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软条款-金融经济论文
摘要:信用证软条款是当前国际贸易交往中经常出现的交易陷阱,软条款的出现对受益人非常不利,本文在分析了信用证软条款的确切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信用证软条款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帮助外贸企业在实际业务中能够有效回避信用证软条款陷阱。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与以前的UCP500号比较,进一步简化、明晰以前比较模糊或业务实际中经常有争议的地方,如对一些日期与期限模糊表述进一步明确,对单据审核标准进一步明确等,但并无法消除与避免软条款现象存在。信用证软条款是进口商或开证行(或共谋)在信用证单据要求上设置陷阱条款,使得出口商不易识别,无法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口商与开证行掌握着是否兑付的“主动权”,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最终兑付,导致出口商无法顺利收回货款。如何定性信用证软条款,防范软条款,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给受益人以充分及时的救济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
由于国际商会至今没有对软条款问题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软条款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所以,世界上对软条款的定义和性质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关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理解和侧面给软条款下了不同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是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
第二种说法认为,所谓“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单方面被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
第三种说法认为,“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如有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方公司名,或迟发证书和收据或签字不符都能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造成单证不符,其后果是导致卖方无法缮制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从而解除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从上面的不同说法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认识的角度不一,所下的定义也各异,但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探讨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信用证的软条款是申请人或开征行在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而这些条款是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难以收汇,而主动权始终控制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可随时引用该软条款,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
“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特征:隐蔽性;多样性;申请人掌握着主动权。“软条款”的形式多样,没有固定的模式,有时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很难引起受益人的警觉。“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难以实施的条款。指按照信用证常规的业务操作要求,判断该类条款实施起来是否有较大难度以致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者该类条款实施起来会带来无法把握的风险。常见的这类条款有:要求在装运后很短时间内寄单或交单的条款,“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us at the date of shipment(所有单据必须在装运日提交到我行。注:我行指的是开证行)”,外贸实践中,运输单据一般很难在装运日签发并提交到银行。
2.无法操作的条款。指那些实际根本无法实施的条款。如果审证时疏忽,未找出这类条款,今后就无法在信用证下交单。常见的这类条款有要求出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Except the commercial invoice and draft,documents presented can not show the invoice number(除发票和汇票外,其它提交的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但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单据要求必须显示有关发票的编号及出具日期,比如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因此,如果涉及这类单据,本条款无法操作。有些商业单据,比如保险单,尽管也有“发票编号”栏目,但保险公司允许按受益人要求留空。由此可见,审证人熟悉单据的栏目内容以及填写要求非常重要。
3.高风险条款。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是: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one(1/3)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adeout to order and blankly endorsed has been airmailed to the appl
icantonedayaftershipment(受益人证明中要声明1/3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已于装运后一天直接航邮给申请人)”,申请人获得一份已经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后即可提货,加上如果受益人交单发生问题,将钱财两空。另外,装运后一天内交单也非常仓促,因为承运人可能无法及时签出提单,即使仓促签出,如以后向银行交单前发现单据有误,受益人也无法要求承运人更改提单,因为具有同等效力的三份正本如要更改,必须同时更改。
4.将额外增加费用的条款。指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要求,会使受益人增加额外的费用等。常见的这类条款有:要求受益人承担事先并约定的银行费用的条款,“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of Austria are for the beneficiary’saccount(除奥地利以外的所有其它银行费用都由受益人承担。注:这里的奥地利指的是开证行。)”,开证国以外的费用可能包括通知费、保兑费、转递费、议付费、转让费、偿付费和付款费及承兑费(如果付款行或承兑行为开证国外的银行)等,除此之外,受益人可能还要承担一些邮电通讯费用。一般议付费为议付金额的0.125%,保兑费为保兑金额的0.2%,转让费为转让金额的0.1%,付款费为付款金额的0.15%,承兑费为承兑金额的0.1%。如果信用证下这些费用都涉及,加起来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受益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如事先有无约定、具体费用大小等,酌情考虑应该接受还是要求修改。
5.“陷阱条款”。指开证人恶意设立或窜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法生效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有: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副签的单据,“One set of N/N shipping documents has been sent to the opening bank and the bank’s telex confirming the receiptis required(将一套未议付的运输单据送到开证行,以及受到该套单据的银行电传确认书)”,开证行如不发出或及时发出电传确认书,受益人将无法交单。
总之,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非常多,需要外贸企业在实际的对外业务中仔细甄别,认真应对,才能够避免由于信用证软条款给我方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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