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需求与权力制约的矛盾——社科纵横
作者:吉龙华、李剑文、李治来源:原创日期:2013-03-20人气:996
权力跟资本一样,有一种内在的增殖权力的欲望,“有权力的人总是希望权力越大、越多越好。”这是权力的本性。另一方面,社会本身自治能力还较低,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在政治、行政体制上还沿袭着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代的集权模式,在应当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同时,权力仍然支配、垄断着资源的分配。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一个庞大的行政权进行推动——这里面既有观念的问题,也有经济社会本身的问题。
在观念上,当政者还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抱有“为民做主”的思想。“为民做主”就表明民众离不开当政者,反之,当政者因为要“为民做主”,所以权力越大越多也就是天经地义的。
权力需求与权力制约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效率追求与依法行事的问题。行政以效率为目标。我们之所以离不开行政,行政的功能比其他国家机关的功能更重要,就在于它能高效地解决经济、社会中的问题,提供服务和救济,所以说,效率是行政的最重要目标。而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在于用法律约束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程序。从长远和总体上讲,依法行政有助于促进行政效率。然而在具体事项上、短期内,对于行政管理者要实现的行政目标而言,法律会影响效率,尤其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所以仅仅从效率角度,还不包括掌权者的恣意妄为,行政管理者对法律具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正如掌权者都不喜欢约束一样。如果不是理想化,行政效率与依法行事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又称“23号文”),决定到2010年年底,把生产矿井从现有的2840座压缩至1414座。2009年4月初,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10号文”),要求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年产300万吨,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煤矿压缩指标改为1000座。[1]不少省份都对小煤矿进行了整合重组,这种做法显然是高效的,但不免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悖。2011年深圳为了保障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安全,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群”清出深圳。深圳警方对这些“治安高危人群”的界定是:“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的;“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2]“有潜在危险”不等于实际发生的危险,正如违法的意图不等于就是违法。这种“清出”不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而且缺乏法律依据。这种对效率的追求,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比较普遍,而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或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天下为公”与“假公济私”的问题。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行政管理者、执法者,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理论上,“为人民服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毋须争论的公理。但是,理论不等于就是现实,一个人所说的不等于就是他所做的。机构、组织是由人所组成,人是有欲望、有私利的动物。2009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指出,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比较普遍,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再如“三公”支出,据北大教授王锡锌估算在9000亿,即公款出国3000亿、公款招待3000亿和公务用车3000亿元[3]。民众既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能力加以制约。除此之外,加上公务员的住房等待遇,中国的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已经跨入先进行列,难怪每年几百万人报考公务员,做官成了不少人梦寐以求的职业。正因为如此,“近水楼台先得月”,“掌权的人不免以权谋私”。所以说,政府在履行公共职能的时候,其公务员不免假公济私——并往往以一种集体的“合法”面目出现。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行政目标,以及对政绩的追求,政府也就有了自己特殊的利益,甚至特权。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基础上形成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典型。在立法上,争许可权、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在执法上,“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推着管”;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地区之间相互封锁。如云南的烟叶收购,相邻两个乡镇各设关卡,严禁农民把烟叶卖到相邻乡镇。实际上,各省对有的的产品也都有一些封锁和地方保护措施。对于罚款,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但该法实施十多年,返还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比较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是经费困难或不足。不少部门还有罚款指标。对此,只能说该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符合“国情”。2009年5月,湛江市纪委在暗访中发现,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桥中队、河唇中队、良垌中队违规在辖区路段设点查车,乱罚款及收取“赞助费”、“好处费”,且对部分固定过境货车每月收取“线路费”。[4]俗话说“有公就有私,有私就有偏”,用法律约束掌权者,就是要约束他们的私心、私欲,防止他们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而不是寄希望于他们的道德自觉和良心发现。
在观念上,当政者还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抱有“为民做主”的思想。“为民做主”就表明民众离不开当政者,反之,当政者因为要“为民做主”,所以权力越大越多也就是天经地义的。
权力需求与权力制约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效率追求与依法行事的问题。行政以效率为目标。我们之所以离不开行政,行政的功能比其他国家机关的功能更重要,就在于它能高效地解决经济、社会中的问题,提供服务和救济,所以说,效率是行政的最重要目标。而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在于用法律约束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程序。从长远和总体上讲,依法行政有助于促进行政效率。然而在具体事项上、短期内,对于行政管理者要实现的行政目标而言,法律会影响效率,尤其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所以仅仅从效率角度,还不包括掌权者的恣意妄为,行政管理者对法律具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正如掌权者都不喜欢约束一样。如果不是理想化,行政效率与依法行事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又称“23号文”),决定到2010年年底,把生产矿井从现有的2840座压缩至1414座。2009年4月初,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10号文”),要求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年产300万吨,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煤矿压缩指标改为1000座。[1]不少省份都对小煤矿进行了整合重组,这种做法显然是高效的,但不免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悖。2011年深圳为了保障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安全,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群”清出深圳。深圳警方对这些“治安高危人群”的界定是:“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的;“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2]“有潜在危险”不等于实际发生的危险,正如违法的意图不等于就是违法。这种“清出”不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而且缺乏法律依据。这种对效率的追求,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比较普遍,而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或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天下为公”与“假公济私”的问题。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行政管理者、执法者,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理论上,“为人民服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毋须争论的公理。但是,理论不等于就是现实,一个人所说的不等于就是他所做的。机构、组织是由人所组成,人是有欲望、有私利的动物。2009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指出,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比较普遍,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再如“三公”支出,据北大教授王锡锌估算在9000亿,即公款出国3000亿、公款招待3000亿和公务用车3000亿元[3]。民众既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能力加以制约。除此之外,加上公务员的住房等待遇,中国的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已经跨入先进行列,难怪每年几百万人报考公务员,做官成了不少人梦寐以求的职业。正因为如此,“近水楼台先得月”,“掌权的人不免以权谋私”。所以说,政府在履行公共职能的时候,其公务员不免假公济私——并往往以一种集体的“合法”面目出现。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行政目标,以及对政绩的追求,政府也就有了自己特殊的利益,甚至特权。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基础上形成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典型。在立法上,争许可权、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在执法上,“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推着管”;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地区之间相互封锁。如云南的烟叶收购,相邻两个乡镇各设关卡,严禁农民把烟叶卖到相邻乡镇。实际上,各省对有的的产品也都有一些封锁和地方保护措施。对于罚款,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但该法实施十多年,返还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比较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是经费困难或不足。不少部门还有罚款指标。对此,只能说该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符合“国情”。2009年5月,湛江市纪委在暗访中发现,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桥中队、河唇中队、良垌中队违规在辖区路段设点查车,乱罚款及收取“赞助费”、“好处费”,且对部分固定过境货车每月收取“线路费”。[4]俗话说“有公就有私,有私就有偏”,用法律约束掌权者,就是要约束他们的私心、私欲,防止他们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而不是寄希望于他们的道德自觉和良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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