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级官员失职的原因——中州学刊
作者:邢琳来源:原创日期:2013-07-26人气:1361
1.不重实绩的考课制度
宋代对县级官员的考课,由知州具体负责,即“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B39。尽管政府制定的考课程序严密,但中央对全国成千上万、情况各异的地方官员,很难准确了解其在任状况。特别是磨勘制度出现后,资历成为考课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官吏的治事成绩不被重视,考察中不问德才只看年龄、资历的状况成为成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重资序,轻政绩。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就谈到此问题:“今文资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迁,谓之磨勘。不限内外,不问劳逸,贤不肖并进。”B40殿中侍御史周秘也言:“国家以十五事考校监司”,“而五六年间,惟成都、潼川路一尝奏到,其余诸路课绩并不申奏。”B41这种做法使官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结果导致官员不思进取,做事敷衍。
第二,官员课绩考评只重视档案材料。宋代各级政府长官对属下所填写政绩档案材料过分倚靠,完全不问其内容是否真实。如仁宗时庞籍指出,“内外之官虽有课历,率无实状”B42。张方平指出,“及满岁未调,铨衡验覆,第能驳其文字小讹,日月微舛;勘诘细故,邀贿引赂;吹毛掩瑜;去小州入大州,解远县得近县。叙迁次补如鱼贯雁行,去此取彼,若探囊发筴”。B43这种考课产生的效果,只能是官员不深入实际做事,只在文字上下工夫。
2.多层次互相牵制的监察制度执行不力
宋代地方官员的监察是多层次的,分以下几种。其一,监司对州县官员的监察。宋代的路级监察机构,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统称监司,诸路转运使负责监察部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怠慢不亲事及渎货扰民者,条其事状以闻”。B44此外,还要求监司必须出巡州县。如咸平六年(1003)十一月诏:“自今诸路转运使,令遍至管内按察。”B45元祐元年十一月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B46而且南宋时要求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B47。其二,州县长官对属官的监察。知州、通判、知县对属下负监察之责,“知县专按察簿、尉及县界内官吏”B48。各级按察官“若有失察觉,别致因事彰露,其监司降知、州军,知州降通判,通判各降一资,知县降监当”B49。其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地方监察网络中,下级对上级的违法行为也有权监督揭发。如太平兴国年间,知颍州曹翰“部内不治”,汝阴县令孙崇望诣阙击登闻鼓,讼曹翰“盗用官钱,擅筑烽台,私蓄兵器,擅补牙官”等事,太宗查实后,削夺曹翰官爵。B50如果监察官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监督,就会使吏治清明。但是,监察官监察权在具体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其表现为:
其一,监司不巡历不按举。虽有监司巡历所部的制度,但不少监司却并不巡历,也不按举。正时臣所言,“监司便文苟简,多不遍行所部”B51。政和二年(1112),时臣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B52连宋高宗也承认,“近时监司多是端坐,不出巡历”。B53
其二,监司巡历不按举。有些监司虽然巡历,但并不履行按举职责。仁宗时,蔡襄上言:“监司之设,仅与无同。”B54御史中丞胡宗愈言:“近者监司不复按举不法,坐视部下官吏贪婪违越,苟简偷惰,隳废职务,并不督察。”B55嘉泰十二年(1209),也有臣僚言,“监司、郡守各不举职”,“至有终岁而不按一人,终任而不劾一吏者”。B56
其三,监司按举时徇私枉法。监司普遍认为,“吾终更之日,能几何时?何用拂人情而敛怨!故坐阅吏奸,漫不加省”。B57监司为处理复杂的人事关系,往往不行按举之责。时臣上言:“诸路监司、郡守多务沽长厚之名,而苟避刻薄之谤,以此奉行职事,往往失当。”B58枢密院编修郑刚中上奏:“臣顷于州县间,见大而狱讼,小而筦库,奸赃不法、庸缪昏老者,在处有之。而监司、郡守熟视不顾,以不按治为长者,以能容忍为得体。”B59叶适也说:“故监司弛惰,人反以为宽大,上亦以为知体;监司之举职,人反以为侵权,上亦以为生事。”B60
其四,下级对上司的讨好与畏惧,使监察制度的效能弱化。宋代监察制度虽然规定下级也有监督上级的权力。但在等级制度下,下级为自身考虑,更多的是畏惧与奉承,故这种监察几乎不太可能有效。
3.不合理的任期制度
宋代县级长官实行三年一任的考核轮任制度,这对防止官员在一地任职太久易产生关系网,培植私人势力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实际执行中官员改转、升迁、致仕、寻医等情况较多,县长官的实际任期远未达到制度所规定的。具体见表一:
从表中可以看出,县级官员的任期很少能达到三年的,这样不合理的任期制度必然带来诸多弊端。
其一,任期短,容易产生因循苟且之风。官员不思有所建树,难以匡正时弊。其二,任期短,易产生吏强官弱。官员任期短对各方情况都难全面了解,有人指出:“县令者,有百里之任,二年而去,民不能识容色,况知疾苦乎,况不三年者乎?”所以“人怀苟且”,官员“惟以职任为资历”而已B62。因此,官员为积累资历,只有委托当地了解情况的胥吏,听任他们摆布,这一大弊害,正如时人所言:“窃谓吏强官弱,最今日之大患。外而州县,固已不胜其弊矣,内而百司,抑又甚焉。请寻其源,夫岂无自,盖居官者,迁徙不拘岁月,而为吏者传袭及于子孙,以数易不常之官,御生长子孙之吏,坐曹而问,莫究源流,涉笔以书,惟牵例比顾,虽弊蠹百出,何暇爬梳。纵有精强之官,少行检柅之令,警戢之效未著,而迁徙之命已颁,吏强之患实基于此。”B63其三,京朝官出任知县,“无资格之拘,无关键之限”。B64宋初,朝中大臣出任地方官都视为正常的调动,随着“朝廷重内官、轻外任”,“比遣外人,多是贬累之人”的用人政策出现。B65京官多不愿到州县任职,即便有到州县任职的京朝官,也缺乏严格的考核,这样就容易产生因循苟且之风。正如宋人所说:“有志事功者方欲整革宿弊,而已迁它司;无志职业者往往视官府如传舍。”B66
4.腐败的政风
宋初官风较为廉洁,之后,县级官员贪污之风日炽,如绍兴年间,知温州永泰县李处廉“受所部人周知万钱物”。B67饶州德兴县,自大观元年起连续十一年,“官中取索过金银,以和买为名,不支价钱”B68。高宗时,知秀州华亭县刘璧,“盗县库钱入己”。B69知温州永嘉县李处廉“赃罚钱不即书历,别置私历”B70。孝宗时,建康府上原县令李允升“私于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并诸色杂收官钱,并不附历,节次盗支入己”B71。光宗时,广州增城知县陈友闻“专事科罚,以济贪婪”B72。宁宗时,曾几度为知县的史震“宰县邑,聚敛繁苛”B73。许多县官贪污受贿,也未受到惩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几个县官能去恪守职责呢?
宋政府为防范县级官员失职行为,虽然建立了一套完善严密的防范制度体系。但却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由此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制度,还需严格执行。宋代初年,对县级官员的失职惩罚较严,吏治较好,之后对州县官失职的处罚呈现减轻趋势,结果导致“势利之习燎原,荐举之意浸失,挟贵用贿,如取诸寄。贪庸得志,民不勘命。”B74
注释
①③窦仪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第十三《差科赋役不均平及擅赋敛甲益》,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37、238页。
②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四、六八之一〇,中华书局,1957年,第6255、6258页。
⑤⑥B41B46B50B51B53B55B56B58B63B68B72B73《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一之二三——二四、七二之五四、六四之二、四五之一、四五之一、四三之三〇、四五之一、四五之四三、四五之二、六〇之三九、六八之三八、七三之一二、七四之三九,中华书局,1957年,第3982、4014、3726、3821、3391、3391、3288、3391、3412、3392、3751、3927、4022、4070页。
⑦李志亮点校《宋史全文》卷二十六上《宋孝宗五》,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03页。
⑧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七十一,《上仁宗论待制以上更不举官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58页。
⑨窦仪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九《署置官过限》,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63页。
⑩《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七之一,中华书局,1957年,第4662页。
B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一,庆历四年七月甲申,中华书局,2004年,第1044页。
B1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考六》,中华书局,2011年。第5018页。
B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中华书局,2004年,第77页。
B14《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二0,中华书局,1957年,第6977页。
B15《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四四,(追现任官,即削夺现任并历任内一高官职;编管是将犯罪或违法的官吏编录名籍进行管制,也是宋代最严厉的行政责罚形式之一。)中华书局,1957年,第3842页。
B16《宋会要·兵》一三之三五,中华书局,1957年,第6985页。
B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九,乾兴元年十一月戊寅,中华书局,2004年,第2303页。
B1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六》,中华书局,2011年,第5011页。
B1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二《知县淫秽贪酷且与対移》、《繆令》,中华书局,1987年,第42、59页。
B20B2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二,中华书局,1987年,第页。
B22B23B24B25B52B67B69B70B7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六之四、六之四、六之五、五之三一、六之二八、六之四一、六之一、六之三五——三六,中华书局,1957年,第6694、6695、6695、6696、6685、6707、6714、6707、6710—6711页。
B26窦仪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第十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33页。
B27《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上书奏事》,中华书局,1987年,第38页。
B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神宗元丰三年五月乙亥。中华书局,2004年,第7407页。
B2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三,神宗元丰五年二月乙亥。中华书局,2004年,第7791页。
B30杨万里撰,辛更儒笺校《杨万里集笺校》卷八九《民政中》,第7册,中华书局,2007年,第3536页。
B3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五十,哲宗元祐五年十一月壬申。中华书局,2004年,第10816。
B32朱熹撰,刘永刚、朱幼文点校《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七《奏知宁县海王辟纲不知状》,第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99页。
B33潘自牧:《记纂渊海》卷三十五《县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2页。
B3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神宗太祖二年正月丁未,中华书局,2004年,第121页。
B3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一,神宗熙宁四年三月丙申,中华书局,2004年,第5378页。
B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元丰元年六月己酉,中华书局,2004年,第7087页。
B37《宋史》卷三十《高宗七》,中华书局,1985年,第563页。
B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五月壬戌,中华书局,2004年,第404页。
B39《宋史》卷四十五《理宗纪》,中华书局,1985年,第905页。
B40范仲淹撰,李勇先、王蓉贵点校《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政府奏议上·治体》,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23页。
B42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一百四十六《上仁宗答诏论时政》,《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91页。
B43张方平撰,郑涵点校《张方平集·乐全集》卷九《刍荛论·考功之法》,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B4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二,太平兴国六年三月癸丑,中华书局,2004年,第490页。
B4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五,咸平六年十一月庚寅,中华书局,2004年,第1216页。
B47《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门·监司巡历》,中华书局,1987年,第116页。
B48B49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十五《乞令监司州县各举按所部官吏白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B54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六十六《上仁宗乞戒谕所遣使推扬徳音悉究利害》,《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4页。
B57B59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七十二《考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259页。
B60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四《监司》,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10页。
B61表中材料分别取自《景定建康志》卷廿七《上元县》、《溧阳县》;《宝庆四明志》卷十八《定海县志》卷十六《慈溪县志》;《淳熙严州图经》卷二《建德县志》;《云间志》卷中《华亭县》。总年数按每位皇帝在位时的某年,知县、县令第一位在任及最后一任的和计算。
B62陈舜俞:《都官集》卷七《说任》,《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6页。
B64林駉:《古今源流至论·别集》卷六《堂除》,《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4页。
B6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八,大中祥符五年七月己巳,中华书局,2004年,第1774页。
B66杜范:《清献集》卷十三《奏札·相位五事奏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12页。
B74李志亮点校《宋史全文》卷三十六《宋理宗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369页。
宋代对县级官员的考课,由知州具体负责,即“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B39。尽管政府制定的考课程序严密,但中央对全国成千上万、情况各异的地方官员,很难准确了解其在任状况。特别是磨勘制度出现后,资历成为考课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官吏的治事成绩不被重视,考察中不问德才只看年龄、资历的状况成为成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重资序,轻政绩。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就谈到此问题:“今文资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迁,谓之磨勘。不限内外,不问劳逸,贤不肖并进。”B40殿中侍御史周秘也言:“国家以十五事考校监司”,“而五六年间,惟成都、潼川路一尝奏到,其余诸路课绩并不申奏。”B41这种做法使官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结果导致官员不思进取,做事敷衍。
第二,官员课绩考评只重视档案材料。宋代各级政府长官对属下所填写政绩档案材料过分倚靠,完全不问其内容是否真实。如仁宗时庞籍指出,“内外之官虽有课历,率无实状”B42。张方平指出,“及满岁未调,铨衡验覆,第能驳其文字小讹,日月微舛;勘诘细故,邀贿引赂;吹毛掩瑜;去小州入大州,解远县得近县。叙迁次补如鱼贯雁行,去此取彼,若探囊发筴”。B43这种考课产生的效果,只能是官员不深入实际做事,只在文字上下工夫。
2.多层次互相牵制的监察制度执行不力
宋代地方官员的监察是多层次的,分以下几种。其一,监司对州县官员的监察。宋代的路级监察机构,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统称监司,诸路转运使负责监察部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怠慢不亲事及渎货扰民者,条其事状以闻”。B44此外,还要求监司必须出巡州县。如咸平六年(1003)十一月诏:“自今诸路转运使,令遍至管内按察。”B45元祐元年十一月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B46而且南宋时要求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B47。其二,州县长官对属官的监察。知州、通判、知县对属下负监察之责,“知县专按察簿、尉及县界内官吏”B48。各级按察官“若有失察觉,别致因事彰露,其监司降知、州军,知州降通判,通判各降一资,知县降监当”B49。其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地方监察网络中,下级对上级的违法行为也有权监督揭发。如太平兴国年间,知颍州曹翰“部内不治”,汝阴县令孙崇望诣阙击登闻鼓,讼曹翰“盗用官钱,擅筑烽台,私蓄兵器,擅补牙官”等事,太宗查实后,削夺曹翰官爵。B50如果监察官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监督,就会使吏治清明。但是,监察官监察权在具体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其表现为:
其一,监司不巡历不按举。虽有监司巡历所部的制度,但不少监司却并不巡历,也不按举。正时臣所言,“监司便文苟简,多不遍行所部”B51。政和二年(1112),时臣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B52连宋高宗也承认,“近时监司多是端坐,不出巡历”。B53
其二,监司巡历不按举。有些监司虽然巡历,但并不履行按举职责。仁宗时,蔡襄上言:“监司之设,仅与无同。”B54御史中丞胡宗愈言:“近者监司不复按举不法,坐视部下官吏贪婪违越,苟简偷惰,隳废职务,并不督察。”B55嘉泰十二年(1209),也有臣僚言,“监司、郡守各不举职”,“至有终岁而不按一人,终任而不劾一吏者”。B56
其三,监司按举时徇私枉法。监司普遍认为,“吾终更之日,能几何时?何用拂人情而敛怨!故坐阅吏奸,漫不加省”。B57监司为处理复杂的人事关系,往往不行按举之责。时臣上言:“诸路监司、郡守多务沽长厚之名,而苟避刻薄之谤,以此奉行职事,往往失当。”B58枢密院编修郑刚中上奏:“臣顷于州县间,见大而狱讼,小而筦库,奸赃不法、庸缪昏老者,在处有之。而监司、郡守熟视不顾,以不按治为长者,以能容忍为得体。”B59叶适也说:“故监司弛惰,人反以为宽大,上亦以为知体;监司之举职,人反以为侵权,上亦以为生事。”B60
其四,下级对上司的讨好与畏惧,使监察制度的效能弱化。宋代监察制度虽然规定下级也有监督上级的权力。但在等级制度下,下级为自身考虑,更多的是畏惧与奉承,故这种监察几乎不太可能有效。
3.不合理的任期制度
宋代县级长官实行三年一任的考核轮任制度,这对防止官员在一地任职太久易产生关系网,培植私人势力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实际执行中官员改转、升迁、致仕、寻医等情况较多,县长官的实际任期远未达到制度所规定的。具体见表一:
从表中可以看出,县级官员的任期很少能达到三年的,这样不合理的任期制度必然带来诸多弊端。
其一,任期短,容易产生因循苟且之风。官员不思有所建树,难以匡正时弊。其二,任期短,易产生吏强官弱。官员任期短对各方情况都难全面了解,有人指出:“县令者,有百里之任,二年而去,民不能识容色,况知疾苦乎,况不三年者乎?”所以“人怀苟且”,官员“惟以职任为资历”而已B62。因此,官员为积累资历,只有委托当地了解情况的胥吏,听任他们摆布,这一大弊害,正如时人所言:“窃谓吏强官弱,最今日之大患。外而州县,固已不胜其弊矣,内而百司,抑又甚焉。请寻其源,夫岂无自,盖居官者,迁徙不拘岁月,而为吏者传袭及于子孙,以数易不常之官,御生长子孙之吏,坐曹而问,莫究源流,涉笔以书,惟牵例比顾,虽弊蠹百出,何暇爬梳。纵有精强之官,少行检柅之令,警戢之效未著,而迁徙之命已颁,吏强之患实基于此。”B63其三,京朝官出任知县,“无资格之拘,无关键之限”。B64宋初,朝中大臣出任地方官都视为正常的调动,随着“朝廷重内官、轻外任”,“比遣外人,多是贬累之人”的用人政策出现。B65京官多不愿到州县任职,即便有到州县任职的京朝官,也缺乏严格的考核,这样就容易产生因循苟且之风。正如宋人所说:“有志事功者方欲整革宿弊,而已迁它司;无志职业者往往视官府如传舍。”B66
4.腐败的政风
宋初官风较为廉洁,之后,县级官员贪污之风日炽,如绍兴年间,知温州永泰县李处廉“受所部人周知万钱物”。B67饶州德兴县,自大观元年起连续十一年,“官中取索过金银,以和买为名,不支价钱”B68。高宗时,知秀州华亭县刘璧,“盗县库钱入己”。B69知温州永嘉县李处廉“赃罚钱不即书历,别置私历”B70。孝宗时,建康府上原县令李允升“私于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并诸色杂收官钱,并不附历,节次盗支入己”B71。光宗时,广州增城知县陈友闻“专事科罚,以济贪婪”B72。宁宗时,曾几度为知县的史震“宰县邑,聚敛繁苛”B73。许多县官贪污受贿,也未受到惩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几个县官能去恪守职责呢?
宋政府为防范县级官员失职行为,虽然建立了一套完善严密的防范制度体系。但却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由此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制度,还需严格执行。宋代初年,对县级官员的失职惩罚较严,吏治较好,之后对州县官失职的处罚呈现减轻趋势,结果导致“势利之习燎原,荐举之意浸失,挟贵用贿,如取诸寄。贪庸得志,民不勘命。”B74
注释
①③窦仪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第十三《差科赋役不均平及擅赋敛甲益》,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37、238页。
②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四、六八之一〇,中华书局,1957年,第6255、6258页。
⑤⑥B41B46B50B51B53B55B56B58B63B68B72B73《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一之二三——二四、七二之五四、六四之二、四五之一、四五之一、四三之三〇、四五之一、四五之四三、四五之二、六〇之三九、六八之三八、七三之一二、七四之三九,中华书局,1957年,第3982、4014、3726、3821、3391、3391、3288、3391、3412、3392、3751、3927、4022、4070页。
⑦李志亮点校《宋史全文》卷二十六上《宋孝宗五》,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03页。
⑧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七十一,《上仁宗论待制以上更不举官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58页。
⑨窦仪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九《署置官过限》,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63页。
⑩《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七之一,中华书局,1957年,第4662页。
B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一,庆历四年七月甲申,中华书局,2004年,第1044页。
B1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考六》,中华书局,2011年。第5018页。
B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中华书局,2004年,第77页。
B14《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二0,中华书局,1957年,第6977页。
B15《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四四,(追现任官,即削夺现任并历任内一高官职;编管是将犯罪或违法的官吏编录名籍进行管制,也是宋代最严厉的行政责罚形式之一。)中华书局,1957年,第3842页。
B16《宋会要·兵》一三之三五,中华书局,1957年,第6985页。
B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九,乾兴元年十一月戊寅,中华书局,2004年,第2303页。
B1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六》,中华书局,2011年,第5011页。
B1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二《知县淫秽贪酷且与対移》、《繆令》,中华书局,1987年,第42、59页。
B20B2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二,中华书局,1987年,第页。
B22B23B24B25B52B67B69B70B7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六之四、六之四、六之五、五之三一、六之二八、六之四一、六之一、六之三五——三六,中华书局,1957年,第6694、6695、6695、6696、6685、6707、6714、6707、6710—6711页。
B26窦仪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第十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33页。
B27《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上书奏事》,中华书局,1987年,第38页。
B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神宗元丰三年五月乙亥。中华书局,2004年,第7407页。
B2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三,神宗元丰五年二月乙亥。中华书局,2004年,第7791页。
B30杨万里撰,辛更儒笺校《杨万里集笺校》卷八九《民政中》,第7册,中华书局,2007年,第3536页。
B3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五十,哲宗元祐五年十一月壬申。中华书局,2004年,第10816。
B32朱熹撰,刘永刚、朱幼文点校《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七《奏知宁县海王辟纲不知状》,第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99页。
B33潘自牧:《记纂渊海》卷三十五《县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2页。
B3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神宗太祖二年正月丁未,中华书局,2004年,第121页。
B3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一,神宗熙宁四年三月丙申,中华书局,2004年,第5378页。
B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元丰元年六月己酉,中华书局,2004年,第7087页。
B37《宋史》卷三十《高宗七》,中华书局,1985年,第563页。
B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五月壬戌,中华书局,2004年,第404页。
B39《宋史》卷四十五《理宗纪》,中华书局,1985年,第905页。
B40范仲淹撰,李勇先、王蓉贵点校《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政府奏议上·治体》,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23页。
B42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一百四十六《上仁宗答诏论时政》,《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91页。
B43张方平撰,郑涵点校《张方平集·乐全集》卷九《刍荛论·考功之法》,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B4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二,太平兴国六年三月癸丑,中华书局,2004年,第490页。
B4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五,咸平六年十一月庚寅,中华书局,2004年,第1216页。
B47《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门·监司巡历》,中华书局,1987年,第116页。
B48B49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十五《乞令监司州县各举按所部官吏白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B54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六十六《上仁宗乞戒谕所遣使推扬徳音悉究利害》,《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4页。
B57B59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七十二《考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259页。
B60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四《监司》,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10页。
B61表中材料分别取自《景定建康志》卷廿七《上元县》、《溧阳县》;《宝庆四明志》卷十八《定海县志》卷十六《慈溪县志》;《淳熙严州图经》卷二《建德县志》;《云间志》卷中《华亭县》。总年数按每位皇帝在位时的某年,知县、县令第一位在任及最后一任的和计算。
B62陈舜俞:《都官集》卷七《说任》,《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6页。
B64林駉:《古今源流至论·别集》卷六《堂除》,《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4页。
B6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八,大中祥符五年七月己巳,中华书局,2004年,第1774页。
B66杜范:《清献集》卷十三《奏札·相位五事奏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12页。
B74李志亮点校《宋史全文》卷三十六《宋理宗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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