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分析-教育论文
作者:芦雷来源:原创日期:2012-05-23人气:941
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里,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区分“权利”和“权力”。
2、高等学校是民事主体
高等学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财务、基本建设、相关设施和设备的购入及管理使用方面,高等学校是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教育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第30条2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其对外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较为繁杂,涉及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诸多问题。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与身份分析
1、传统体制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是教育活动的客体
在我国,学生真正作为教育活动主体的观念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上至春秋战国,下到清末民初,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传统观念就把教师定位为学生的“师父”,即师为父,教师的地位和权威在教书育人方面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在群臣万民见了都要下跪在皇帝面前,教师可以“坐而论道”。在皇权、父权和夫权极盛的奴隶、封建社会中,教育成为政治的附庸,师道尊严出于政治的需要被推向极至。学生与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父子关系和君臣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教师的教导、学校的训诫,只能绝对的服从,体罚被当作达到教学目的的手段,十分盛行。封建的学生观一直持续了几千年,到辛亥革命后一批具有改良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知识分子如梁启超等著书立说,提倡男女入学平等,开放女禁,反对体罚,这些进步的观念被后来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立法所继承,成为现代学生观和学生权利的重要内容,也为确立新型的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奠定了思想基础。
2、新体制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1)当代高校学生的新特点
一是学生家庭结构复杂化。学生家庭结构已由比较简单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家庭层次转化为当代由多个阶层叠加的复杂化结构。这个结构中的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即使同一阶层的不同家庭的价值观念也存在较大差异。高校学生来自不同阶层的家庭,不同家庭背景赋予了学生不同的价值观念。
二是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人生的转型阶段,他们渴望社会、渴望实践,渴望成长,却脱不了学生的稚嫩与单纯;他们急欲表现自尊、自立、自主,却往往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由于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
(2)确立了学生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系列学生将高校告上法庭的事件,主要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诸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高等学校是民事主体
高等学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财务、基本建设、相关设施和设备的购入及管理使用方面,高等学校是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教育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第30条2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其对外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较为繁杂,涉及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诸多问题。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与身份分析
1、传统体制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是教育活动的客体
在我国,学生真正作为教育活动主体的观念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上至春秋战国,下到清末民初,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传统观念就把教师定位为学生的“师父”,即师为父,教师的地位和权威在教书育人方面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在群臣万民见了都要下跪在皇帝面前,教师可以“坐而论道”。在皇权、父权和夫权极盛的奴隶、封建社会中,教育成为政治的附庸,师道尊严出于政治的需要被推向极至。学生与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父子关系和君臣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教师的教导、学校的训诫,只能绝对的服从,体罚被当作达到教学目的的手段,十分盛行。封建的学生观一直持续了几千年,到辛亥革命后一批具有改良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知识分子如梁启超等著书立说,提倡男女入学平等,开放女禁,反对体罚,这些进步的观念被后来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立法所继承,成为现代学生观和学生权利的重要内容,也为确立新型的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奠定了思想基础。
2、新体制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1)当代高校学生的新特点
一是学生家庭结构复杂化。学生家庭结构已由比较简单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家庭层次转化为当代由多个阶层叠加的复杂化结构。这个结构中的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即使同一阶层的不同家庭的价值观念也存在较大差异。高校学生来自不同阶层的家庭,不同家庭背景赋予了学生不同的价值观念。
二是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人生的转型阶段,他们渴望社会、渴望实践,渴望成长,却脱不了学生的稚嫩与单纯;他们急欲表现自尊、自立、自主,却往往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由于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
(2)确立了学生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系列学生将高校告上法庭的事件,主要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诸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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