为有三个主要因素:
第一,特定社会情势: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间,集中表现为社会结构变动、经济体制转轨、利益诉求多样,其背后涌动的是贫富差距拉大、② 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从上世纪80年代的1.8:1上升到2010年的3.23:1,基尼系数已超过0.5,是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贪污腐败蔓延、②环境污染加重、暴力拆迁征地屡禁不止等新问题和新矛盾,由此决定了中国进入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风险社会阶段(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特征即为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的不确定性逻辑,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这恰恰验证了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的“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动荡和社会冲突”。[4]群体性事件正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罗干同志在《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一文中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官民矛盾,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和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反而有恃无恐地利用垄断性政治社会资源如同公司一样去追逐利益最大化,生活在如此社会环境下的民众其安全感、幸福感被体制、制度和权力所弱化甚至剥夺,因而容易滋生对生存和发展的恐慌与对政府与民争利或不作为的不满。面对颓废的社会情势曾寄希望于政府有所作为的梦想被无情现实打破后,弱势群体就会寻求非常态的利益表达途径和私力自救方式,这就意味着一旦社会流传对政府不利的谣言,不满个体似乎找到了久违的内心平衡和发泄渠道,不仅积极加入到谣言传播的行列,而且借此谣言进行聚集并演化成群体性事件以对政府施加压力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这种表达和参与的背后往往意味着失序和暴力。
第二,从众心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是一种群体性动物,个体希望在群体中得到关注、认同和尊重,为此会选择遵从共性并掩饰个性,对他人的观点往往会人云亦云。换言之,一旦一定量的人开始相信一则谣言,其他人也会相信,除非他们有更好的理由相信这则谣言是虚假的;更何况很多时候个体无需去区分谣言的真假,因为传播谣言并不会危及到个人利益,甚至从中还能谋求到某种利益和满足,因而对谣言会积极传播。这种谣言的盛传已不只是社会成员心理情绪的一种表达,它已经暗含了社会大众对社会现象、政治事件趋于一致的一种心理判断倾向和评价取向,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有了这种共同的情绪基础,一旦遇到与这种情绪相吻合的事件(例如不利政府的谣言),就会迅速聚集起大量的围观人群。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谣言充分展示了易被大众接受和夸张传播,引起心理震荡而导致公众广泛性的非理性行为的显著特点。根据实验表明,面对一个十分简单的判断题,当不给他们看别人的判断而让他们做出自己的判断时,人们犯错的概率低于1%;但当面临支持错误答案的群体压力时,人们的出错概率为36.8%。[5]对此,群体心理学家勒庞认为群众是冲动、无理性、愚蠢、缺乏责任感的,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众的行为之中,由于受到匿名、感染、暗示等因素的作用,就会丧失处于个体状态时的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过激、攻击性的反社会行为。[6]从我国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体社会心理因素大体上有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去个性化的匿名心理、借机发泄心理,正是这些区别于个体心理的群体社会心理支配和影响着参与群体性事件民众的行为方式。
第三,事件起因。某种谣言之所以能够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谣言本身能够引起群众情感上的共鸣和内心的同情,即民众借此找到了发泄对政府和社会不满和怨恨的渠道,直言之,谣言只是一个十分恰当的道具,它非常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当前民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腐化和不作为深恶痛绝,对公务员的嘲弄和丑化成为表征个体愤慨、正直和胆量的试金石,当然这不排除一些公务员的违法乱纪对民众朴实情感的伤害,也不排除一些民众面对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而表现的无奈和抗争,但“公务员”成为负面标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旦在公共场合被提起往往会引起同仇敌忾的共鸣,并进而迁延到对公务员等社会群体的一种本能的、出自内心基本情感的反感。如果不满或愤怒长期积聚,且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带来令人无法预料的爆发,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法律规则解决的民事或刑事纠纷,就会毫无征兆地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群众会在表面遵循规则的长期假象下借事件这一载体将心理的失衡瞬间演绎得淋漓尽致。例如2004年重庆万州群体性事件,其最初诱因只不过是一起十分普通的私人纠纷,当事人余某因肩上的扁担撞上了胡某的妻子曾某,曾某打了余某一耳光,胡某则将余某的扁担夺过来对余某进行殴打。如果事件到此结束,这起纠纷只是一起普通治安案件,不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但胡某扬言“自己是公务员,出了事可以摆平”,这句话引起了现场群众的愤怒和指责,进而发生打砸抢事件。事后查明胡某并不是公务员,而是一名普通市民。可见民众暴力行为表象是对胡某恃权傲民的不满,实质是对公务员群体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权力和腐败盛行的借题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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