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的化解——江淮论坛
作者:郭莉来源:原创日期:2013-08-08人气:715
一、互为客体的网络舆论监督与行政管理:
冲突产生的必然性
网络舆论监督与行政管理互为客体的属性决定了网络舆论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的必然性。
(一)互为客体的网络舆论监督与行政管理
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权力制约视角下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以互联网为舆论集合平台,对公权力及其行使者进行监督的活动,是公民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的活动。舆论监督最本质功能就是对公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制约,网络舆论监督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本质上反映了舆论监督在宪政上所具有的核心价值,它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按照权利制约权力理论,除了恰当划分公、私领域,设定公权力不可侵入公民权利的边界以制约国家权力外,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民还被赋予监督国家权力的权利。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有其正当性、合理性和针对性,符合权力来源与设定宗旨,这决定了行政管理活动必然处于客体的地位。
2012年, 随着“表哥”、“房叔”、“不雅书记”等一批官员查处,网络舆论监督的“正能量” 再次引发人们的强烈关注。但是,十分“给力”的“网络舆论监督”,其实也是把“双刃剑”。由于网络言论的低成本风险以及相对较弱的信息过滤机制,在网络舆论中个人的理性往往被情感所左右,特别在真伪难辨的信息以及有意制造的政治流言和谎言面前,网民的判断能力是有限的。“网络群体极化”、“网络暴力”、“网络舆论审判”、“网络恶搞”、“网络黑客”等现象,“数字鸿沟”、“网络推手”、“网络水军”、“五毛党”等的存在,使得网络舆论在极大程度上面临着被操纵或被绑架的风险,舆论造势愈演愈烈,人们对网络舆论民意的代表性、真实性、利益性等问题的争议从未间断。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并不完全具有正向价值,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有的甚至蕴涵着相当大的社会稳定风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管理控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国家必须对网络舆论从法律上、技术上、思想上进行控制、利用、引导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决定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地位。
(二)网络舆论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产生的必然性
冲突理论认为,在社会或组织的正常运转过程中,每一个个体参加者和他所在的团体总是努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冲突。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分属不同的权力(利)系统并遵循不同的发展逻辑,二者在行使主体、法律地位、运行方式、社会功能乃至目标函数和行为指向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而差异本身就是矛盾。[1]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拥有了传统舆论监督不可能实现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具有解构传统权力结构的功能,它削弱了权力在信息传播中的掌控能力,影响着国家机关活动的方式,它要求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重塑公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但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网络舆论监督对原结构的解构和行政权原结构在网络中的惯性运作,必然会导致权利与权力的激烈冲突。在网络治理过程中,虽然网络舆论监督的政治功能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肯定,但也受到了来自权力自利本能的排斥,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删帖、屏蔽、过滤等方式消除对自身不利言论的行为在舆论监督的管理中最为常见,这些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的破坏和情绪的对立,这种信任关系的破坏和情绪的对立甚至影响到政府的其他管理手段的实施。
以网络实名制为例,公民基于对权力的怀疑和不信任,网络实名制即使本意在于通过真实姓名进行身份认证,促进网络用户自律,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但在网民眼里,行政机关通过网络实名制规定公民网络发声的条件就可能成了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手段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这显然是由于缺乏信任而导致的情绪性冲突。
冲突产生的必然性
网络舆论监督与行政管理互为客体的属性决定了网络舆论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的必然性。
(一)互为客体的网络舆论监督与行政管理
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权力制约视角下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以互联网为舆论集合平台,对公权力及其行使者进行监督的活动,是公民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的活动。舆论监督最本质功能就是对公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制约,网络舆论监督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本质上反映了舆论监督在宪政上所具有的核心价值,它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按照权利制约权力理论,除了恰当划分公、私领域,设定公权力不可侵入公民权利的边界以制约国家权力外,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民还被赋予监督国家权力的权利。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有其正当性、合理性和针对性,符合权力来源与设定宗旨,这决定了行政管理活动必然处于客体的地位。
2012年, 随着“表哥”、“房叔”、“不雅书记”等一批官员查处,网络舆论监督的“正能量” 再次引发人们的强烈关注。但是,十分“给力”的“网络舆论监督”,其实也是把“双刃剑”。由于网络言论的低成本风险以及相对较弱的信息过滤机制,在网络舆论中个人的理性往往被情感所左右,特别在真伪难辨的信息以及有意制造的政治流言和谎言面前,网民的判断能力是有限的。“网络群体极化”、“网络暴力”、“网络舆论审判”、“网络恶搞”、“网络黑客”等现象,“数字鸿沟”、“网络推手”、“网络水军”、“五毛党”等的存在,使得网络舆论在极大程度上面临着被操纵或被绑架的风险,舆论造势愈演愈烈,人们对网络舆论民意的代表性、真实性、利益性等问题的争议从未间断。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并不完全具有正向价值,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有的甚至蕴涵着相当大的社会稳定风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管理控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国家必须对网络舆论从法律上、技术上、思想上进行控制、利用、引导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决定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地位。
(二)网络舆论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产生的必然性
冲突理论认为,在社会或组织的正常运转过程中,每一个个体参加者和他所在的团体总是努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冲突。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分属不同的权力(利)系统并遵循不同的发展逻辑,二者在行使主体、法律地位、运行方式、社会功能乃至目标函数和行为指向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而差异本身就是矛盾。[1]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拥有了传统舆论监督不可能实现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具有解构传统权力结构的功能,它削弱了权力在信息传播中的掌控能力,影响着国家机关活动的方式,它要求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重塑公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但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网络舆论监督对原结构的解构和行政权原结构在网络中的惯性运作,必然会导致权利与权力的激烈冲突。在网络治理过程中,虽然网络舆论监督的政治功能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肯定,但也受到了来自权力自利本能的排斥,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删帖、屏蔽、过滤等方式消除对自身不利言论的行为在舆论监督的管理中最为常见,这些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的破坏和情绪的对立,这种信任关系的破坏和情绪的对立甚至影响到政府的其他管理手段的实施。
以网络实名制为例,公民基于对权力的怀疑和不信任,网络实名制即使本意在于通过真实姓名进行身份认证,促进网络用户自律,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但在网民眼里,行政机关通过网络实名制规定公民网络发声的条件就可能成了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手段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这显然是由于缺乏信任而导致的情绪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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