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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力价值看人的发展——改革与战略

作者:李欣广来源:原创日期:2013-08-30人气:1136
 一、问题的提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原则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包括按要素分配在内的多种收入分配方式”。这里出现的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两个概念,实际上,真正对立的概念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因为“要素”包括生产中所投入的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和土地等在内,所有这些要素,归根结底都要分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两类,分别归结为资本、劳动力两大要素。资本包括了资本化的技术与资本化的土地,而从事技术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劳动,不过就是劳动的特种类别。
这两种分配原则都有这两个前提:(1)先要对c和V进行补偿;(2)国家都以税收形式对企业占有的M参与分配,公有私有的企业都一样,因此后面的分析可以撇开国家的分配,存而不论。
这两种分配原则分别产生于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对商品价值的C+v+M三个组成部分的分割完全相异,从而对资本收入(即财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倾斜度很不一样。按劳分配实施中有关M在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分配,不是两个利益对立的主体之间的问题,所以优于按资分配中M只归资本所有者,这是两类所有制在分配上的优劣问题。本文不谈所有制问题,对此存而不论。鉴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资分配方式有存在的合法性。本文要分析的不是分配方式的价值判断,而是从人的发展角度围绕v(即劳动力价值)的概念开展分配合理性论述。
在按资分配中,在初次分配中M只分配给资本所有者,v只是一个补偿问题而不是分配问题。因此,这种分配方式决定收入分配权在资本所有者手中,劳动收入不能超出v的价值,否则就是侵犯了资本收入。而资本侵犯劳动收入仅仅只是一个“补偿不足”的问题。这个“补偿不足”在按资分配中是常态。一者,如果资本所有者经营不顺,资本再生产受阻,也会发生资本补偿不足问题,与劳动力价值补偿不足很容易混为一谈;二者,在市场竞争中,c补偿不足会妨碍企业的正常再生产,而V补偿不足只会带来降低成本的好处,资本所有者乐于这样做。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就意味着劳动成为收入分配的主导方,理论上劳动者的分配不受v的补偿限制,M的分配可以在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在这里是二重经济角色。一方面,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且是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公有资本,M的分配受公有资本的管理政策调节,不受企业劳动者的意愿支配。从历史与现实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处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即使在只有公有制经济的计划经济时期,也有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国际竞争,竞争导致公有经济企业不能不增强资本积累的力量,因此实际上都要尽可能降低成本,包括对V的补偿。
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分配问题发生在M当中,它是生产关系的派生问题;对c的补偿是生产补偿问题,不涉及分配;C在商品价值中的份额是通过生产成本核算准确得出的;扣除c之后的新增价值分配要分成v和M两部分,这一分割的准确性、科学性实际上被现实的财会工资制度所掩盖,对v的补偿往往服从于企业降低成本的需要,而对V的客观科学的评估就推给了经济理论研究。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历史,改革开放前实行的低物价、低工资、高积累方针,反映了收入分配服从于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制度竞争的需要。改革开放后在公有经济占压倒优势条件下,公有资本的管理政策稍一放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就出现收入高增长的反弹,一度引起人们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忧虑。不过由于外资与本土的私有经济发展、按资分配原则占上风,劳动者收入高增长不再出现,劳动收入在社会收入中的比例每况愈下。到现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日趋尖锐,收入分配问题成为社会经济热点问题,在这一背景下,长期被搁置的对v的客观科学评估势必要提到日程上来。
二、劳动力价值得不到足够补偿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
对于西方经济学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选用“劳动价值”来解说社会收入分配来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劳动力价值这个范畴,是经济学研究一个重要的拨乱反正。正是这个范畴,对发现剩余价值起到关键的作用。然而,人们认为该概念在阐述剩余价值与资本主义工资问题后,似乎完成它的使命了,其实,劳动力价值概念的理论意义远远不止这个。
(一)劳动力价值概念的应用场合超越劳动力商品交易
价值是财富的社会尺度,劳动力是人力财富,当然有其价值。
有人可能会认为,劳动力价值只与劳动力商品相联系,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放在市场上出售,才有劳动力价值的发生。这一认识,还会进一步将劳动力商品与雇佣劳动制度作为互为关联的社会现象,由此得出劳动力价值发生的前提是劳动力商品买卖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
这是片面的认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只有在它处于独立小生产的场合,才不用进行价值评估。只要劳动力被社会化地使用,不管是否有劳动力市场,都会有价值评估的需要。劳动力价值概念产生的社会前提是劳动力被社会化地使用。
不错,劳动力商品化是劳动力价值概念产生的最初的社会条件,并且由劳动力价值直接引出剩余价值概念。但是,这个社会条件即使消失,就算进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不存在雇佣劳动及其与之相联系的劳动力商品市场,劳动力价值也不退出历史舞台。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即使在计划经济,劳动者是通过录用制或推荐制的方式就业,而不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售劳动力,也有评估劳动力价值的需要。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中,对“劳”的计算本身就有三种形式:劳动的凝结形式(或物化形式,以计件工资为例)、劳动的流动形式(以计时工资为例)、劳动的潜在形式(以岗位责任工资为例)。其中,按劳动的潜在形式进行分配,就与劳动力价值直接相关。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分配体现为劳动力与岗位责任的合理配置,其经济杠杆就是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数额,就是劳动力价值的应用场合。(2)社会主义经济中剩余价值范畴仍然存在,它跟资本范畴一样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双重性质。一般性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仍然具有对资本增值的性质,特殊性在于改变了它的归属,剩余价值由私人资本所有者分配转为社会分配。按劳分配可以发生在V+M领域,但在收入分配之前,社会主义的生产需要经济核算,劳动力价值就是经济核算的一个成本变量。在考虑价值的分配与财力的积累中,不能撇开成本。
当劳动力一方面作为生产要素被社会化使用、一方而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者个人利益挂钩的时候,劳动力价值产生的社会前提就具备了。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中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都要通过劳动者跟公有企业进行从业工作——劳动报酬这样的经济交换形式,从而体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同时存在。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就是劳动力价值实际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劳动者跟公有企业进行经济交换的场合,劳动力价值以劳动力价格(广义)的形式体现。总之,劳动力价值是与个人所有的劳动力的社会化使用相联系的概念,而不仅是与劳动力商品化相联系的概念。对劳动力价值的研究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研究的重要课题。
社会要对社会化使用、个人所有的劳动力这个财富予以评估,劳动力价值就是劳动力财富评价的社会尺度,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个人获得社会回报的重要依据。
(二)劳动力交易不可能像商品买卖那样等价交换,双方一开始就不平等
马克思在论证剩余价值产生的源泉时,假定劳动力交易市场供求一致,双方买卖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也就是劳动力的价格与价值一致。这个假定符合人们对一般商品市场的认识,使马克思对剩余价值来源的揭示无懈可击。
实际上,这个假定不是现实,劳动力交易与商品交易完全不是一回事,双方一进入交易市场,直观感觉就是不平等的。不管市场是否供求一致,劳动力的价格与价值都不会一致,劳动力价格从来低于其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价值总是被市场低估,原因有三。一是劳动力交易主体双方地位滞后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从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来看,当劳动力供小于求的时候,劳动力需求方不是依靠市场,而是依靠暴力来强制推行雇佣劳动;当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时候,劳动力市场就依靠市场经济本身力量来压低劳动力交易价格。劳动力市场上长期出现供大于求的格局,使得劳动力价格被压力成了社会习惯,即使在局部领域或有的时候劳动力供小于求,劳动力供给方也难以乘机提高自己的交易价格。二是劳动力交易双方一开始进入市场就出现强势弱势的差距,劳动力只是被资本雇佣的生产要素。客观的交易格局,就是一个资本所有者面对多个分散的劳动力所有者,资本是一个统一的交易主体,劳动力则分属各个不同的交易主体,除非有像工会这样的外部因素,否则劳动力交易双方完全是强弱不对等的主体。三是现实交易中,劳动力不是被卖出去的,而是被租出去的。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买卖是交易对象所有权的转让,租赁则是交易对象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前提下,有代价转让使用权的行为。雇佣劳动制度将劳动力作为资本雇佣的生产要素,这种交易不是根据市场等价交换原则来进行,而是根据“资产折旧”原则。劳动力的租用者付给劳动力所有者的,只是根据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必须支出的“折旧费”。这样的论断,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揭示,比劳动力的买卖说更能展示“补偿不足”的可能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的经济成分,也出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被租用的交易,这实际上很难等价交换,按照劳动力价值来支付租金,往往是满足“折旧”了事。
(三)将社会系统的产物放在经济系统中处理,必然补偿不足
劳动力价值是与商品价值相并列的另类价值,劳动力的“生产”与“消费”都是社会过程的运动。但是,社会历史的阶段性,存在着将劳动力的“生产”、“消费”与劳动力价值都置于经济系统的客观条件。不仅日常生活未能揭示这一点,理论界也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将劳动力再生产限于经济系统,对劳动力再生产的代价就只会看作是一种活体力的再生产,而不是人这一社会主体所具有的体力与智力的综合能力再生产。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的能力再生产如同用在生产中的牛马的畜力再生产一样。假定牛马的畜力能够被其主人当成商品出售,就可以用经济学的术语说,牛马的“劳动力”价值取决于生产与再生产它的生活资料价值,包括饲料费、棚舍费、小牛小马饲养费、兽医支出以及调教费等。按照牛马的“劳动力”价值来类比,不可能足额补偿劳动者真正的劳动力价值,只能补偿被误解的劳动力价值。
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人们仍然不习惯扭转劳动力再生产限于经济系统的传统思维,仍然满足于将工资与劳动者吃饱穿暖的需要等同起来,
为了打破这个误区,我们首先要认识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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