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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中州学刊

作者:邢琳来源:原创日期:2013-07-26人气:2858
宋代对官吏失职行为规定的十分广泛,它涉及政府行政、司法、军事等活动的各个方面。宋代官员的过失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不利后果都被视为犯罪。但是,宋法还规定故意从重,“心不涉私”为过失。本文则将宋代规定的官员失职行为界定为:宋代官吏在职务行为中所表现的不履行职守、不正确履行职守、擅离职守等几种表现形式。
一、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
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税收中的违法行为
宋初对赋税的征收数量及方法等都有法律限制,如:诸差科赋役“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①“州县百姓输纳租税,监官勒索百姓多收者”,“仰监司严加检察,如尚或蹈袭违戾,并仰按劾奏闻”。②还要求地方政府征收的钱粮,应及时缴纳国库,“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且追究主要行政长官的责任,“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③尽管统治者反复强调赋税征收不得有违法行为,制裁也比较严厉。但违法者仍众,“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④如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丁巳,前开封县知县陆师渊,税入中限,未造薄,冲替。乾道五年(1169)九月十四日,知钱塘县孙听“特放罢”,“坐追扰人户,预借二税”。⑤淳熙十六年(1189),知成州天水县张孝友“非时催科追扰,不能抚存,致人户逃窜北界”,“特降两官放罢”。⑥甚至有的官员为自己升迁创造“政绩”,不顾百姓意愿,强迫征收,“赋税有定制,而掊克之吏专意聚敛,下车之初,未问民事,先请属邑知县均认财赋,且多为之数,督责峻急”⑦。
2.任人不善,保举不当
宋代举官情况有如欧阳修所言:“内外臣僚无大小,曾受人举者十八九。”“自两府大臣而下,至外处通判以上,人人各曾举官。”⑧如果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员犯罪,荐举者负有连带责任。《宋刑统·职制律》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三等。”⑨此外还有举官连坐法,建隆三年(962)二月诏:“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曾任幕职州县者,各举堪为幕职令录一人。如有近亲,亦听内举,即于举状内具言,除官之日,仍列举主姓名。或在官贪浊不公,畏懦不理、职务废阙、处断乖违,量轻重连坐。”⑩庆历四年(1044)七月诏:“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察所部知州军、知县、县令有治状者以名闻,议旌擢之,或不如所举,令御史台劾奏,并坐上书不实之罪。”B11荐举连坐除少数停职不用外,一般只降官职。法律规定虽严密,但保举不当者仍大有其人,如淳熙六年,湖州长兴县知县茹骧,因为“侵盗官钱入己”被除名,保荐他的户部侍郎陈岘、参知政事钱良臣等五位官员即“各降三官”。B12
3.追捕盗贼不力
朝廷对县级官吏搜捕缉拿盗贼有严格规定,追捕盗贼超过时限者依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盗贼斗讼”,“给以三限,限二十日”,“过三限不获,尉罚一月俸,令半之”。B13绍兴二十六年(1146)正月十一日诏:“诸州、县有犯强窃盗,须管督责巡尉严限收捕。”B14由于立法峻严,很多州县官吏因害怕承担相应责任隐案不报。如庆历四年正月十一日“清流县尉符衡,全椒县尉吴元卿,来安县尉罗茅孙,因“军贼王伦入境,怯懦避贼”。结果三人均受到处罚。B15再如淳熙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惠州海丰县,因遭“凶贼行劫,巡检张亨祖、县尉洪铸,不发弓兵会合讨贼,妄称守护仓库,端坐廨舍”,二人因此受到“各降两官”的处罚。B16
4.长官不躬亲,怠慢职事
唐末五代地方司法审判权,大都由州县佐官甚或胥吏审理,造成不法吏人上下其手,弄权害民。宋代吸取此教训,规定县级长官既负责行政事务,又亲自审判刑、民案件,诸路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B17。宣和二年(1120)年进一步规定:“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B18虽然规定长官躬亲,但不留意狱事,视中央政令为儿戏的官员也不乏其人,有些县官“日日宴饮,必至达旦”,“谓知县不理民事,罕见吏民”。B19“大辟刑名公事,件件不理,但有纵吏受赇,贪声载路。”B20“今之居官者,或以酣咏邀游为高,以勤强谨恪为俗。”B21
5.县尉不亲临检验
宋代县尉在刑事侦察中亦参与法医检验。咸平三年(1000)十月诏:“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B22但是,在实践中,“州县之官视检验一事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免,率委之巡检”B23。如“福建路州县乡村检验、覆检,多不躬亲前去,只委公人同耆壮等”B24。浙西提刑郑兴裔指其弊说:检验之制自有成法,州县视为散慢,不及差官,或所差官迟延起发,或因道里隔远,于寒暑,却作不堪检覆,或承验官不肯亲临,合干人等情弊百端。遂使冤枉不明、狱讼滋繁。B25
6.灾情隐匿不报或救灾不力
宋代法律规定,发生灾害时官员应及时上奏并组织救灾,否则,要给予处罚。“诸部内有旱涝、霜雪、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B26上级派出视察灾情的官员,如不据实上报与谎报者同罪。“诸水旱,监司、帅臣奏闻不实或隐蔽者,并以违制论。”B27如元丰三年(1080),河溢失救护,前知卫州鲁有开,罚铜二十斤,通判幕职官及县主簿、尉並冲替,巡河部役官勒停、差替。B28再如元丰五年二月,“以去岁河決不能救护”,澶州通判幕职官被本路监司劾罪并受到“冲替”的处罚。B29在灾害救济方面,地方政府往往对灾害置若罔闻,“大旱不粒,而不知减;饥民流徙,而不知恤”B30。更有甚者,官吏为了自身的政绩,不仅不进行救济,甚至不许百姓陈诉灾荒,如元祐五年,秀州嘉兴县民数千诣县诉水灾,知县王岐、主簿王瓬不为收接,结果“百姓喧闹,致蹈杀四十七人”,先后受到冲替的处分B31。淳熙年间,王辟纲知台州宁海县,对流移人户既不抚恤,也不申报。B32如果有人一旦向上司申报,就被打击报复。北宋至和年间,淮南发生蝗灾,仁宗诏令“州县烧捕,务绝其害”。时任楚州山阳县尉的李宗,怨恨百姓邵崇等向上申报捕蝗的事情,“皆抑令食之,悉吐泻成疾”。仁宗得知后大怒:“县尉亦亲民之官,谓其能尉安于民,而不与民除害,反伤民命,削其官。”B33
7.昏庸无能,不尽职者
县级官员在考核中如果被认为懦弱无能,不称职者要受到惩罚。如乾德二年(964)“诏州县官有昏耄笃疾不任从政者,令判官、录事纠举,与长吏同署,列状以闻。”B34熙宁四年(1071)三月诏:河北、京东路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巡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B35。元丰元年六月,京东路遭水灾,朝廷令监司察访灾情,并举奏“县令不得力者”B36。绍兴十五年七月,高宗命监司“审察县令治状显著、及老懦不职者,上其名以为黜陟”B37。太平兴国二年五月,郑州荥泽县令申廷温,因软不胜任、惰慢不亲事,受到免官的处罚。B38
宋代的亲民官们大多来自平民阶层,通过科举任官,他们知道仕途不易,也了解民间疾苦,更知道失职行为的后果意味着什么,但仍有一些官员以身试法?其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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