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消解机制——学术探索
作者:潘庸鲁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3人气:1340
谣言必须流动起来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开来,没有一定的受众群体将无谣可传,因而谣言需要一定的传播载体。换言之,谣言的传播越广泛和越迅捷,对传播工具的要求就越高。过去局限于口授相传或者布告、马匹、驿站、烽火台都是传统做法,而无线广播、电视、电话等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的普及,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尤其手机、网络等个性化工具的出现又打破了国家对传播渠道的垄断控制,个体不仅能够随时随地传播和接受信息,也能规避国家信息的单一性和虚假性,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无须过滤而直抒胸臆的互动渠道。根据统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有5.13亿网民,手机网民达3.56亿,微博用户数达2.5亿。这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载体和受体基础,因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极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如果政府将希望寄托于谣言的不攻自破,则是小觑了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力量,因为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并非只是谣言,它不单纯语言上的不诚实和无中生有,而是民众在谣言传播中隐含了对群体性事件本身或者之外的情感寄托,换言之,里面有抽象或具体的利益诉求,正是这种利益的不满足才导致了个体的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在强大的传播信息渠道面前,政府试图通过垄断信息或片面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只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因而需要强势一方以真诚、同情和客观的心态面对群情激奋的民众,针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有效化解。
(一) 及时全面公开真实信息
在传播手段多样化的当今,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公布相对滞后,在公布时又往往以“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一小撮人”的谣言所蒙蔽来概括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这种旧有思维和做法以高高在上和不屑一顾的姿态导致群众对其公布信息的反感和怀疑(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以往没有获知信息的渠道今天在网络和手机的支持下群众有了对抗的平台,并结合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声情并茂的形式,成为一段时间内主导公众舆论的主要力量。例如,瓮安群体性事件持续了80个小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段时间里,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3篇;而一网站的贴吧中就出现了近500个相关主帖,[7]以至于政府在危机公关时处于被动局面,因而官方若再沿用传统的操作方法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这里需要分辨两种情形:一是很多情形下民众并不真正关注谣言的真假,而在于借此发泄对政府长期的不满;二是如果参与的民众真的被蒙蔽,此时的政府并没有选择及时、全面公开信息,而是遮遮掩掩或者片面选择有利于己的信息公布,殊不知信息的不对称正是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因而,无论基于那种情形都应选择及时、全面公开信息,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更在于以真实客观的信息来打破谣言的困扰,既可以堵塞以谣言宣泄对政府不满的群体,让其无此借口;也可以让被蒙蔽的民众及早了解真相。因此,政府应该及时提供不同于谣言的真实信息,让民众有对比和选择的空间,不迷恋于谣言信息单一性的陷阱。尤其在黄金24小时内及时公布真实权威信息,遵守查明多少公布多少的宗旨,用滚动方式逐渐增加,并且要持续、反复播报信息,使准确信息在量上压过谣言,进而使那些谣言“传播者”在信息压力之下产生趋同心理,趋同于准确、权威的信息,从而实现谣言的传播控制。
(二) 排除涉事一方对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公布权利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民众对涉事方充满了激愤和怀疑,如果有其调查和发布信息将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反而使谣言更盛行。因为涉事方缺乏公正的逻辑前提,因而必须交由涉事方的上级机关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事件之所以发生就在于李树芬的父母不相信州县对李树芬因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后经省有关部门决定,由省里派出专家组,在李树芬的亲属和村民代表见证下,对李树芬遗体又进行了解剖检验,更权威的检验结果再次表明李树芬确系溺水死亡,谣言很快就被真相所替代。这是基于当前我国还不发达的社团组织(现阶段的社团组织由于自身的组织程度低,自发性和依附性的特征导致其在利益表达方面软弱无力)不具备与强势机关进行协商和谈判的力量,只能寄希望于还未被民众完全抛弃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上级机关来进行辟谣和行为界定。当然,这期间政府、团体、组织请出权威进行辟谣、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止谣、用行动针锋相对地进行回击、找到可靠的消息来源进行澄清等都是预防、控制谣言的基本手段,也可以说是一种可选的应对策略。
(三) 对造谣者和传播者应予以法律手段规制
面对利用谣言制造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必须对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给予法律手段规制,这遵循了法治社会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应纳入到法治解决范畴。尽管当事人可能有正当的理由,但采取制造谣言以博同情或关注的做法仍违法理,毕竟由谣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若对此类行为方式采取放纵的策略,将会导致群起效尤的恶性循环。法律的权威不容任何个体和单位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弱势群体的情有可原而视而不见,因为法律代表着规范、公正和秩序。其实,谣言的传播不仅与事实有关,而且与情感和偏见相关,那么,遏制谣言的传播完全寄希望于及时公布真相并不一定能取得预期效果,因而持久稳定公正的解决方案仍是法律手段,迫使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用增加造谣、传谣代价的方式阻遏造谣、传谣。但这里必须谨防伤害言论自由,这就要求不能以制止谣言来用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的手段为代价,否则有违宪之嫌疑,因而,这里言论自由的界限以不伤害他人和不扰乱社会秩序为界限,只能对谣言的制造者和恶意传播者给予法律惩治。要把群体性个案的处理模式由临时抱佛脚的方式逐渐走向应对机制法律制度化的方式,这是法治建设的应然要求。否则,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不但群体性事件短暂的胜利会淹没在上层建筑的冷漠之中,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仍会恣意飘扬在法治天空之上。
另外,在破解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四个原则:现场倾听原则、反思自责原则、问责制原则以及慎用警力原则,毕竟群体性事件仍局限于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而事件的发生总有强势方工作上的不足或蛮横,在“人民群众是一切力量的源泉”这一真理不变的前提下,对民众低头并非认输或投降,而是尊重和敬畏。这就要求官员抛弃过去惯用的堵塞打压的思维模式,采取程序公开、平等协商的工作机制才能使事态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是,所达成的决定不是简单地反映参与者的重要利益或观点,而是反映了考虑各方观点后做出的判断及解决分歧时应该使用的规则和程序。[8]
我们不必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谈谣色变,而应把此种谣言视为民众在特殊社会情势下表达的一种非理性意见或情绪倾向、一种社会精神现象、一种畸变的舆论形态,现代交往工具的发展注定一味采取压制策略并不能从根本上截断谣言,况且这种谣言的风生水起附加了个体的情感、价值取向和社会判断。正如官方可以屏蔽传播信号,却不能清理民众内心不满的杂草,如果不具体分析民众相信谣言的心理、任凭谣言流传或选择性辟谣,将导致在特定语境下虚假谣言转变为客观事实,这才是谣言的可怕之处。说到底,政府及时慎对谣言、转变互联网时代下的自以为是、提高处理复杂事件的工作能力只是为自己正身的当务之急,而反思和问责、廉洁和高效、公正和亲民才是遏制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盛行的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1][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2][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宫秀军.论谣言的传播机制及理性应对[D].湘潭大学,2009.
[4][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5][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M].张楠迪扬译.上海:中信出版社,2010.
[6][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7]陆侠.由石首案看政府如何应对群体事件[N].人民日报,2009-6-24.
[8][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一) 及时全面公开真实信息
在传播手段多样化的当今,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公布相对滞后,在公布时又往往以“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一小撮人”的谣言所蒙蔽来概括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这种旧有思维和做法以高高在上和不屑一顾的姿态导致群众对其公布信息的反感和怀疑(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以往没有获知信息的渠道今天在网络和手机的支持下群众有了对抗的平台,并结合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声情并茂的形式,成为一段时间内主导公众舆论的主要力量。例如,瓮安群体性事件持续了80个小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段时间里,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3篇;而一网站的贴吧中就出现了近500个相关主帖,[7]以至于政府在危机公关时处于被动局面,因而官方若再沿用传统的操作方法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这里需要分辨两种情形:一是很多情形下民众并不真正关注谣言的真假,而在于借此发泄对政府长期的不满;二是如果参与的民众真的被蒙蔽,此时的政府并没有选择及时、全面公开信息,而是遮遮掩掩或者片面选择有利于己的信息公布,殊不知信息的不对称正是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因而,无论基于那种情形都应选择及时、全面公开信息,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更在于以真实客观的信息来打破谣言的困扰,既可以堵塞以谣言宣泄对政府不满的群体,让其无此借口;也可以让被蒙蔽的民众及早了解真相。因此,政府应该及时提供不同于谣言的真实信息,让民众有对比和选择的空间,不迷恋于谣言信息单一性的陷阱。尤其在黄金24小时内及时公布真实权威信息,遵守查明多少公布多少的宗旨,用滚动方式逐渐增加,并且要持续、反复播报信息,使准确信息在量上压过谣言,进而使那些谣言“传播者”在信息压力之下产生趋同心理,趋同于准确、权威的信息,从而实现谣言的传播控制。
(二) 排除涉事一方对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公布权利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民众对涉事方充满了激愤和怀疑,如果有其调查和发布信息将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反而使谣言更盛行。因为涉事方缺乏公正的逻辑前提,因而必须交由涉事方的上级机关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事件之所以发生就在于李树芬的父母不相信州县对李树芬因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后经省有关部门决定,由省里派出专家组,在李树芬的亲属和村民代表见证下,对李树芬遗体又进行了解剖检验,更权威的检验结果再次表明李树芬确系溺水死亡,谣言很快就被真相所替代。这是基于当前我国还不发达的社团组织(现阶段的社团组织由于自身的组织程度低,自发性和依附性的特征导致其在利益表达方面软弱无力)不具备与强势机关进行协商和谈判的力量,只能寄希望于还未被民众完全抛弃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上级机关来进行辟谣和行为界定。当然,这期间政府、团体、组织请出权威进行辟谣、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止谣、用行动针锋相对地进行回击、找到可靠的消息来源进行澄清等都是预防、控制谣言的基本手段,也可以说是一种可选的应对策略。
(三) 对造谣者和传播者应予以法律手段规制
面对利用谣言制造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必须对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给予法律手段规制,这遵循了法治社会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应纳入到法治解决范畴。尽管当事人可能有正当的理由,但采取制造谣言以博同情或关注的做法仍违法理,毕竟由谣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若对此类行为方式采取放纵的策略,将会导致群起效尤的恶性循环。法律的权威不容任何个体和单位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弱势群体的情有可原而视而不见,因为法律代表着规范、公正和秩序。其实,谣言的传播不仅与事实有关,而且与情感和偏见相关,那么,遏制谣言的传播完全寄希望于及时公布真相并不一定能取得预期效果,因而持久稳定公正的解决方案仍是法律手段,迫使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用增加造谣、传谣代价的方式阻遏造谣、传谣。但这里必须谨防伤害言论自由,这就要求不能以制止谣言来用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的手段为代价,否则有违宪之嫌疑,因而,这里言论自由的界限以不伤害他人和不扰乱社会秩序为界限,只能对谣言的制造者和恶意传播者给予法律惩治。要把群体性个案的处理模式由临时抱佛脚的方式逐渐走向应对机制法律制度化的方式,这是法治建设的应然要求。否则,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不但群体性事件短暂的胜利会淹没在上层建筑的冷漠之中,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仍会恣意飘扬在法治天空之上。
另外,在破解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四个原则:现场倾听原则、反思自责原则、问责制原则以及慎用警力原则,毕竟群体性事件仍局限于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而事件的发生总有强势方工作上的不足或蛮横,在“人民群众是一切力量的源泉”这一真理不变的前提下,对民众低头并非认输或投降,而是尊重和敬畏。这就要求官员抛弃过去惯用的堵塞打压的思维模式,采取程序公开、平等协商的工作机制才能使事态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是,所达成的决定不是简单地反映参与者的重要利益或观点,而是反映了考虑各方观点后做出的判断及解决分歧时应该使用的规则和程序。[8]
我们不必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谈谣色变,而应把此种谣言视为民众在特殊社会情势下表达的一种非理性意见或情绪倾向、一种社会精神现象、一种畸变的舆论形态,现代交往工具的发展注定一味采取压制策略并不能从根本上截断谣言,况且这种谣言的风生水起附加了个体的情感、价值取向和社会判断。正如官方可以屏蔽传播信号,却不能清理民众内心不满的杂草,如果不具体分析民众相信谣言的心理、任凭谣言流传或选择性辟谣,将导致在特定语境下虚假谣言转变为客观事实,这才是谣言的可怕之处。说到底,政府及时慎对谣言、转变互联网时代下的自以为是、提高处理复杂事件的工作能力只是为自己正身的当务之急,而反思和问责、廉洁和高效、公正和亲民才是遏制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盛行的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1][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2][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宫秀军.论谣言的传播机制及理性应对[D].湘潭大学,2009.
[4][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5][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M].张楠迪扬译.上海:中信出版社,2010.
[6][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7]陆侠.由石首案看政府如何应对群体事件[N].人民日报,2009-6-24.
[8][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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