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动机之谜——改革与战略
作者:赵一强、张云来源:原创日期:2013-08-31人气:1472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行为在发达国家越来越普遍,表现在主动采用高于法定标准的清洁生产技术、与政府签订自愿减排协议、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加入第三方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如EMS、ISO等)、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捐赠活动等等。这些由企业自行设计和实施的、不同于市场和政府规制的自治型制度安排,被称为“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Ruth Hillary,Nils Thorsen,1999)。
自我规制行为似乎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相违背,那么为什么仍有众多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经济学界对这一谜团已有许多解释,但大多是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来探讨,没有上升到人性“利己”与“利他”关系的高度,在诠释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然性时缺少历史深度和对未来的前瞻。笔者通过回顾经济学说史发现,“斯密之谜”与企业自我规制之谜具有共通之处,从斯密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思想中汲取营养,才能圆满地解释企业环境责任与经济责任的一致关系。
一、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利己观的局限性
20世纪20年代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如果企业做了自身业务以外的事情,会被法庭判为“过度活跃”。随着工伤、职业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社会达尔文主义遭到质疑。在为股东创造利润的同时,通过捐助或承担社会项目来回报社会和公众的价值观,开始为企业界所信奉。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对旧有的企业责任观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最初,CSR的概念并未得到各界一致认同,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表示强烈质疑和反对。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多数学者逐渐承认了CSR的应然性,学界的焦点逐渐转移到阐释CSR的动机上来。
20世纪90年代,美国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了企业组织通过“创新抵偿”以规避环境规制的观点(Michael E.Porter,1991,1995),被称为“波特假说”。其后,许多学者沿着这一思路,提出了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同时提升的观点并进一步分析了其源泉(陶冉等,2001)。从企业内部看,二者的一致性来自污染预防战略、生产程序的重组、风险调整补偿和市场补偿等机制;外部动因则来自“机会”和“安全网”两个方面,通过顾客忠诚度、声誉、竞争和学习等机制发挥作用。由此得出结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并不与利润最大化动机相悖,从长远看,自我规制有助于财务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同步提升。
以上观点当然是令人鼓舞的,也确实道出了自我规制的基本动机。然而,停留于这种观点又会使我们止步不前。因为从实证检验结果看,“波特假说”及其衍生出的“长期利润最大化”假说并未得到确定的验证,许多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行为与预期利润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来自伦理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表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一场涉及价值观念重建、政企关系重塑的革命性运动,它要求对基于工业文明的“经济人”范式进行修正和变革。而以“波特假说”为代表的经济学派仍然将企业视为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动物,试图用利己来解释本质上是利他的行为,这就回避了对经济人基本范式的诘问,因而是有局限l生的。
二、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企业自我规制虽是一种新现象,但却可以从历史上的“斯密问题”中得到线索和启发。
(一)“斯密之谜”及其启示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从同情心出发论述了利他主义的伦理观,但在《国富论》中又从物质利益出发论述了利己主义的经济观。这两者之间的不一致被称为“斯密问题”或“斯密之谜”。“斯密问题”最早是19世纪中叶由德国历史学派提出的,并为苏联时期的经济学家卢森贝所承认。经过争论,多数学者如拉斐尔(D.D.Raphael)、麦克菲(A.L.Macfie)、陈岱孙、蒋自强等均认为,所谓的“斯密问题”是一个伪问题。“在斯密的时代,经济学和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的两个构成部分,两个不同的论点成为两本书各自的强调重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能因之而认为二者就必然构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对人的行为动机的分析来看,《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都是从人的利己本性出发的”,而且,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利他与利已是可以一致的。
斯密受大卫·休谟“人性论”的影响,认为人性中既有动物性(即利己)的方面,又有天使(即利他)的一面。斯密把人的利己心和同情心(利他心)的关系比作时钟上的长针与短针或文法与修辞的关系,两种动机内在地统一于人的本性之中。一方面,斯密承认人利己行为的合理性,指出“自爱”倾向是人性的自然流露,是道德中性的,而对私人利益的追求最终会促进社会公共福利。他在《国富论》中写道:“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斯密所说的“利己心”存在道德底线,这就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按照斯密的观点,一个人的行为不管是}H于利己的本能还是利他的本能,都必须获得他人的“同感”(Sympathy)才会为社会所接受,才能被认为是“合适”(Propriety)的,也就是社会的“善”。这里的“同感”,相当于感同身受、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情心”。同情心是一种更为有力的动机,可以防止自爱动机的膨胀。同情心使我们产生交换意识,而不是通过战争、掠夺、欺诈等非理性的方法来满足自身需要。现代心理学的“同情一利他假说”认为,利他行为源于“人们真正关心他人福祉的情感”。斯密正是从人类共有的同情共感的角度,阐释利己动机是能够自发地受到限制的。如果说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斯密对人的行为动机所作的分析还只能停留在内省的基础上,那么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阐释的“情感共鸣”已得到生命科学的证明。
可以看出,在斯密那里,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J生中自利心与同情心共存的假设,或者说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二位一体;二是经由“看不见的手”指引而无意识实现的利己动机与利他结果的统一。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市场伦理的精髓。遗憾的是,斯密之后的经济学家只注意到了第二个方面,却对第一个方面有所忽略。经济人范式将自利心发展到极致,抛弃了同情心的属性,逐渐把一个有着七情六欲的社会人抽象成一个冰冷的只善于功利计算的经济动物。这种理念反映在企业责任观上,就是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乃是为股东赚钱。直至以自我为中心的单一逐利观导致了包括环境危机在内的一系列严重问题,才引起经济学家的重视与反思。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扮演着实然经济人与应然道德人的双重角色,这一社会角色决定了其社会责任担当是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有机统一(陈创生、张增船,2012)。在由市场经济所主导的社会,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增加产出与销售,这种利己活动同时达到了利他的效果,即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同样,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回馈自然、恢复环境的行为,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有助于维护当代人乃至顾及后代人的福利,这正是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体现。
(二)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利他视角
用人本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来审视,现实中的企业家不仅仅是资本的人格化代表,还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动机的机器,而是具有形形色色、复杂多样的动机。从人的本性出发,我们可以借用马斯洛的行为动机理论来分析企业家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动机。马斯洛认为,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一是衣、食、住、医疗等生理需要,二是职业稳定、财产安全、生活安定等安全需要,三是情感或归属的需要以及社交的需要,四是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或为他人所尊重),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Maslow,A.H.,1968)。这些需要在层次上是逐级递升的。如果说自利动机假定和“最大化”分析范式反映了生产力低下、财富匮乏的时代人们追求物质需求满足的行为机理,那么随着物质财富的丰裕,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将逐渐由物质需求向着自我实现的高层次动机递进。现代企业家自愿承担环境责任,就是经济人行为动机由单一生存需求动机向多元复合高层动机转变的一个明证(李永刚,2011),其中可能渗透着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也包含着不同程度的慷慨因素、无私的品德因素等道德和慈善动机。按照美国学者戴维斯的说法,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业“至少是部分地超出了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为了某些理由而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也就是说,社会责任的概念本身就带有利他动机。当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承担环境责任而牺牲部分经济利益时,若仍沿袭传统理念把利他行为看作例外的、非理性的,恐怕是一种“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傲慢与偏见。
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起,西方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关于利他性问题的研究达到了高峰,研究范式也发生转变,即“从以生物的自私动机为起点研究利他性,转到普遍认为利他性是人性的一部分”。这恰恰契合了企业对环境责任承担由被动到主动的趋势。行为心理学的最新成果表明,正如利己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利他性也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如果说利己心是人类一切经济行为的原始推动力,那么将利他行为扩展到亲缘关系之外,则是人区别于低等生物的根本特征。非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之间的利他行为,本质上是“通过相互合作交换适合度的行为”,它是人类在互惠基础上合作的产物。人类在与大自然不断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交换的过程中,通过互助和竞争获得了理性的智慧能力。然而,由于个体对自然资源与环境公共物品的肆意掠夺,导致了资源短缺、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危机,人类孜孜以求的物质利益逐渐异化为毁灭自身的致命武器。生态文明观的提出,正是人类理性对利他主义价值观的呼唤。这种普遍理性自然地投射到个体理性上,就会使利他行为由群体层次延伸到个体层次。企业家自觉承担环境责任正是个体理性的投射,它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种值得称道和推广的互惠利他行为。
进一步地,生物利他行为有基因目的、情感目的和道德目的。基于对全球气候变暖等生态危机的忧虑,各国自觉地协商进行碳减排,可以认为是一种基因目的的利他行为,直接目的是维持人类种群的繁衍生息。碳减排的实现需要区分各国碳排放的责任与义务,这之中充满了博弈和利己主义的算计。但一旦达成协议,各国就必须遵守,也就是说,个体层面的利己动机必须服从于共同体层面的利他规则。在此种情境下,企业自觉进行碳减排,就由基因目的和情感目的,上升为道德意义上的利他行为。而一旦生态伦理成为社会大众共同的价值观,就会起到“道德棘轮”的作用,迫使企业依照这种道德要求调整经营行为。企业若背离这种道德要求,就会被社会大众所唾弃,要么产品失去销售市场,要么企业在资本市场丧失融资活力,要么受到所在社区的排斥而难以立足。
事实上,利己与利他好像是莫比乌斯带的正反两面,二者虽然从抽象的意义上有着本质不同,但在具体行为之中较难做出区分。“人类行为中普遍共存着关心自己和关心他人的动机”。企业家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动机,往往兼具利己与互惠利他两种心理特征。因此,既可以将利他行为看作“自爱”的拓展和延伸、一种“开明的自利”,也可以将自利行为用利他主义的理论框架来解释。采用后一种视角,或许可以发现以往所忽视了的一些洞见。利他行为可分为心理利他(psychological altruism)和行为利他(behavioral altruism)。前者强调行为者的助人意愿,后者强调使他人受益的结果(闫鸿斐,2009)。用长期利润最大化动机来解释自我规制,实际是在说,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取得了利他的效果,这属于一种行为利他主义;而道德动机说则可以归于心理利他主义。《国富论》中写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显然,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利己与利他相统一论,实际是一种行为利他主义。同时,作为道德哲学家的斯密,通过引入“公正的旁观者”(well informed and impartial specta-tor)这一概念来对心理利他主义做出了说明。在人生这场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赛中,竞争者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如果他要挤掉或打倒其中任一个对手,旁观者对他的迁就就会完全停止”。这里的旁观者不仅是指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更是指存在于行为人内心的假想存在,“它是理性、道义、良心、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人”。用这一概念来阐释,即企业家在良心的驱使下努力承担环境责任,期望通过企业的健康发展证实自己的才能和品格,并获得大家的赞赏,最终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这种高层心理需要较少具有竞争性,其需要的满足也更强调利他动机。
如果说斯密的任务是破除早期基督教教义因鄙视谋利行为而造成的“道德困境”,为利己心正名,这一时代任务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利他行为置于重点。那么,随着人类步入物质丰裕时代,人的动机日益多元化,将利他行为更多地纳入视野,为人的自我实现、社会责任、利他等高层心理动机的涌现和张扬留出理论通路,就是当代经济学的重要使命。
(三)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谜底:利他与利己的有机统一
承认利他动机,并不等于否定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盈利属性或利己动机。西方生态社会主义者将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的症结归罪于其营利本性,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和生态危机,必须抛弃以市场力量为导向的经济,转向以生态法则为导向的“生态社会主义”(莱斯特·R·布朗,2002)。这种哲学批判和伦理反思虽有其价值,但它将生态友好与市场经济完全对立起来的观点,并没有为我们指明一条通向生态文明的康庄大道。
一般来说,除了亲缘利他的场合,在考虑到经济因素时,利他行为的发生总是与某种特定的功利目的有关。企业毕竟不是社会慈善机构,而是一个以创造价值和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自我规制的企业如何不被淘汰?奥秘只能来自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可能性(张云、杨梅菊,2008)。企业在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同时,不但有可能降低经济成本,增加预期利润,而且有助于积累社会资本,树立良好声誉(边燕杰、丘海雄,2000)。正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可能性,才能破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之谜。企业的赢利能力恰恰是它尽社会责任的基础。关键是需要有遏制自利心膨胀的机制,实现最好的冲动力与最强的冲动力的结合。
自我规制行为似乎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相违背,那么为什么仍有众多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经济学界对这一谜团已有许多解释,但大多是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来探讨,没有上升到人性“利己”与“利他”关系的高度,在诠释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然性时缺少历史深度和对未来的前瞻。笔者通过回顾经济学说史发现,“斯密之谜”与企业自我规制之谜具有共通之处,从斯密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思想中汲取营养,才能圆满地解释企业环境责任与经济责任的一致关系。
一、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利己观的局限性
20世纪20年代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如果企业做了自身业务以外的事情,会被法庭判为“过度活跃”。随着工伤、职业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社会达尔文主义遭到质疑。在为股东创造利润的同时,通过捐助或承担社会项目来回报社会和公众的价值观,开始为企业界所信奉。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对旧有的企业责任观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最初,CSR的概念并未得到各界一致认同,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表示强烈质疑和反对。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多数学者逐渐承认了CSR的应然性,学界的焦点逐渐转移到阐释CSR的动机上来。
20世纪90年代,美国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了企业组织通过“创新抵偿”以规避环境规制的观点(Michael E.Porter,1991,1995),被称为“波特假说”。其后,许多学者沿着这一思路,提出了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同时提升的观点并进一步分析了其源泉(陶冉等,2001)。从企业内部看,二者的一致性来自污染预防战略、生产程序的重组、风险调整补偿和市场补偿等机制;外部动因则来自“机会”和“安全网”两个方面,通过顾客忠诚度、声誉、竞争和学习等机制发挥作用。由此得出结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并不与利润最大化动机相悖,从长远看,自我规制有助于财务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同步提升。
以上观点当然是令人鼓舞的,也确实道出了自我规制的基本动机。然而,停留于这种观点又会使我们止步不前。因为从实证检验结果看,“波特假说”及其衍生出的“长期利润最大化”假说并未得到确定的验证,许多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行为与预期利润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来自伦理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表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一场涉及价值观念重建、政企关系重塑的革命性运动,它要求对基于工业文明的“经济人”范式进行修正和变革。而以“波特假说”为代表的经济学派仍然将企业视为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动物,试图用利己来解释本质上是利他的行为,这就回避了对经济人基本范式的诘问,因而是有局限l生的。
二、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企业自我规制虽是一种新现象,但却可以从历史上的“斯密问题”中得到线索和启发。
(一)“斯密之谜”及其启示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从同情心出发论述了利他主义的伦理观,但在《国富论》中又从物质利益出发论述了利己主义的经济观。这两者之间的不一致被称为“斯密问题”或“斯密之谜”。“斯密问题”最早是19世纪中叶由德国历史学派提出的,并为苏联时期的经济学家卢森贝所承认。经过争论,多数学者如拉斐尔(D.D.Raphael)、麦克菲(A.L.Macfie)、陈岱孙、蒋自强等均认为,所谓的“斯密问题”是一个伪问题。“在斯密的时代,经济学和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的两个构成部分,两个不同的论点成为两本书各自的强调重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能因之而认为二者就必然构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对人的行为动机的分析来看,《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都是从人的利己本性出发的”,而且,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利他与利已是可以一致的。
斯密受大卫·休谟“人性论”的影响,认为人性中既有动物性(即利己)的方面,又有天使(即利他)的一面。斯密把人的利己心和同情心(利他心)的关系比作时钟上的长针与短针或文法与修辞的关系,两种动机内在地统一于人的本性之中。一方面,斯密承认人利己行为的合理性,指出“自爱”倾向是人性的自然流露,是道德中性的,而对私人利益的追求最终会促进社会公共福利。他在《国富论》中写道:“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斯密所说的“利己心”存在道德底线,这就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按照斯密的观点,一个人的行为不管是}H于利己的本能还是利他的本能,都必须获得他人的“同感”(Sympathy)才会为社会所接受,才能被认为是“合适”(Propriety)的,也就是社会的“善”。这里的“同感”,相当于感同身受、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情心”。同情心是一种更为有力的动机,可以防止自爱动机的膨胀。同情心使我们产生交换意识,而不是通过战争、掠夺、欺诈等非理性的方法来满足自身需要。现代心理学的“同情一利他假说”认为,利他行为源于“人们真正关心他人福祉的情感”。斯密正是从人类共有的同情共感的角度,阐释利己动机是能够自发地受到限制的。如果说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斯密对人的行为动机所作的分析还只能停留在内省的基础上,那么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阐释的“情感共鸣”已得到生命科学的证明。
可以看出,在斯密那里,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J生中自利心与同情心共存的假设,或者说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二位一体;二是经由“看不见的手”指引而无意识实现的利己动机与利他结果的统一。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市场伦理的精髓。遗憾的是,斯密之后的经济学家只注意到了第二个方面,却对第一个方面有所忽略。经济人范式将自利心发展到极致,抛弃了同情心的属性,逐渐把一个有着七情六欲的社会人抽象成一个冰冷的只善于功利计算的经济动物。这种理念反映在企业责任观上,就是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乃是为股东赚钱。直至以自我为中心的单一逐利观导致了包括环境危机在内的一系列严重问题,才引起经济学家的重视与反思。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扮演着实然经济人与应然道德人的双重角色,这一社会角色决定了其社会责任担当是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有机统一(陈创生、张增船,2012)。在由市场经济所主导的社会,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增加产出与销售,这种利己活动同时达到了利他的效果,即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同样,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回馈自然、恢复环境的行为,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有助于维护当代人乃至顾及后代人的福利,这正是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体现。
(二)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利他视角
用人本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来审视,现实中的企业家不仅仅是资本的人格化代表,还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动机的机器,而是具有形形色色、复杂多样的动机。从人的本性出发,我们可以借用马斯洛的行为动机理论来分析企业家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动机。马斯洛认为,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一是衣、食、住、医疗等生理需要,二是职业稳定、财产安全、生活安定等安全需要,三是情感或归属的需要以及社交的需要,四是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或为他人所尊重),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Maslow,A.H.,1968)。这些需要在层次上是逐级递升的。如果说自利动机假定和“最大化”分析范式反映了生产力低下、财富匮乏的时代人们追求物质需求满足的行为机理,那么随着物质财富的丰裕,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将逐渐由物质需求向着自我实现的高层次动机递进。现代企业家自愿承担环境责任,就是经济人行为动机由单一生存需求动机向多元复合高层动机转变的一个明证(李永刚,2011),其中可能渗透着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也包含着不同程度的慷慨因素、无私的品德因素等道德和慈善动机。按照美国学者戴维斯的说法,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业“至少是部分地超出了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为了某些理由而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也就是说,社会责任的概念本身就带有利他动机。当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承担环境责任而牺牲部分经济利益时,若仍沿袭传统理念把利他行为看作例外的、非理性的,恐怕是一种“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傲慢与偏见。
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起,西方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关于利他性问题的研究达到了高峰,研究范式也发生转变,即“从以生物的自私动机为起点研究利他性,转到普遍认为利他性是人性的一部分”。这恰恰契合了企业对环境责任承担由被动到主动的趋势。行为心理学的最新成果表明,正如利己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利他性也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如果说利己心是人类一切经济行为的原始推动力,那么将利他行为扩展到亲缘关系之外,则是人区别于低等生物的根本特征。非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之间的利他行为,本质上是“通过相互合作交换适合度的行为”,它是人类在互惠基础上合作的产物。人类在与大自然不断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交换的过程中,通过互助和竞争获得了理性的智慧能力。然而,由于个体对自然资源与环境公共物品的肆意掠夺,导致了资源短缺、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危机,人类孜孜以求的物质利益逐渐异化为毁灭自身的致命武器。生态文明观的提出,正是人类理性对利他主义价值观的呼唤。这种普遍理性自然地投射到个体理性上,就会使利他行为由群体层次延伸到个体层次。企业家自觉承担环境责任正是个体理性的投射,它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种值得称道和推广的互惠利他行为。
进一步地,生物利他行为有基因目的、情感目的和道德目的。基于对全球气候变暖等生态危机的忧虑,各国自觉地协商进行碳减排,可以认为是一种基因目的的利他行为,直接目的是维持人类种群的繁衍生息。碳减排的实现需要区分各国碳排放的责任与义务,这之中充满了博弈和利己主义的算计。但一旦达成协议,各国就必须遵守,也就是说,个体层面的利己动机必须服从于共同体层面的利他规则。在此种情境下,企业自觉进行碳减排,就由基因目的和情感目的,上升为道德意义上的利他行为。而一旦生态伦理成为社会大众共同的价值观,就会起到“道德棘轮”的作用,迫使企业依照这种道德要求调整经营行为。企业若背离这种道德要求,就会被社会大众所唾弃,要么产品失去销售市场,要么企业在资本市场丧失融资活力,要么受到所在社区的排斥而难以立足。
事实上,利己与利他好像是莫比乌斯带的正反两面,二者虽然从抽象的意义上有着本质不同,但在具体行为之中较难做出区分。“人类行为中普遍共存着关心自己和关心他人的动机”。企业家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动机,往往兼具利己与互惠利他两种心理特征。因此,既可以将利他行为看作“自爱”的拓展和延伸、一种“开明的自利”,也可以将自利行为用利他主义的理论框架来解释。采用后一种视角,或许可以发现以往所忽视了的一些洞见。利他行为可分为心理利他(psychological altruism)和行为利他(behavioral altruism)。前者强调行为者的助人意愿,后者强调使他人受益的结果(闫鸿斐,2009)。用长期利润最大化动机来解释自我规制,实际是在说,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取得了利他的效果,这属于一种行为利他主义;而道德动机说则可以归于心理利他主义。《国富论》中写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显然,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利己与利他相统一论,实际是一种行为利他主义。同时,作为道德哲学家的斯密,通过引入“公正的旁观者”(well informed and impartial specta-tor)这一概念来对心理利他主义做出了说明。在人生这场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赛中,竞争者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如果他要挤掉或打倒其中任一个对手,旁观者对他的迁就就会完全停止”。这里的旁观者不仅是指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更是指存在于行为人内心的假想存在,“它是理性、道义、良心、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人”。用这一概念来阐释,即企业家在良心的驱使下努力承担环境责任,期望通过企业的健康发展证实自己的才能和品格,并获得大家的赞赏,最终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这种高层心理需要较少具有竞争性,其需要的满足也更强调利他动机。
如果说斯密的任务是破除早期基督教教义因鄙视谋利行为而造成的“道德困境”,为利己心正名,这一时代任务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利他行为置于重点。那么,随着人类步入物质丰裕时代,人的动机日益多元化,将利他行为更多地纳入视野,为人的自我实现、社会责任、利他等高层心理动机的涌现和张扬留出理论通路,就是当代经济学的重要使命。
(三)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谜底:利他与利己的有机统一
承认利他动机,并不等于否定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盈利属性或利己动机。西方生态社会主义者将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的症结归罪于其营利本性,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和生态危机,必须抛弃以市场力量为导向的经济,转向以生态法则为导向的“生态社会主义”(莱斯特·R·布朗,2002)。这种哲学批判和伦理反思虽有其价值,但它将生态友好与市场经济完全对立起来的观点,并没有为我们指明一条通向生态文明的康庄大道。
一般来说,除了亲缘利他的场合,在考虑到经济因素时,利他行为的发生总是与某种特定的功利目的有关。企业毕竟不是社会慈善机构,而是一个以创造价值和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自我规制的企业如何不被淘汰?奥秘只能来自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可能性(张云、杨梅菊,2008)。企业在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同时,不但有可能降低经济成本,增加预期利润,而且有助于积累社会资本,树立良好声誉(边燕杰、丘海雄,2000)。正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可能性,才能破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之谜。企业的赢利能力恰恰是它尽社会责任的基础。关键是需要有遏制自利心膨胀的机制,实现最好的冲动力与最强的冲动力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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