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正文

社会转型时期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作者:方作琳来源:原创日期:2012-09-14人气:941
审视数千年的文明史,人本主义思想的渊源大致来自东西方两个方面,在中国主要是“民本”思想,在西方主要是人文主义思想。以人为本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发展中主要体现为民本思想。“民本”一词来自于《伪古文尚书》:“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儒家创始人孔子进一步发展了周公的“敬德保民思想”,以对人的关注否定了天命论的绝对权威。他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主张“重人事、轻鬼神”,强调注重现实人的生活。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想最先提出的是古希腊智者学派的领袖普罗泰戈拉,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意味着智者学派把哲学研究的对象由自然转向了人,可以说是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起源。此后,西方的人本主义经过多个阶段,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是针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本位而提出的,要求把人从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启蒙时期的人本主义针对的是封建主义的君权、神权和等级制度,要求把人从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西方的人本主义强调人人平等、尊重人权,提倡自由、平等、博爱,追求人的平等、全面发展,历史的看,西方的人本思想实现了从神权、皇权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理念(Philosophy)是指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是表象或者客观事物在人脑留下的概括形象。它是客观事物经过人脑的抽象思维而形成的,科学的理念可以正确指导实践,新理念的前提是新的社会存在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转变传统理念。在很长时期内,占据我国主导地位的司法理念,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法治理念仍是传统的表现为国权主义的刑法理念,它主张“国家至上”,人民只是为了实现富强国家的手段,刑法因而以扩张各项国家权力来维系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并以此作为刑法的终极目标。”不可否认这一传统的理念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都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但从今天的社会现实出发,不难发现将其作为主导理念已经不利于今天社会的发展,不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辅助解决日益紧迫的民生问题,根本原因是民生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问题,因此司法的主导理念也应该转变为以人为本、保护民生,只有把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解决好,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真正和谐。
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当然也要与司法实践本身相结合,“司法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社会福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术语,“它涉及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的各个方面,其宗旨是改善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证人民在文化、教育、医疗健康、就业、住房以及养老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因此,社会福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说就是民生问题。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培养公民意识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市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公民权的觉醒,不在于公权力的扩张,市民社会强调自治,不强调政府的过度干预,市民社会有一个广泛的基础是公民契约或合作思维的启蒙并指导自身实践,即公民要在社会生活中有充分的公共理性把握冲突,进行建设性合作而不是简单的情绪行为。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司法体现的是一种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而不是对人性的苛求,这种苛求所带来的后果是在这样一个正在向完全市民社会转型的社会中民众缺乏一种公民意识和自我意识。缺少自觉性和自主性的同时也缺乏一种相互之间妥协达成一致促成合作的精神,传统司法理念所表露出来的是一种对民众的认知能力和道德素质的不信任感,认为唯有少数精英阶层的人才具备高素质的能力,这种理念实际上违背了人民群众是历史进步的根本推动力这一基本原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培养市民社会下的公民意识与协作精神,激发民众的能动性和社会创造力。
司法理念的转变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司法实践,司法活动对社会民众观念的转变所起的作用要比纯理论说教起的作用大的多,从这一点上也能理解英美法系一个司法判例能够成为司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如“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被认为世界宪政主义的起源,“在这个历史性的案例中,马伯里决定创立了现代世界第一次对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英美法系有很多案例都确立了司法的新原则、新理念,这虽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但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作为实践活动的本身属性。“法院通过对法律的尊重,对正义的追求,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权利观念得以培养,执行意识得以培养。”
我国司法在发展中遇到过这样的挑战与契机,但我们的法官却一次次的错失良机,从被认为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到“许霆案”,都给司法提供了转变理念的历史契机。就许霆案来说从这个案件中折射出了许多令人思考的问题,“许霆案从初审裁判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到发回重审后根据同样的事实、法律与定性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一颇富戏剧性的判决结果的变更生动而形象的折射了处于两个极端的严格规则与能动裁判主义的司法判决思维正在以什么样的方式左右主导甚至扭曲着脆弱的中国法治。”从理念的角度来分析,此案所体现出我们的法官今天所奉行的仍是传统的司法观念,“广州中院再审与其说是司法认知发生了改变,不如说是司法屈从与民意的压力,二审减轻改判许霆为有期徒刑五年其实是司法与公众博弈的结果。”传统的司法理念是根据人性完美的标准来矫正普遍存在的人性弱点。
经过三十年的司法改革,改变了原来重实体而轻程序,片面追求实质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开始注意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是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却出现了走向另一个极端的端倪,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要以形式法治为基础,以实质法治为导向,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协调和统一。在依靠严格执法张扬程序正义来实现普遍正义的同时还要以实质法治为导向来实现特殊正义,特殊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注重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实质法治应该是一种生生不息的法治资源,应当是一种对现实问题具有回应性的解决思路,这要求我们必须有推进实质法治建设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必须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来推动实质法治的进步。如果实质法治严重不足,形式法治的作用也必然十分有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问题,也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与社会转型时期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是一致的,其目的也是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