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峡两岸对接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兴国来源:原创日期:2013-09-24人气:906
(一) 规则供给层面:相关法律不健全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提供较为健全、优良的法律规则是新时期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深入发展的必备宏观环境因素。然而,目前大陆方面涉及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法律规则不够健全,尤其是在如下方面存在不足。
1. 相关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文化产业作为知识创意型产业,主要的经营成果体现为文化艺术产品,会涉及到诸多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大陆方面主要凭籍2001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来规制之。然而,这部目前适用的法律从促进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这个角度来看,仍不尽完善,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仍不够全面。如实用艺术产品、网页未明确列示在著作权法保护条款中,这与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存在差距,也未能充分适应当前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中诸如工艺创意产业、网络信息传媒产业这类行业的飞速发展。
其次,保护水平不尽统一。对计算机软件这一信息时代极为重要的作品,其具体的法律规则是以行政法规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界定而非纳入《著作权法》中。此外,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这一新型的著作权邻接权亦仅由行政法规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非在《著作权法》中予以界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调整效力低于《著作权法》这类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上述立法现状不利于当代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大量涉及的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传播权法律保护的权威性。
2. 缺乏促进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配套税法
“税收是国家强制进行的一种超出经济本身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4]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作为一种经济交易活动会涉及税收利益问题,由此会进入税法的调整范畴。但大陆方面目前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首先,从税法表现形式上看,法律层级普遍不高,且较为分散。截至目前,大陆方面尚未有一部专门调整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税收法律规范,相关税收关系由涉台法律中的个别条款①及一般法律中的相关条款②予以规定。总体上较为分散,且法律层级普遍不高,更多的是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些应急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③,其法律效力有所欠缺,与当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税收法定主义这一课税原则的内在要求存在差距。
其次,从税法内容上看,税制设计不够合理,未能有效发挥税收的宏观引导调控功能,“税收替代效 应是指纳税人因政府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作出的反应,亦即政府征税改变了一种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使纳税人放弃这种经济活动而代之以另外一种经济活动”。[5]现代税法所设定的税制能够通过税收替代效应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而这其中,对国家扶持的产业和特定事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应税负是最能发挥前述功能的工具。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属于国家鼓励扶持的事项,然而当前直接针对它的税收优惠待遇政策近乎空白。而能够在内涵上关联到的晚近出台的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所规定的优惠待遇较为有限,缺乏从低适用税率、强化纳税抵扣等有效的扶持政策,且这类规范性文件存续时间较短,截至目前多数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所以,从内容上看,目前大陆方面调整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活动的税收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税制设计不够合理,未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该领域的宏观引导调控功能。
3. 缺乏统一的文化产业法
近年来,为了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大陆方面出台了诸多政策性文件,如2003年9月文化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1年10月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最后决议文件《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2012年11月十八大政治报告亦对发展文化产业作了专门阐述。然而,上述政策性文件的调整具有内在局限性,表现在易于随当权者意志的变化而变化,缺乏稳定性和解决问题方式的可预期性,“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成本急剧攀高,令投资者望而生畏。”[6]反观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立法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制定,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依赖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规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具有较为确定的告示、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规范功能,因此,其是当代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不过,我国的现状却是只有文化产业的政策性文件而缺乏一部经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产生的文化产业法,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未能经由法律这种权威性控制机制来加以界定,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法治原则,进而也对新形势下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按照法治路径规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规则执行层面:相关法律规则执行不到位
如前所述,法治之真谛,乃是有良法可依、且业已制定的法得到有效执行。然而,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在法律规则的实际执行层面亦存在诸多瑕疵,与法治要求相距甚远。
1. 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
海峡两岸同属中华文化圈,数千年人治文化传统的浸淫,使得现实中的经济交易主体倾向于寻求人情关系等非法治规则渠道去解决行政、商事等诸项问题,而且往往认为这一渠道比刻板的法治渠道更为有效。因而,在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实际运作中,一个有悖法治要求的不利现象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足,甚至近乎空白,更多人理解的法律是一种空洞的摆设,而内心真正崇奉的是权力、人情等非正当渠道。这种缺乏法治信仰的意识,是阻碍海峡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的社会心理因素。
2. 缺乏执行和遵守法律的组织和机制
管理学认为,组织是一个有效的工作群体,是一定人群联合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的形式。“作为企业行为的载体和执行者,组织无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企业的每一步发展,都需要相应的组织系统来支撑。”[7]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为了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有效应对,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对接合作者应当设立扁平化的法务机构这种专门组织来处理法律事务。该机构是保障企业安全合规运营的组织基础。另外,为了恰当应对法律风险,还应确立一套符合企业经营要求的法律风险评估防范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来及时梳理、化解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然而,现实情势是,大陆方面参与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经营者普遍缺乏执行和遵守法律的组织和机制,除了少数较具实力的大企业,多数中小企业在法律组织和机制的建设方面近乎空白,这等局面使得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缺乏将法律规则付诸执行的基础。
3. 适格的法律人才供应不足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等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之观点,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原因,掌握了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即人才是一切生产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8]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领先的科技、强大的人力资本将进一步充当企业谋求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9]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要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就必须要有适格的法律人才这一能动因素支撑。不过,大陆方面晚近三十年来法律教育虽貌似兴盛,法律院系在全国高校遍地开花,每年法科毕业生数以十万计,以执业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从业者亦数量庞大、蔚然可观。④然而,这其中涉台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运作却显薄弱,在喧嚣浮躁的商业社会里,由于定位的原因,真正具备法律职业精神、谙熟两岸文化产业及投资经贸法律、精通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总体上看供应不足。很多法科毕业生及法律实务从业者对台湾方面的法律及司法实践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把握,而在从事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企业中,能找到这方面的适格法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提供较为健全、优良的法律规则是新时期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深入发展的必备宏观环境因素。然而,目前大陆方面涉及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法律规则不够健全,尤其是在如下方面存在不足。
1. 相关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文化产业作为知识创意型产业,主要的经营成果体现为文化艺术产品,会涉及到诸多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大陆方面主要凭籍2001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来规制之。然而,这部目前适用的法律从促进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这个角度来看,仍不尽完善,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仍不够全面。如实用艺术产品、网页未明确列示在著作权法保护条款中,这与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存在差距,也未能充分适应当前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中诸如工艺创意产业、网络信息传媒产业这类行业的飞速发展。
其次,保护水平不尽统一。对计算机软件这一信息时代极为重要的作品,其具体的法律规则是以行政法规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界定而非纳入《著作权法》中。此外,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这一新型的著作权邻接权亦仅由行政法规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非在《著作权法》中予以界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调整效力低于《著作权法》这类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上述立法现状不利于当代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大量涉及的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传播权法律保护的权威性。
2. 缺乏促进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配套税法
“税收是国家强制进行的一种超出经济本身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4]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作为一种经济交易活动会涉及税收利益问题,由此会进入税法的调整范畴。但大陆方面目前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首先,从税法表现形式上看,法律层级普遍不高,且较为分散。截至目前,大陆方面尚未有一部专门调整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税收法律规范,相关税收关系由涉台法律中的个别条款①及一般法律中的相关条款②予以规定。总体上较为分散,且法律层级普遍不高,更多的是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些应急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③,其法律效力有所欠缺,与当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税收法定主义这一课税原则的内在要求存在差距。
其次,从税法内容上看,税制设计不够合理,未能有效发挥税收的宏观引导调控功能,“税收替代效 应是指纳税人因政府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作出的反应,亦即政府征税改变了一种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使纳税人放弃这种经济活动而代之以另外一种经济活动”。[5]现代税法所设定的税制能够通过税收替代效应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而这其中,对国家扶持的产业和特定事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应税负是最能发挥前述功能的工具。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属于国家鼓励扶持的事项,然而当前直接针对它的税收优惠待遇政策近乎空白。而能够在内涵上关联到的晚近出台的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所规定的优惠待遇较为有限,缺乏从低适用税率、强化纳税抵扣等有效的扶持政策,且这类规范性文件存续时间较短,截至目前多数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所以,从内容上看,目前大陆方面调整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活动的税收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税制设计不够合理,未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该领域的宏观引导调控功能。
3. 缺乏统一的文化产业法
近年来,为了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大陆方面出台了诸多政策性文件,如2003年9月文化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1年10月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最后决议文件《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2012年11月十八大政治报告亦对发展文化产业作了专门阐述。然而,上述政策性文件的调整具有内在局限性,表现在易于随当权者意志的变化而变化,缺乏稳定性和解决问题方式的可预期性,“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成本急剧攀高,令投资者望而生畏。”[6]反观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立法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制定,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依赖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规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具有较为确定的告示、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规范功能,因此,其是当代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不过,我国的现状却是只有文化产业的政策性文件而缺乏一部经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产生的文化产业法,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未能经由法律这种权威性控制机制来加以界定,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法治原则,进而也对新形势下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按照法治路径规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规则执行层面:相关法律规则执行不到位
如前所述,法治之真谛,乃是有良法可依、且业已制定的法得到有效执行。然而,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在法律规则的实际执行层面亦存在诸多瑕疵,与法治要求相距甚远。
1. 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
海峡两岸同属中华文化圈,数千年人治文化传统的浸淫,使得现实中的经济交易主体倾向于寻求人情关系等非法治规则渠道去解决行政、商事等诸项问题,而且往往认为这一渠道比刻板的法治渠道更为有效。因而,在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实际运作中,一个有悖法治要求的不利现象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足,甚至近乎空白,更多人理解的法律是一种空洞的摆设,而内心真正崇奉的是权力、人情等非正当渠道。这种缺乏法治信仰的意识,是阻碍海峡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的社会心理因素。
2. 缺乏执行和遵守法律的组织和机制
管理学认为,组织是一个有效的工作群体,是一定人群联合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的形式。“作为企业行为的载体和执行者,组织无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企业的每一步发展,都需要相应的组织系统来支撑。”[7]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为了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有效应对,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对接合作者应当设立扁平化的法务机构这种专门组织来处理法律事务。该机构是保障企业安全合规运营的组织基础。另外,为了恰当应对法律风险,还应确立一套符合企业经营要求的法律风险评估防范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来及时梳理、化解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然而,现实情势是,大陆方面参与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经营者普遍缺乏执行和遵守法律的组织和机制,除了少数较具实力的大企业,多数中小企业在法律组织和机制的建设方面近乎空白,这等局面使得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缺乏将法律规则付诸执行的基础。
3. 适格的法律人才供应不足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等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之观点,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原因,掌握了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即人才是一切生产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8]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领先的科技、强大的人力资本将进一步充当企业谋求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9]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要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就必须要有适格的法律人才这一能动因素支撑。不过,大陆方面晚近三十年来法律教育虽貌似兴盛,法律院系在全国高校遍地开花,每年法科毕业生数以十万计,以执业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从业者亦数量庞大、蔚然可观。④然而,这其中涉台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运作却显薄弱,在喧嚣浮躁的商业社会里,由于定位的原因,真正具备法律职业精神、谙熟两岸文化产业及投资经贸法律、精通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总体上看供应不足。很多法科毕业生及法律实务从业者对台湾方面的法律及司法实践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把握,而在从事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企业中,能找到这方面的适格法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
热门排行
推荐信息
期刊知识
- 喜报!《中国博物馆》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最新CSSCI南大核心期刊目录2025-2026版)!新入选!
- 2025年中科院分区表已公布!Scientific Reports降至三区
- 2023JCR影响因子正式公布!
- 国内核心期刊分级情况概览及说明!本篇适用人群:需要发南核、北核、CSCD、科核、AMI、SCD、RCCSE期刊的学者
- 我用了一个很复杂的图,帮你们解释下“23版最新北大核心目录有效期问题”。
- CSSCI官方早就公布了最新南核目录,有心的人已经拿到并且投入使用!附南核目录新增期刊!
- 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换届,我们应该熟知的10个知识点。
- 注意,最新期刊论文格式标准已发布,论文写作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文字版GB/T 7713.2—2022 学术论文编写规则
- 盘点那些评职称超管用的资源,1,3和5已经“绝种”了
- 职称话题| 为什么党校更认可省市级党报?是否有什么说据?还有哪些机构认可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