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研究
作者:杨路愿来源:原创日期:2012-07-25人气:947
《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于2003年1月实施,分别就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部门、抢救与保护的要求、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认定与命名、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纳入《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保护的民族民间艺术包括: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间文学、曲艺、戏剧、音乐、舞蹈、诗歌、绘画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节日、庆典、礼仪等民俗活动;反映各民族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和各民族世代相传的服饰、器皿、用具等;以及与上述各项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06年9月实施。该条例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将具有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了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编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文字记录、实物收集等方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被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作,其具有的知识产权应纳入知识产权法中保护。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极为广泛。尽管云南、贵州、宁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规定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版权保护内容多是隐含于条例之中的,但是,这些地方立法却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地位,这对于西部这个多元民族文化荟萃的地区的文化发展起到了稳步的推进作用。
(一)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原则
从立法的角度看,西部地区的云南、贵州、广西、宁夏四省、自治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原则在结合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立法特色。这些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出了本地文化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了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基本解决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位法缺位情况下如何保护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问题,在西部其他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中都值得借鉴和参考。
归纳起来,西部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原则有如下四点:一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特别强调对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二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的原则,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这项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和政策引导作用;三是收集、整理、展示和研究相结合的原则,使保护工作与发展工作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四是开发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在保护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相结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西部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主要保护措施
1.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西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门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效率低下、成本加大,更容易产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对于这种状况的改变始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颁行,该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吸收了云南、贵州等地方法规的宝贵经验,在第七条中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西部其他省、自治区在制定地方文化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这一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由于行政部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持文化的多样性,防止对其贬损性使用,因此,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有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明确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内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职责与权限分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06年9月实施。该条例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将具有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了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编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文字记录、实物收集等方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被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作,其具有的知识产权应纳入知识产权法中保护。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极为广泛。尽管云南、贵州、宁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规定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版权保护内容多是隐含于条例之中的,但是,这些地方立法却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地位,这对于西部这个多元民族文化荟萃的地区的文化发展起到了稳步的推进作用。
(一)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原则
从立法的角度看,西部地区的云南、贵州、广西、宁夏四省、自治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原则在结合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立法特色。这些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出了本地文化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了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基本解决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位法缺位情况下如何保护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问题,在西部其他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中都值得借鉴和参考。
归纳起来,西部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原则有如下四点:一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特别强调对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二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的原则,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这项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和政策引导作用;三是收集、整理、展示和研究相结合的原则,使保护工作与发展工作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四是开发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在保护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相结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西部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主要保护措施
1.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西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门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效率低下、成本加大,更容易产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对于这种状况的改变始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颁行,该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吸收了云南、贵州等地方法规的宝贵经验,在第七条中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西部其他省、自治区在制定地方文化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这一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由于行政部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持文化的多样性,防止对其贬损性使用,因此,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有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明确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内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职责与权限分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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