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绿色供应链共生系统的准入和增容机制研究
作者:陈岩、张智光、王蕾、杨加猛来源:原创日期:2013-12-28人气:952
供应链管理作为一种充分发挥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对企业内外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有效手段,成为21世纪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主要模式。21世纪的竞争已经不是单个的企业和企业之间,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林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是突破单个林业企业管理的局限,考虑林业产业内外相关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实现产业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考虑整个供应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1]。林业绿色供应链是在竞争、合作的市场环境下,由供应链上的一些相互独立的实体为实现某一共同目标而组成的联盟,每个伙伴在各自的优势领域为联盟贡献自己的核心能力,相互联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2]。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打破供应链运作过程中各活动环节的割裂与封闭,超越一般的分工范畴,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构成一个共生系统。供应链共生系统是由供应链联盟成员组成的合作系统,这种合作是从整个供应链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实现整体价值目标和环境目标的最优化。基于整个供应链视角考虑,共生系统中的共生合作伙伴的选择准入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共生系统的竞争能力取决于联盟成员之间的协作,具体表现在产品设计、产品质量、交货时间、库存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另外,林业供应链共生系统中的企业的数量和供应链链条的长度也需要在一定的控制范围内,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链条也不是越长越好,都存在着一个临界状态,这个临界状态就是共生维度和共生密度的均衡点,就是所谓的供应链增容机制,当超过这个均衡点时,整个链条的能量消耗就会大于能量增加。共生理论首先应用于生物学领域,共生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bary)在研究真菌时于1879年提出[3],是指两个不同物种的有机体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均获得利益。随着研究的深入,共生概念和方法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4]。本文拟用共生理论的方法来解决林业绿色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的选择准入机制和增容机制问题。
1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的准入选择机制
1.1 林业绿色供应链的共生系统 林业绿色供应链的共生系统包括三类企业:林木资源培育企业、林产品制造企业、林产品流通分销企业。林业资源培育企业即营林业,包括林业制造企业的原料林基地、自有营林公司,还有其他营林公司、林场、林农等其他联盟成员;林产品制造企业包括家具生产企业、制浆造纸企业等,一般是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林产品流通企业包括分销商、经销商和零售商等[5]。林业绿色供应链的共生系统图如下图1所示。
1.2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选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森林覆盖率低,林业原材料缺乏的国家,再加上林木培育在环境保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供林产工业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就更加贫乏。受到运输成本等影响,林产品制造企业如制浆造纸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会选择在原料林供应地附近建厂生产。为了保证浆纸厂的原材料供应,不少地方政府硬性规定,甚至采用行政手段,低价收购制浆造纸原料,这种林业供应链共生联盟准入的市场化程度低,容易产生非对称偏利共生关系,对共生联盟系统中的部分企业存在着一定利益分配不均等现象,从而影响共生系统的稳定性。由于我国大片的集体林是由成千上万的林农在经营管理,每个林农经营的林地规模小而且比较分散,这样就使得林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无法获得关于共生对象的比较完全的信息,加上林产品制造企业受到原材料的制约等影响,对于林业培育的成员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相互合作没有形成稳定的机制,偶然性较大。
1.3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企业成员的选择机制构建 市场化程度是反映供应链联盟共生对象的准入选择机制的指标,我们用市场化率M表示,M∈[0,1]。从理论上讲,共生对象的准入选择机制受到信息条件的影响。在不能完全了解合作企业的产品质量、能力和服务水平等信息的情况下,共生对象的确定一般采用竞争性选择规则,也称完全的市场化准入规则。完全的市场化准入规则完全以价格为激励,由交易双方完全按市场规则、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准入规则[6],可表示为M=1。非竞争性选择规则是指在已有的多个合作对象中,通过亲近度规则和关联度规则确定共生对象。此种选择规则可以表示为M<1。当非竞争性选择完全达到非市场(如完全行政指示)的准入规则时,表示为M=0。
在林业绿色供应链共生系统的实践活动中,由于林业供应链上游合作者的特殊性,在共生对象的选择过程中往往面临两难的境地。我国大片的集体林是由很多的林农在经营管理,每个林农经营的林地规模小而且比较分散,这样就使得林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无法获得关于共生对象的比较完全的信息。如果我们采用完全的市场化准入规则,即使最终一些林农竞争获胜成为共生对象,但是他们手中的原料林的数量非常有限,不能满足林产工业企业的需要。这种情况就要求供应链联盟的核心企业在对待不同的共生对象时采用不同的准入规则,具体如下图2所示。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三种不同的准入机制。在最内部一层是集团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一种完全的无市场竞争机制的准入方式,通过企业内部管理来进行,这一层主要包括企业的原料林基地、制浆造纸厂、热电厂和化工厂等。在第二层可以采用非竞争型市场机制,在已有的合作对象中根据以往的合作经验等方式来进行挑选,剔除一些无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选择一些以往合作较好的企业长期合作。这一层主要包括营林公司、林场、林农大户、分销商、物流企业等。在第三层中可以采用完全市场竞争机制,主要针对林农散户和木材加工企业采用此种准入机制。
2 林业绿色供应链共生系统的增容机制研究
林业绿色供应链共生系统是一个动态、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系统,新的企业不断加入到供应链联盟中,成为供应链联盟共生系统中的成员;与此同时,也有成员企业退出共生系统。即便是一直存在于共生系统中的企业,它们之间的共生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着的。对于共生系统来说有一个概念称为共生增容,是指共生密度的增加或维度的升级。林业供应链共生系统中的企业的数量和供应链条的长度也需要在一定的控制范围内,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链条也不是越长越好,都存在着一个临界状态,这个临界状态就是共生维度和共生密度的一个均衡点,当超过这个均衡点时,整个链条的能量消耗就会大于能量增加。
2.1 共生维度均衡机制 共生系统增加新的共生能量为Es,同时由于共生界面的存在,使得共生过程中存在着交流成本,从而使共生系统中存在能量的流失,设这部分流失的能量为Ec。在供应链联盟共生系统中,形成共生关系的成员企业随着共生能量的增加可以继续增加,但增加会有一个临界状态,超过该临界状态,供应链联盟的成员企业的增加就会使能量消耗部分大于能量增加部分,供应链联盟共生系统整体效率就会下降。共生维度均衡的条件是:边际新生共生能量和边际共生能量损耗相等时,共生系统能量的增加达到最大,此时共生能量πs=Es-Ec的值达到最大[7]。共生维度均衡时能量的变化示意图如下图3所示。
具体到林业绿色供应链来说,一般形成的网状供应链通常不止一个核心企业,网状供应链中的企业有多有少,网状供应链的链条有长有短。如有林-浆-纸供应链模式、林-浆-纸-板供应链模式、林-浆-纸-板-家具-化工-供电供应链模式。供应链联盟中的企业个数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存在一个临界状态,如果在这个临界状态上增加一个企业,整个供应链条的能量消耗就会大于能量增加,如果在这个临界状态上减少一个企业,也会出现链条的能量消耗大于能量增加。那么这个临界状态就是共生维度的一个均衡点。
2.2 共生密度均衡机制 与共生维度均衡相似的是,共生密度的增加并不是总能带来共生能量的增加。因为密度增加过程既有共生能量的增加,也有共生消耗的增加。具体到林业绿色供应链来说,密度就是指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可以承受多少家供应链联盟上的企业存在。如果一个区域内供应链联盟上的企业过少,会造成原材料的运费较高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不经济,共生能量会处在较低的水平。如果一个区域内供应链联盟企业过多,也会造成原材料的短缺现象。如一个城市里面如果制浆造纸企业过多、密度过大的话,可能会造成原材料的短缺,制浆造纸企业的吨数与原料林的亩数之间的一个匹配,如果超过,可能存在缺少原材料来源的状况。
3 结论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打破企业运作过程中各活动环节的割裂与封闭,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构成一个共生系统。共生系统中成员的选择机制和共生系统的增容机制设计对共生系统的能量增加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共生理论研究林业绿色供应链的联盟成员的选择问题和供应链链条的长度和密度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准入选择机制方面,针对集团子公司、现有的经常合作的企业、合作较少或未合作过的企业等分别采用无市场竞争准入机制、非竞争型市场机制和完全的竞争市场机制三种不同的准入选择机制。在共生系统的增容机制方面,从理论上探讨了共生维度和密度共生能量最大的边界条件,即根据边际新生共生能量和边际共生能量损耗相等找到均衡临界点,使得系统中共生能量最大。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打破供应链运作过程中各活动环节的割裂与封闭,超越一般的分工范畴,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构成一个共生系统。供应链共生系统是由供应链联盟成员组成的合作系统,这种合作是从整个供应链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实现整体价值目标和环境目标的最优化。基于整个供应链视角考虑,共生系统中的共生合作伙伴的选择准入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共生系统的竞争能力取决于联盟成员之间的协作,具体表现在产品设计、产品质量、交货时间、库存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另外,林业供应链共生系统中的企业的数量和供应链链条的长度也需要在一定的控制范围内,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链条也不是越长越好,都存在着一个临界状态,这个临界状态就是共生维度和共生密度的均衡点,就是所谓的供应链增容机制,当超过这个均衡点时,整个链条的能量消耗就会大于能量增加。共生理论首先应用于生物学领域,共生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bary)在研究真菌时于1879年提出[3],是指两个不同物种的有机体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均获得利益。随着研究的深入,共生概念和方法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4]。本文拟用共生理论的方法来解决林业绿色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的选择准入机制和增容机制问题。
1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的准入选择机制
1.1 林业绿色供应链的共生系统 林业绿色供应链的共生系统包括三类企业:林木资源培育企业、林产品制造企业、林产品流通分销企业。林业资源培育企业即营林业,包括林业制造企业的原料林基地、自有营林公司,还有其他营林公司、林场、林农等其他联盟成员;林产品制造企业包括家具生产企业、制浆造纸企业等,一般是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林产品流通企业包括分销商、经销商和零售商等[5]。林业绿色供应链的共生系统图如下图1所示。
1.2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选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森林覆盖率低,林业原材料缺乏的国家,再加上林木培育在环境保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供林产工业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就更加贫乏。受到运输成本等影响,林产品制造企业如制浆造纸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会选择在原料林供应地附近建厂生产。为了保证浆纸厂的原材料供应,不少地方政府硬性规定,甚至采用行政手段,低价收购制浆造纸原料,这种林业供应链共生联盟准入的市场化程度低,容易产生非对称偏利共生关系,对共生联盟系统中的部分企业存在着一定利益分配不均等现象,从而影响共生系统的稳定性。由于我国大片的集体林是由成千上万的林农在经营管理,每个林农经营的林地规模小而且比较分散,这样就使得林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无法获得关于共生对象的比较完全的信息,加上林产品制造企业受到原材料的制约等影响,对于林业培育的成员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相互合作没有形成稳定的机制,偶然性较大。
1.3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企业成员的选择机制构建 市场化程度是反映供应链联盟共生对象的准入选择机制的指标,我们用市场化率M表示,M∈[0,1]。从理论上讲,共生对象的准入选择机制受到信息条件的影响。在不能完全了解合作企业的产品质量、能力和服务水平等信息的情况下,共生对象的确定一般采用竞争性选择规则,也称完全的市场化准入规则。完全的市场化准入规则完全以价格为激励,由交易双方完全按市场规则、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准入规则[6],可表示为M=1。非竞争性选择规则是指在已有的多个合作对象中,通过亲近度规则和关联度规则确定共生对象。此种选择规则可以表示为M<1。当非竞争性选择完全达到非市场(如完全行政指示)的准入规则时,表示为M=0。
在林业绿色供应链共生系统的实践活动中,由于林业供应链上游合作者的特殊性,在共生对象的选择过程中往往面临两难的境地。我国大片的集体林是由很多的林农在经营管理,每个林农经营的林地规模小而且比较分散,这样就使得林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无法获得关于共生对象的比较完全的信息。如果我们采用完全的市场化准入规则,即使最终一些林农竞争获胜成为共生对象,但是他们手中的原料林的数量非常有限,不能满足林产工业企业的需要。这种情况就要求供应链联盟的核心企业在对待不同的共生对象时采用不同的准入规则,具体如下图2所示。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三种不同的准入机制。在最内部一层是集团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一种完全的无市场竞争机制的准入方式,通过企业内部管理来进行,这一层主要包括企业的原料林基地、制浆造纸厂、热电厂和化工厂等。在第二层可以采用非竞争型市场机制,在已有的合作对象中根据以往的合作经验等方式来进行挑选,剔除一些无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选择一些以往合作较好的企业长期合作。这一层主要包括营林公司、林场、林农大户、分销商、物流企业等。在第三层中可以采用完全市场竞争机制,主要针对林农散户和木材加工企业采用此种准入机制。
2 林业绿色供应链共生系统的增容机制研究
林业绿色供应链共生系统是一个动态、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系统,新的企业不断加入到供应链联盟中,成为供应链联盟共生系统中的成员;与此同时,也有成员企业退出共生系统。即便是一直存在于共生系统中的企业,它们之间的共生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着的。对于共生系统来说有一个概念称为共生增容,是指共生密度的增加或维度的升级。林业供应链共生系统中的企业的数量和供应链条的长度也需要在一定的控制范围内,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链条也不是越长越好,都存在着一个临界状态,这个临界状态就是共生维度和共生密度的一个均衡点,当超过这个均衡点时,整个链条的能量消耗就会大于能量增加。
2.1 共生维度均衡机制 共生系统增加新的共生能量为Es,同时由于共生界面的存在,使得共生过程中存在着交流成本,从而使共生系统中存在能量的流失,设这部分流失的能量为Ec。在供应链联盟共生系统中,形成共生关系的成员企业随着共生能量的增加可以继续增加,但增加会有一个临界状态,超过该临界状态,供应链联盟的成员企业的增加就会使能量消耗部分大于能量增加部分,供应链联盟共生系统整体效率就会下降。共生维度均衡的条件是:边际新生共生能量和边际共生能量损耗相等时,共生系统能量的增加达到最大,此时共生能量πs=Es-Ec的值达到最大[7]。共生维度均衡时能量的变化示意图如下图3所示。
具体到林业绿色供应链来说,一般形成的网状供应链通常不止一个核心企业,网状供应链中的企业有多有少,网状供应链的链条有长有短。如有林-浆-纸供应链模式、林-浆-纸-板供应链模式、林-浆-纸-板-家具-化工-供电供应链模式。供应链联盟中的企业个数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存在一个临界状态,如果在这个临界状态上增加一个企业,整个供应链条的能量消耗就会大于能量增加,如果在这个临界状态上减少一个企业,也会出现链条的能量消耗大于能量增加。那么这个临界状态就是共生维度的一个均衡点。
2.2 共生密度均衡机制 与共生维度均衡相似的是,共生密度的增加并不是总能带来共生能量的增加。因为密度增加过程既有共生能量的增加,也有共生消耗的增加。具体到林业绿色供应链来说,密度就是指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可以承受多少家供应链联盟上的企业存在。如果一个区域内供应链联盟上的企业过少,会造成原材料的运费较高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不经济,共生能量会处在较低的水平。如果一个区域内供应链联盟企业过多,也会造成原材料的短缺现象。如一个城市里面如果制浆造纸企业过多、密度过大的话,可能会造成原材料的短缺,制浆造纸企业的吨数与原料林的亩数之间的一个匹配,如果超过,可能存在缺少原材料来源的状况。
3 结论
林业绿色供应链联盟打破企业运作过程中各活动环节的割裂与封闭,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构成一个共生系统。共生系统中成员的选择机制和共生系统的增容机制设计对共生系统的能量增加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共生理论研究林业绿色供应链的联盟成员的选择问题和供应链链条的长度和密度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准入选择机制方面,针对集团子公司、现有的经常合作的企业、合作较少或未合作过的企业等分别采用无市场竞争准入机制、非竞争型市场机制和完全的竞争市场机制三种不同的准入选择机制。在共生系统的增容机制方面,从理论上探讨了共生维度和密度共生能量最大的边界条件,即根据边际新生共生能量和边际共生能量损耗相等找到均衡临界点,使得系统中共生能量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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