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伦理解析与文化救赎
作者:邱杰来源:原创日期:2013-08-08人气:1242
三
防范和化解当代中国医患纠纷,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尽管这需要从法制法规的健全、卫生政策的调整、体制机制的创新、医德医风的建设、新闻媒介的素养等多方面审思,然从伦理文化的角度论,“道德生活有两个集中点,一个集中点存在于个人的内在生活中,另一个集中点存在于维持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之中。从社会的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公正;从个人的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无私。”[16] 183因此,面对医患纠纷的现代性道德文化危机,解决问题的思路理应从德性的现代重构和普遍性秩序规范建构这两种基本的思想立场出发,具体而言,至少应从如下方面切入和展开:
(一)德性的重塑:尊重生命与人格的医学人文精神
汤因比曾指出:“迄今为止,人的伦理行为的水准一直很低,丝毫没有提高。但是,技术成就的水准却急剧上升,其发展速度比有记录可查的任何时代都快。结果是技术和伦理之间的鸿沟空前增大。这不仅是可耻的,甚至也是致命的。”[17] 432在技术的恣意统治下,“工具理性”失去了价值理性与道德心性的导引,普遍道德的规范体系与认知方式日益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与断裂。医学技术同样如此。医学科学无所不能的虚幻,直接导致了医患关系被简约为人与物的关系,造成了人文精神的缺失。正如希波克拉底所言:“知道患者是什么样的人,比知道他患有什么样的病更为重要。”因此,面对功利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冲击,重塑尊重生命价值与人格尊严的“医乃仁术”的医学人文精神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要以理性对待医学技术,在技术进步与道德进步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把握技术的“适宜性”,厘清技术“应当”的价值取向,以目的理性引领工具理性,还医学以“为人”旨向的本来面目,克服和消融医患关系物化和医疗技术异化的现象。在抵制医疗技术主义过程中,不应忽视医疗消费自主性和医德责任问题,考量这两个问题,就是看过度医疗是否对医学公益事业和人们医疗消费自主权利造成实质性及潜在性损害,处分这项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医疗技术主义的支配和操纵。[18] 337-352 对于道德进步与技术进步出现的“二律背反”,理应在道义与功利的对立中寻求“合理的平衡”。
(二)主体的建构:医患交往的商谈(对话)原则
商谈,是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在道德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尽管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理论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被批判为一种“希望于交往社会的乌托邦”,但其所主张的主体间在不同道德体系、价值取向、文化理念和利益要求之间的交往实践中,通过以语言为媒介的相互沟通,要求真实、真诚、正当的平等自由对话,形成不带强制的、扭曲的交往行为的商谈或对话,致力于达成理解和一致,使共识通过理想商谈得以确立的思路,无疑有助于凸显主体间的平等意识,消除强者“压迫式”的话语霸权,打破弱者“失语式”的交谈沉默。医患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人际交往的特殊社会关系,医疗活动同样如同人类其他实践活动一样,不单是“主-客”对立性的实践活动,而且是交织着“主体-主体”关系的交互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活动。因此,在医患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商谈理应成为超越医患纠纷困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伦理原则和必然要求。
合理的对话应考虑如下要素:其一,创设理想的情境,即“在交互活动中,具有一定资质的行动参与者,可以从一定阶段交互活动的结构中为其自身设定一定的行为权限使其处于一定的地位,发挥一定的功能,从而在各自独立的行为主体间,达成一种行动的协调或共识。”[19] 68显然,平等性是商谈对话可能性的基础。医患关系的“嵌合”及“协调”,同样需要克服 “话语霸权”或“失语沉默”,营造一种双向交流、平等自由并能为所有参与者赞同的关系,创设一种平等、尊重、理解、真诚、信任、公正的“理想话语情境”,以期实现主体间的真诚交流、真正理解、真实交融、心灵沟通和视界融合。其二,以商谈对话取代单向独白,即通过“话语论辩”的言说,正确表达对疾病的认知,切实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期盼,充分理解患者在获益和危险之间、在关乎生命的数量和质量之间权衡的心理状态,以及医生对患者的影响作用等。其三,以有效对话促成理解共识。医患双方在态度真诚、信息真实、话语正确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话语(言语)交往,真情交流、用心体验,获得一种“最佳的证据力量”,达成主体间理解的一致或共识,也只有在这样一种语言环境之中,才能真正实现医患关系的嵌合与和谐。
(三)公正的诉求:医患伦理公平的实现机制
伦理公平的诉求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氛围营造,使履行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切实地获得相应的道德权利,以彻底改变将公平仅仅建立在主体是否自觉的基础之上的传统范式”[20] 201,营造一种抑恶扬善的社会秩序和道德环境的运行方式。就医患伦理公平而言,同样需要机制的保障和制度的创新。
其一,建立伦理公平实现的利益均衡机制。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任何关于无功利的道德说教,只不过是“虚伪欺人的江湖话”。建立伦理公平实现的利益补偿机制,就是要在制度上作出明文规定,给予那些恪守道德规范、践行道德责任,塑造高尚精神的道德主体以精神激励和物质补偿,使他们在履行道德义务时不吃亏,在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能享受应有道德权利。让那些甘于奉献、不图回报的道德主体在伸张社会正义,延伸道德秩序,使他人受益的同时,不致陷入“好心没好报”、“善良被欺骗”等道德悖论的怪圈。同时,在当今以利益为轴心的时代,建立冲突各方的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利益协调等利益均衡的社会保障机制,厘清和规约利益各方(如医、药、患、政府等)的利益边界,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结合点和平衡点,肯定和支持正当的利益追求,纠正那些非道德、反道德的利益牟取行为,促使利益各方恪守利益边界,将其自身利益置于合理的利益限度之内,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博弈,进而实现利益冲突各方的力量制衡与利益相容,无疑是防范与应对医患纠纷的根本之道。
其二,健全道德权利义务的对等分配机制。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是其法律地位平等和伦理公平要求的必然体现。这就要求医患双方法定权利义务和道德责任分配时,必须通过对医患利益的法律调节,以平抑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状况,在保护医方合法权利,降低医方医疗风险,使医方免于承担不切实际的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同时,至少补偿和保护那些如罗尔斯所说的“最少受惠者”(即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医患双方在法定权利义务的分配和道德责任的负担上达到平衡与协调。既要反对只强调医生应尽的义务,而忽视甚至排斥医生应有的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做法,也要反对继续强化医生权利,而无视患者权益和医生的道德义务的做法,更要反对过分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而忽视患者应尽的义务的做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走出患者权利无限的神话误区,实现医生“人”的回归,而非对医生“妖魔化”的诋毁或对医生“神”的企盼。
其三,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的“第三方介入”机制,使鉴定或调解更具公正度和公信力。南京儿童医院的“徐宝宝事件”[22],在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追究某些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操守的同时,再次折射了人们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公正性的责难与拷问。在香港,医疗纠纷诉讼案例很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纠纷处理制度中设立了一系列的缓冲机制,美国同样设立了由具有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代表监察员组织、病人代表组织和仲裁组织等的“庭外私了”机构,日本对医疗责任事故的调查也基本出现了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诸如此类机构设立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斡旋,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缓冲”平台,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弥合医患双方的信任裂隙,同时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从而理性、客观、公正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杜治政.医学专业面临的危机:利益冲突[J].医学与哲学.2007,(7).
[2]迈克尔·E·罗洛夫.人际传播–社会交换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3]彼德·康戴夫.冲突事务管理[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
[4]欧洲内科学会联盟.新世纪的医师专业精神[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6).
防范和化解当代中国医患纠纷,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尽管这需要从法制法规的健全、卫生政策的调整、体制机制的创新、医德医风的建设、新闻媒介的素养等多方面审思,然从伦理文化的角度论,“道德生活有两个集中点,一个集中点存在于个人的内在生活中,另一个集中点存在于维持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之中。从社会的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公正;从个人的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无私。”[16] 183因此,面对医患纠纷的现代性道德文化危机,解决问题的思路理应从德性的现代重构和普遍性秩序规范建构这两种基本的思想立场出发,具体而言,至少应从如下方面切入和展开:
(一)德性的重塑:尊重生命与人格的医学人文精神
汤因比曾指出:“迄今为止,人的伦理行为的水准一直很低,丝毫没有提高。但是,技术成就的水准却急剧上升,其发展速度比有记录可查的任何时代都快。结果是技术和伦理之间的鸿沟空前增大。这不仅是可耻的,甚至也是致命的。”[17] 432在技术的恣意统治下,“工具理性”失去了价值理性与道德心性的导引,普遍道德的规范体系与认知方式日益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与断裂。医学技术同样如此。医学科学无所不能的虚幻,直接导致了医患关系被简约为人与物的关系,造成了人文精神的缺失。正如希波克拉底所言:“知道患者是什么样的人,比知道他患有什么样的病更为重要。”因此,面对功利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冲击,重塑尊重生命价值与人格尊严的“医乃仁术”的医学人文精神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要以理性对待医学技术,在技术进步与道德进步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把握技术的“适宜性”,厘清技术“应当”的价值取向,以目的理性引领工具理性,还医学以“为人”旨向的本来面目,克服和消融医患关系物化和医疗技术异化的现象。在抵制医疗技术主义过程中,不应忽视医疗消费自主性和医德责任问题,考量这两个问题,就是看过度医疗是否对医学公益事业和人们医疗消费自主权利造成实质性及潜在性损害,处分这项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医疗技术主义的支配和操纵。[18] 337-352 对于道德进步与技术进步出现的“二律背反”,理应在道义与功利的对立中寻求“合理的平衡”。
(二)主体的建构:医患交往的商谈(对话)原则
商谈,是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在道德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尽管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理论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被批判为一种“希望于交往社会的乌托邦”,但其所主张的主体间在不同道德体系、价值取向、文化理念和利益要求之间的交往实践中,通过以语言为媒介的相互沟通,要求真实、真诚、正当的平等自由对话,形成不带强制的、扭曲的交往行为的商谈或对话,致力于达成理解和一致,使共识通过理想商谈得以确立的思路,无疑有助于凸显主体间的平等意识,消除强者“压迫式”的话语霸权,打破弱者“失语式”的交谈沉默。医患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人际交往的特殊社会关系,医疗活动同样如同人类其他实践活动一样,不单是“主-客”对立性的实践活动,而且是交织着“主体-主体”关系的交互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活动。因此,在医患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商谈理应成为超越医患纠纷困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伦理原则和必然要求。
合理的对话应考虑如下要素:其一,创设理想的情境,即“在交互活动中,具有一定资质的行动参与者,可以从一定阶段交互活动的结构中为其自身设定一定的行为权限使其处于一定的地位,发挥一定的功能,从而在各自独立的行为主体间,达成一种行动的协调或共识。”[19] 68显然,平等性是商谈对话可能性的基础。医患关系的“嵌合”及“协调”,同样需要克服 “话语霸权”或“失语沉默”,营造一种双向交流、平等自由并能为所有参与者赞同的关系,创设一种平等、尊重、理解、真诚、信任、公正的“理想话语情境”,以期实现主体间的真诚交流、真正理解、真实交融、心灵沟通和视界融合。其二,以商谈对话取代单向独白,即通过“话语论辩”的言说,正确表达对疾病的认知,切实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期盼,充分理解患者在获益和危险之间、在关乎生命的数量和质量之间权衡的心理状态,以及医生对患者的影响作用等。其三,以有效对话促成理解共识。医患双方在态度真诚、信息真实、话语正确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话语(言语)交往,真情交流、用心体验,获得一种“最佳的证据力量”,达成主体间理解的一致或共识,也只有在这样一种语言环境之中,才能真正实现医患关系的嵌合与和谐。
(三)公正的诉求:医患伦理公平的实现机制
伦理公平的诉求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氛围营造,使履行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切实地获得相应的道德权利,以彻底改变将公平仅仅建立在主体是否自觉的基础之上的传统范式”[20] 201,营造一种抑恶扬善的社会秩序和道德环境的运行方式。就医患伦理公平而言,同样需要机制的保障和制度的创新。
其一,建立伦理公平实现的利益均衡机制。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任何关于无功利的道德说教,只不过是“虚伪欺人的江湖话”。建立伦理公平实现的利益补偿机制,就是要在制度上作出明文规定,给予那些恪守道德规范、践行道德责任,塑造高尚精神的道德主体以精神激励和物质补偿,使他们在履行道德义务时不吃亏,在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能享受应有道德权利。让那些甘于奉献、不图回报的道德主体在伸张社会正义,延伸道德秩序,使他人受益的同时,不致陷入“好心没好报”、“善良被欺骗”等道德悖论的怪圈。同时,在当今以利益为轴心的时代,建立冲突各方的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利益协调等利益均衡的社会保障机制,厘清和规约利益各方(如医、药、患、政府等)的利益边界,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结合点和平衡点,肯定和支持正当的利益追求,纠正那些非道德、反道德的利益牟取行为,促使利益各方恪守利益边界,将其自身利益置于合理的利益限度之内,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博弈,进而实现利益冲突各方的力量制衡与利益相容,无疑是防范与应对医患纠纷的根本之道。
其二,健全道德权利义务的对等分配机制。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是其法律地位平等和伦理公平要求的必然体现。这就要求医患双方法定权利义务和道德责任分配时,必须通过对医患利益的法律调节,以平抑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状况,在保护医方合法权利,降低医方医疗风险,使医方免于承担不切实际的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同时,至少补偿和保护那些如罗尔斯所说的“最少受惠者”(即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医患双方在法定权利义务的分配和道德责任的负担上达到平衡与协调。既要反对只强调医生应尽的义务,而忽视甚至排斥医生应有的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做法,也要反对继续强化医生权利,而无视患者权益和医生的道德义务的做法,更要反对过分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而忽视患者应尽的义务的做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走出患者权利无限的神话误区,实现医生“人”的回归,而非对医生“妖魔化”的诋毁或对医生“神”的企盼。
其三,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的“第三方介入”机制,使鉴定或调解更具公正度和公信力。南京儿童医院的“徐宝宝事件”[22],在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追究某些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操守的同时,再次折射了人们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公正性的责难与拷问。在香港,医疗纠纷诉讼案例很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纠纷处理制度中设立了一系列的缓冲机制,美国同样设立了由具有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代表监察员组织、病人代表组织和仲裁组织等的“庭外私了”机构,日本对医疗责任事故的调查也基本出现了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诸如此类机构设立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斡旋,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缓冲”平台,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弥合医患双方的信任裂隙,同时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从而理性、客观、公正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杜治政.医学专业面临的危机:利益冲突[J].医学与哲学.2007,(7).
[2]迈克尔·E·罗洛夫.人际传播–社会交换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3]彼德·康戴夫.冲突事务管理[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
[4]欧洲内科学会联盟.新世纪的医师专业精神[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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