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民商事冲突解决方式的法经济学选择——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吕中行来源:原创日期:2013-09-18人气:765
一、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多元化思维选择民商事冲突解决方式的价值
法经济学,也称法律经济分析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地位已经确立。运用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民商事冲突解决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经济学的三大基础原则是效益原则、供求原则和均衡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民商事主体总是选择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对社会不同供给需求的变化。当某种供给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导致资源紧缺、最终价格上涨时,民商事主体便会转而选择其他供给,实现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平衡。任何社会冲突的解决,都是存在交易成本的。这些成本不仅包括金钱等显性成本,还包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精神成本、关系成本等隐性成本。由于社会纠纷解决资源的有限性,或者说纠纷解决供给的不足,决定了必须对这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如果社会冲突解决渠道单一,则供需无法达成均衡,纠纷解决资源也无法合理优化配置,从而会导致社会冲突无法解决。只有当各种冲突解决渠道都畅通无阻,才能形成有效的纠纷解决体系,民商事冲突当事人才有可能在不同交易成本考量下选择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多元化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是法经济学的必然要求。
用法经济学角度再进一步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渠道有着不同成本优势,可以根据纠纷当事方或从社会的利益需求角度进行合理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民商事权利的基本特点是行为人权利选择的自主性,只要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这种选择都是允许的。诉讼是解决冲突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是诉讼也会对社会财富造成重大的损失和耗费。因此,从节约社会的成本来看,冲突主体应该避免打官司。当事人通过谈判与合作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是最富有效率和最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冲突,纠纷各方获得了相比于诉讼而言更多的经济利益、时间利益、个人尊严利益、关系维持利益等。因此,按照法经济学的视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必须建立,而且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该充分重视调解、仲裁等这种主要利用谈判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
二、民商事冲突解决成本的大体构成
冲突解决成本是指纠纷解决运作过程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在性质上属于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一系列过程中所消耗的人财物以及时间和精神损耗等。但是,仅从当事人一方来考虑纠纷的解决成本未免有些狭隘,如果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那么国家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恐怕更大,因为国家财政要支撑法院的资源损耗,比如法院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法官的装备、报酬、办公费用等支出。
本文着重关注的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要支付的代价。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当事人的主要成本支出:精力损耗、金钱花费、时间支出。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精神痛苦和身心疲惫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感知。这种成本在以往经济比较落后时往往被忽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一切的努力都不过是创造美好的生活,因此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常常首先考虑精神耗费是否能够承受。一份为当事人所满意的处理结果可以使其在获得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能使其精神得到慰籍,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支付了巨大代价却获得的是糟糕的结果,这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也是巨大的。因此当事人的精力耗费是解决纠纷时不可忽视的成本支出。当事人的第二项主要成本就是金钱支出,这是非常直观且容易计算的成本。这一成本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其消耗明显而且不菲。诉讼时当事人首先要支付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有国家的明确收费标准,这项费用与案件标的金额成正比,标的金额越大当事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越高。其他诉讼费用标准不一,不同法院针对不同案件由不同法官办理,其差异会很大,很多案件在诉讼中这项费用远远超过案件受理费,不可小视。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解决诉讼中程序保障、证据问题以及判决的执行等费用。当事人在金钱支出这部分成本中还要支出一笔较大的费用即律师费用。在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大款名人因为打官司而倾家荡产,在国内虽不如此,但律师费用也常常成为当事人的沉重负担,在国内很多地区,特别是在大城市,律师费用也是水涨船高,大大超过了法院的收费数额。时间成本的付出相对以上两点对当事人来说虽然容易接受,但是过长的时间消耗必然加大当事人的金钱花销和精神压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限规定普遍较长,甚至不确定,不太合理,这很容易加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比如,民事诉讼一审与二审的审理期限分别为六个月和三个月,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延长,再加上诉讼程序设计不够科学,很多当事人反复申诉,一个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拖上几年也不足为奇,致使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花费也是惊人的。
法经济学,也称法律经济分析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地位已经确立。运用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民商事冲突解决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经济学的三大基础原则是效益原则、供求原则和均衡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民商事主体总是选择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对社会不同供给需求的变化。当某种供给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导致资源紧缺、最终价格上涨时,民商事主体便会转而选择其他供给,实现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平衡。任何社会冲突的解决,都是存在交易成本的。这些成本不仅包括金钱等显性成本,还包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精神成本、关系成本等隐性成本。由于社会纠纷解决资源的有限性,或者说纠纷解决供给的不足,决定了必须对这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如果社会冲突解决渠道单一,则供需无法达成均衡,纠纷解决资源也无法合理优化配置,从而会导致社会冲突无法解决。只有当各种冲突解决渠道都畅通无阻,才能形成有效的纠纷解决体系,民商事冲突当事人才有可能在不同交易成本考量下选择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多元化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是法经济学的必然要求。
用法经济学角度再进一步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渠道有着不同成本优势,可以根据纠纷当事方或从社会的利益需求角度进行合理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民商事权利的基本特点是行为人权利选择的自主性,只要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这种选择都是允许的。诉讼是解决冲突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是诉讼也会对社会财富造成重大的损失和耗费。因此,从节约社会的成本来看,冲突主体应该避免打官司。当事人通过谈判与合作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是最富有效率和最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冲突,纠纷各方获得了相比于诉讼而言更多的经济利益、时间利益、个人尊严利益、关系维持利益等。因此,按照法经济学的视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必须建立,而且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该充分重视调解、仲裁等这种主要利用谈判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
二、民商事冲突解决成本的大体构成
冲突解决成本是指纠纷解决运作过程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在性质上属于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一系列过程中所消耗的人财物以及时间和精神损耗等。但是,仅从当事人一方来考虑纠纷的解决成本未免有些狭隘,如果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那么国家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恐怕更大,因为国家财政要支撑法院的资源损耗,比如法院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法官的装备、报酬、办公费用等支出。
本文着重关注的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要支付的代价。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当事人的主要成本支出:精力损耗、金钱花费、时间支出。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精神痛苦和身心疲惫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感知。这种成本在以往经济比较落后时往往被忽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一切的努力都不过是创造美好的生活,因此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常常首先考虑精神耗费是否能够承受。一份为当事人所满意的处理结果可以使其在获得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能使其精神得到慰籍,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支付了巨大代价却获得的是糟糕的结果,这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也是巨大的。因此当事人的精力耗费是解决纠纷时不可忽视的成本支出。当事人的第二项主要成本就是金钱支出,这是非常直观且容易计算的成本。这一成本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其消耗明显而且不菲。诉讼时当事人首先要支付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有国家的明确收费标准,这项费用与案件标的金额成正比,标的金额越大当事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越高。其他诉讼费用标准不一,不同法院针对不同案件由不同法官办理,其差异会很大,很多案件在诉讼中这项费用远远超过案件受理费,不可小视。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解决诉讼中程序保障、证据问题以及判决的执行等费用。当事人在金钱支出这部分成本中还要支出一笔较大的费用即律师费用。在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大款名人因为打官司而倾家荡产,在国内虽不如此,但律师费用也常常成为当事人的沉重负担,在国内很多地区,特别是在大城市,律师费用也是水涨船高,大大超过了法院的收费数额。时间成本的付出相对以上两点对当事人来说虽然容易接受,但是过长的时间消耗必然加大当事人的金钱花销和精神压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限规定普遍较长,甚至不确定,不太合理,这很容易加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比如,民事诉讼一审与二审的审理期限分别为六个月和三个月,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延长,再加上诉讼程序设计不够科学,很多当事人反复申诉,一个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拖上几年也不足为奇,致使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花费也是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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