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分析
作者:陈怀更、李东朋来源:原创日期:2014-01-07人气:693
建筑消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和性能化设计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更加复杂。
1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以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市的能源、交通、通讯和广播电视工程、科教文化工程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厂房、库房这七个方面为重点,并引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把有限的技术力量投入到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
1.1 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且未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许多建筑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员不懂消防技术规范或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随意砍掉消防设计,不能很好贯彻实施消防法规、技术规范,随意降低了消防设计要求。
1.2 建设单位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现象比较普遍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理解,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事,认为建筑消防设计就是配几个灭火器、设几个消火栓问题,用不着审核,有的甚至没听说过,往往工程建了几层还没将图纸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仅仅将图纸资料送审就算了事,认为送审就是送图纸而己,以后再也不闻不问,通知一遍两遍仍不在乎,对公安消防机构修改消防设计的要求也不去督促设计单位变更,致使送审流于形式,变更要求得不到落实。
1.3 施工中不能真正落实原有或修改变更的消防设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些因资金问题或消防意识不强,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取消消防设计中已有的内容,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消防设计可有可无,若发生火灾即使按要求做了也未必起效。如消火栓本应每层设置的却隔层设置或不设置,将疏散楼梯随意减掉,应设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却没有设置,应设自动消防设施却因投入较大而擅自取消,消防设计得不到很好贯彻落实。且目前基层消防监督警力严重不足,施工期间的检查较少,致使建筑物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隐患状态之中。
2 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2.1 实行建筑工程消防咨询制度 设立建筑消防咨询机构,实行建筑消防咨询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管理工作中转变职能的必由之路。通过中介机构的参与,公安消防机构从大包大揽中解脱出来,找准自己工作的重点,通过对从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宏观监督来达到提高每一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的微观效果。同时,在新的建筑消防管理模式建设上,要尽量依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2.2 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 设计单位作为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执行者,应依法对建筑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落实这一责任,要依靠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手段,在设计单位实行建筑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均应先由设计单位内部消防设计管理组织自行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登记备案。同时,可以充分依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将建筑消防设计转送公安消防机构,征求意见后再集中发文至建设单位。
2.3 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 不断加强对专业人员培训与教育,通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交流消防新科技、新技术,从而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专业素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并认真落实岗位资格制度,进一步缩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全面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督促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2.4 积极发挥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 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让中介服务组织承担一些消防监督具体技术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特别是在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领域建立和推行中介服务制度非常必要,将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去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守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
2.5 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期就引入保险,利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双管齐下,使保险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互帮互利,紧密地结合。一项建筑工程,其建筑设计是否合乎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整体的消防安全布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消防安全条件差,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大,可以不接受其投保。
3 结语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在现有的运行机制和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制度,完善法制建设和技术标准制定,加强公安消防机构自身工作以及充分发挥相关单位职能和作用等方面研究并提出了加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
1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以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市的能源、交通、通讯和广播电视工程、科教文化工程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厂房、库房这七个方面为重点,并引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把有限的技术力量投入到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
1.1 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且未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许多建筑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员不懂消防技术规范或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随意砍掉消防设计,不能很好贯彻实施消防法规、技术规范,随意降低了消防设计要求。
1.2 建设单位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现象比较普遍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理解,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事,认为建筑消防设计就是配几个灭火器、设几个消火栓问题,用不着审核,有的甚至没听说过,往往工程建了几层还没将图纸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仅仅将图纸资料送审就算了事,认为送审就是送图纸而己,以后再也不闻不问,通知一遍两遍仍不在乎,对公安消防机构修改消防设计的要求也不去督促设计单位变更,致使送审流于形式,变更要求得不到落实。
1.3 施工中不能真正落实原有或修改变更的消防设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些因资金问题或消防意识不强,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取消消防设计中已有的内容,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消防设计可有可无,若发生火灾即使按要求做了也未必起效。如消火栓本应每层设置的却隔层设置或不设置,将疏散楼梯随意减掉,应设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却没有设置,应设自动消防设施却因投入较大而擅自取消,消防设计得不到很好贯彻落实。且目前基层消防监督警力严重不足,施工期间的检查较少,致使建筑物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隐患状态之中。
2 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2.1 实行建筑工程消防咨询制度 设立建筑消防咨询机构,实行建筑消防咨询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管理工作中转变职能的必由之路。通过中介机构的参与,公安消防机构从大包大揽中解脱出来,找准自己工作的重点,通过对从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宏观监督来达到提高每一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的微观效果。同时,在新的建筑消防管理模式建设上,要尽量依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2.2 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 设计单位作为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执行者,应依法对建筑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落实这一责任,要依靠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手段,在设计单位实行建筑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均应先由设计单位内部消防设计管理组织自行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登记备案。同时,可以充分依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将建筑消防设计转送公安消防机构,征求意见后再集中发文至建设单位。
2.3 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 不断加强对专业人员培训与教育,通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交流消防新科技、新技术,从而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专业素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并认真落实岗位资格制度,进一步缩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全面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督促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2.4 积极发挥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 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让中介服务组织承担一些消防监督具体技术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特别是在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领域建立和推行中介服务制度非常必要,将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去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守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
2.5 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期就引入保险,利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双管齐下,使保险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互帮互利,紧密地结合。一项建筑工程,其建筑设计是否合乎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整体的消防安全布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消防安全条件差,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大,可以不接受其投保。
3 结语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在现有的运行机制和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制度,完善法制建设和技术标准制定,加强公安消防机构自身工作以及充分发挥相关单位职能和作用等方面研究并提出了加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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