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调整重构路径选择——改革与战略
作者:丁宪浩、龚菊卫来源:原创日期:2013-08-29人气:1224
(一)社区行政化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改革要求
其一。社区行政化很容易走向将社区事务、社会生活全面纳入行政管理调控范畴,侵占居民社会生活空间,形成社会生活过度组织化的局面。其二,社区行政化导致行政机构下伸扩张,社区发展成“小政府”,与社会管理体制扁平化改革方向相悖。其三,社区行政化违背自治原则,侵占居民自治权,抑制居民和有关方面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和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动员各方力量共建和谐社区。
(二)社区居委会完全自治难以有效落实
1.社区居委会资金来源的对上依赖制约社区自治权的行使。社区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区财产、产业收益。这种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财产、产业收益,除主要用于股东分红及再生产投入,拿出部分用作社区自治经费。这类收益差别、波动较大,且不宜较多切割,从而影响股东权益,其使用也不宜随意超越社区自治范畴。二是政府财政划拨,用于政府核定工作人员工资和社区办公活动经费,这是目前许多社区主要或基本经费来源。横塘街道每年拨付学府社区80万元财政经费,接近该社区年经费需求的1/3;该街道另两个社区财政拨款分别达73万元和100万元,成为支撑这些社区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社区依赖街道财政拨款活动运行,难免损失部分自治权,听从政府调遣,代行部分职能。
2.社区自治能力偏弱影响社区自治的开展。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干部缺乏社区自治专业知识,将原有的行政推动办事方式移植到社区管理服务中,社区自治的意识、知识、技能只能在实践中边干边学、逐步积累;另一方面,缺乏社区自治经验,一些地方的探索有待总结提炼,其适应性也有待检验。苏州的实践基本都是在街道介入或领导下的社区有限自治,缺乏完全自治的案例。
3.社区治理结构隐含非完全自治的内在因素。社区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提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居委会主任,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这就存在居委会主任及成员直接、间接由上级指派的可能。另外,社区机构实际处于行政体系末梢、自治体系顶端,从其优秀工作人员中优先选录公务员、或者进入事业编制的激励政策,对社区工作者具有足够大的吸引力,难免导致一些人较多听命于政府。
4.居民自治意识薄弱削弱社区自治基础。社区自治需要居民参与,目前总体来看由于社区居民普遍缺乏必要的自治意识和知识,参与情况并不是很理想。
5.社会团体发育滞后影响社区自治环境。苏州社团发育与其它地方相仿,呈现程度较低、活力不足、不够平衡的状况。横塘街道的3个社区共有社团26个,在列出的12类社团中文体健身类的14个,占一半以上,联谊、学术等3类空白,管理、调解、环保等5类仅在一个社区有分布;最多的石湖社区有7类社团,最少的学府社区仅有3类社团;社团经费差异较大,有的社团没有活动经费,经费来源均为社区资助,说明社团的影响力、活动能力、持续发展能力不够理想。
6.社会管理重心下移需要社区配合。政府以社区为依托下移管理重心,社区居委会承担起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街道社区各得其所,形成目前相当有效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使社区实际处于街道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之内,社区活动很难做到完全自主自治。目前在这种模式下,街道社区配合较为默契,社区管理服务较为平稳,表现出良好的适应性和较大的生存发展余地。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如何避免社区过度行政化的问题。
(三)完全购买服务方式难以全面替代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在加强社区建设过程中过度使用购买服务方式、轻视社区居委会作用,会产生一些问题,社区居委会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1.购买服务需要有组织实施者,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组织实施的合适人选。针对社区居民的服务,需要有相对熟悉社区情况、进入社区没有障碍的单位来承接,且最好能够与社区自治活动协调对接。比较符合这些要求的,目前基本上就是社区居委会了。有些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项目,可以政府直接招标,也可由社区代替政府招标购买,监督实施。
2.购买服务具有一定局限性,有些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公共事务不宜采用此类方式。像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抚救济和计划生育等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因其政策性、专业性、敏感性较强,关系管理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购买服务就显得不够严肃稳妥,应由比较权威、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的机构稳定提供,现在由居委会及社区工作站来承担这些活动得到了普遍认可。社区重大问题决策、选举表决等公共事务,也必须由居委会等社区主要机构来主持;社区建设、社区自治需要有组织推动者,社区居委会是这些事项的合适承担者。
(四)“准事业+准自治”是社区管理体制调整的现实选择
社区管理体制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社区居委会兼有事业和自治双重性质,是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切合实际的合理选择。
1.自治是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和性质。自治是社区居委会与生俱来的基本职能。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围绕社区居委会这个中心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突出了居委会在社区自治中的地位作用,符合我国城市社会建设的实际和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在苏州市区,社区居委会较好承担起了社区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协调者角色,机构的自治属性、组织推动自治的职能都是鲜明的,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基础支撑作用。
2.公共管理服务是我国社区成长发育中的新生职能。随着城市社会管理重心进一步下移,社区居委会逐步成为城市社会基层管理服务中心,其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必然会进一步增加,形成居委会兼具自治和公共管理服务双重职能的格局。公共管理服务本质上是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其中部分可以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其余需要以政府名义、或者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机构代表政府来提供,这类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人员由政府招聘供养、费用由财政承担,实际上就具有了事业性质。
3.“准事业+准自治”是苏州市区社区管理体制的本质情况。苏州市区403个社区居委会,都具有自治和公共管理服务双重职能,设有符合标准的社区服务中心57个。社区居委会承担了部分政府下移委托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街道为其聘用配备一部分工作人员,街道财政每年对其拨付一定经费。横塘街道为学府社区核定编制9人(含2名街道招聘派驻人员),年财政拨款80万元。苏州老城区及工业园区2006年开始设立社区工作站,人员由政府聘用、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其中沧浪、平江、金阊3区实行一居一站,依托社区建有工作站150个。工业园区也设有社区工作站。这些居委会等社区机构,与政府之间已经不是主导、被主导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领导、被领导关系,一定程度的人员、经费依赖关系,再仅仅将其看作纯粹的自治组织就不够全面,应在肯定其自治属性的同时,正视、承认其本质上兼具的一定程度事业属性。以此为基础,试行“准事业+准自治”社区管理模式,名正言顺地行使、规范、发展居委会为主的社区管理机构的双重职能,是一条值得一试的强化和改善城市基层管理服务、理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可行路径。
其一。社区行政化很容易走向将社区事务、社会生活全面纳入行政管理调控范畴,侵占居民社会生活空间,形成社会生活过度组织化的局面。其二,社区行政化导致行政机构下伸扩张,社区发展成“小政府”,与社会管理体制扁平化改革方向相悖。其三,社区行政化违背自治原则,侵占居民自治权,抑制居民和有关方面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和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动员各方力量共建和谐社区。
(二)社区居委会完全自治难以有效落实
1.社区居委会资金来源的对上依赖制约社区自治权的行使。社区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区财产、产业收益。这种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财产、产业收益,除主要用于股东分红及再生产投入,拿出部分用作社区自治经费。这类收益差别、波动较大,且不宜较多切割,从而影响股东权益,其使用也不宜随意超越社区自治范畴。二是政府财政划拨,用于政府核定工作人员工资和社区办公活动经费,这是目前许多社区主要或基本经费来源。横塘街道每年拨付学府社区80万元财政经费,接近该社区年经费需求的1/3;该街道另两个社区财政拨款分别达73万元和100万元,成为支撑这些社区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社区依赖街道财政拨款活动运行,难免损失部分自治权,听从政府调遣,代行部分职能。
2.社区自治能力偏弱影响社区自治的开展。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干部缺乏社区自治专业知识,将原有的行政推动办事方式移植到社区管理服务中,社区自治的意识、知识、技能只能在实践中边干边学、逐步积累;另一方面,缺乏社区自治经验,一些地方的探索有待总结提炼,其适应性也有待检验。苏州的实践基本都是在街道介入或领导下的社区有限自治,缺乏完全自治的案例。
3.社区治理结构隐含非完全自治的内在因素。社区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提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居委会主任,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这就存在居委会主任及成员直接、间接由上级指派的可能。另外,社区机构实际处于行政体系末梢、自治体系顶端,从其优秀工作人员中优先选录公务员、或者进入事业编制的激励政策,对社区工作者具有足够大的吸引力,难免导致一些人较多听命于政府。
4.居民自治意识薄弱削弱社区自治基础。社区自治需要居民参与,目前总体来看由于社区居民普遍缺乏必要的自治意识和知识,参与情况并不是很理想。
5.社会团体发育滞后影响社区自治环境。苏州社团发育与其它地方相仿,呈现程度较低、活力不足、不够平衡的状况。横塘街道的3个社区共有社团26个,在列出的12类社团中文体健身类的14个,占一半以上,联谊、学术等3类空白,管理、调解、环保等5类仅在一个社区有分布;最多的石湖社区有7类社团,最少的学府社区仅有3类社团;社团经费差异较大,有的社团没有活动经费,经费来源均为社区资助,说明社团的影响力、活动能力、持续发展能力不够理想。
6.社会管理重心下移需要社区配合。政府以社区为依托下移管理重心,社区居委会承担起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街道社区各得其所,形成目前相当有效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使社区实际处于街道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之内,社区活动很难做到完全自主自治。目前在这种模式下,街道社区配合较为默契,社区管理服务较为平稳,表现出良好的适应性和较大的生存发展余地。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如何避免社区过度行政化的问题。
(三)完全购买服务方式难以全面替代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在加强社区建设过程中过度使用购买服务方式、轻视社区居委会作用,会产生一些问题,社区居委会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1.购买服务需要有组织实施者,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组织实施的合适人选。针对社区居民的服务,需要有相对熟悉社区情况、进入社区没有障碍的单位来承接,且最好能够与社区自治活动协调对接。比较符合这些要求的,目前基本上就是社区居委会了。有些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项目,可以政府直接招标,也可由社区代替政府招标购买,监督实施。
2.购买服务具有一定局限性,有些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公共事务不宜采用此类方式。像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抚救济和计划生育等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因其政策性、专业性、敏感性较强,关系管理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购买服务就显得不够严肃稳妥,应由比较权威、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的机构稳定提供,现在由居委会及社区工作站来承担这些活动得到了普遍认可。社区重大问题决策、选举表决等公共事务,也必须由居委会等社区主要机构来主持;社区建设、社区自治需要有组织推动者,社区居委会是这些事项的合适承担者。
(四)“准事业+准自治”是社区管理体制调整的现实选择
社区管理体制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社区居委会兼有事业和自治双重性质,是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切合实际的合理选择。
1.自治是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和性质。自治是社区居委会与生俱来的基本职能。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围绕社区居委会这个中心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突出了居委会在社区自治中的地位作用,符合我国城市社会建设的实际和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在苏州市区,社区居委会较好承担起了社区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协调者角色,机构的自治属性、组织推动自治的职能都是鲜明的,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基础支撑作用。
2.公共管理服务是我国社区成长发育中的新生职能。随着城市社会管理重心进一步下移,社区居委会逐步成为城市社会基层管理服务中心,其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必然会进一步增加,形成居委会兼具自治和公共管理服务双重职能的格局。公共管理服务本质上是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其中部分可以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其余需要以政府名义、或者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机构代表政府来提供,这类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人员由政府招聘供养、费用由财政承担,实际上就具有了事业性质。
3.“准事业+准自治”是苏州市区社区管理体制的本质情况。苏州市区403个社区居委会,都具有自治和公共管理服务双重职能,设有符合标准的社区服务中心57个。社区居委会承担了部分政府下移委托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街道为其聘用配备一部分工作人员,街道财政每年对其拨付一定经费。横塘街道为学府社区核定编制9人(含2名街道招聘派驻人员),年财政拨款80万元。苏州老城区及工业园区2006年开始设立社区工作站,人员由政府聘用、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其中沧浪、平江、金阊3区实行一居一站,依托社区建有工作站150个。工业园区也设有社区工作站。这些居委会等社区机构,与政府之间已经不是主导、被主导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领导、被领导关系,一定程度的人员、经费依赖关系,再仅仅将其看作纯粹的自治组织就不够全面,应在肯定其自治属性的同时,正视、承认其本质上兼具的一定程度事业属性。以此为基础,试行“准事业+准自治”社区管理模式,名正言顺地行使、规范、发展居委会为主的社区管理机构的双重职能,是一条值得一试的强化和改善城市基层管理服务、理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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