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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双重化转型的主要内容——改革与战略

作者:丁宪浩、龚菊卫来源:原创日期:2013-08-29人气:893
 从苏州“三区三城”建设需要和社会建设发展实际出发,苏州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在今后10年左右时间内可以考虑双重化转型方案。
所谓双重化转型方案,其转型目标是要实行社区主要管理服务机构“准事业+准自治”双重性质,履行提供公共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自治双重职能。社区居委会(至少其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明确其兼有事业性质,给予部分事业待遇,俟将来基层政府组织机构改革方向明朗,再作进一步调整。如减撤管理层级、社区居委会职能增加责任加大,可考虑提升事业待遇,转为“事业+准自治”性质。社区管理体制双重化转型主要应该包括如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机构设置梯次化
社区机构设置分为3个层次。一是核心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其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党组织是领导机构,社区居委会是主干机构,负责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和自治的组织、推进,兼有事业和自治机构性质。二是支持机构,包括业委会、居民组长、楼道长。前者组织业主居民维护权益、支持配合居委会工作,后两者作为居委会依托的工作网络发挥上通下达、贯彻落实作用。这一层次的正常运转对社区居委会有效开展工作支撑作用最大,应注意提高其成员素质、能力,尤其业委会作为相对独立、代表业主权益的自治主体,在社区自治中具有较为独特的作用,应予更多重视。苏州提倡居委会成员兼任业委会负责人,是一条很好的思路。应改变这一层次服务义务、无偿的做法,根据付出劳动情况以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一定报偿。三是合作机构,包括物业公司、共建单位、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其中物业公司主要由业委会向其购买服务维护社区正常环境和秩序,其它组织通过社区购买服务、联合共建、接受志愿服务和组织社区活动等方式进行合作。
为将外来人口全面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中要重视外来人口的参与,尤其在核心机构和支持机构中,要参考社区外来人口数量,吸纳适当比例优秀外来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给予承担主要负责工作的平等机会。
(二)职权分解明晰化
明确区别划分社区两类职能,明晰岗位责任、职权,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促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能力和居民自治能力的全面增强,推动两方面工作运行正常、平衡发展、相得益彰。社区居委会要有负责人分别主抓公共管理和居民自治,人员、资源分配也要合理,努力争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中公共管理服务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是需要不断加强的职能,要安排专人,设置专门服务窗口,达到适度规模的社区(2000户、5000人),都要设立服务厅室乃至服务站等专门服务机构。政府在财政上对承接公共服务任务的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作为常规开支列入财政预算;政府在公共管理服务相关的人员招聘使用、经费使用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的运作、质量等方面有参与、监督、考评、奖惩的权利。与此同时,社区自治职能作为社区基本职能,不仅不能忽视,也必须逐步加强。
(三)重要岗位职业化
社区主要机构的关键岗位、重要岗位实行职业化。一是任职资格专业化,由具有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至少是经过较系统专业职业培训的人员来担任;二是岗位任职稳定化,保持岗位任职人员相对稳定,不轻易进行跨专业人员岗位调整。这些岗位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等社区机构主要领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或窗口的负责人、主要业务骨干,居委会内设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等,条件允许的也可扩大到业委会负责人。重要岗位职业化需要有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实行符合任职条件的首先职业化,同时加强职业培训、人才引进,争取3~5年内基本完成过渡。
(四)专职人员事业化
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人员承认其事业性质、给予其事业身份、让其享受相应的事业待遇。专职社区工作者事业化待遇的关键在于经济收入待遇和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目前苏州市社区工作者收入水平与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相比不算低,但与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相比就有差距。建议逐步提升社区专职人员收入水平,向事业单位靠拢,从而增强社工岗位吸引力。享受事业化待遇的专职人员必须控制合理规模,从必要、合理、公平等多角度考虑核定指标,同时规定合情、合理、适度从紧的准入门槛,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一般事务社会化
除公共管理及政策性、敏感性较强、对承担者身份要求较为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一般事务性、技术性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乃至部分社区自治工作,实行尽可能社会化原则,主要由社会上有资质、有能力、有兴趣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社会化的方式基本有两个:一是购买服务;二是公益性活动。政府、社区建立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库、公益性外包项目库,设立负责服务项目招投标的专门机构,在资金上进行配套,并列入相应层级预算。
(六)考核监督立体化
从时间看,社区管理机构全部的工作、活动过程,服务项目从提出立项、招投标、到完成验收的整个过程,都在监督范围内;从对象看,不仅外包项目及管理服务工作、自治活动包括在内,专职工作人员、尤其享受事业待遇的专职人员都应列入范围,其中重要、敏感岗位工作人员应作为监督考核重点;从类型看,除社区管理机构自身日常督查、自我考核监督,要切实强化审计监督、政府部门监督、党组织纪检监督、居民业主群众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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