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修复与再创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摘 要:本文探讨了艺术修复与再创作中的著作权问题,其核心在修复成果的独创性认定、再创作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权利冲突平衡。研究认为,技术性修复不产生新权利,但融入创造性劳动可形成演绎作品;再创作需遵循“双重许可”原则,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需兼顾惠益分享。本文建议,通过明确独创性标准、建立补偿机制及规范AI生成内容权属等措施,平衡原创保护与创新激励。
关键词:艺术修复;再创作;合理使用
艺术修复与再创作是延续艺术作品生命力的重要手段。然而,围绕于此的著作权问题频现。“修复是否产生新权利”“再创作如何避免侵权”等问题亟待深度探讨。
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
核心门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在艺术修复领域,大多修复行为旨在修旧如旧,如修复经典动画片时,相关技术仅提升画质而不改变表达,属于技术性复制,不产生新著作权。不过,若修复过程融入创造性劳动,则可能形成演绎作品。例如,黑白纪录片《彩绘中国·觉醒》通过AI技术上色并调整光影结构的修复过程,体现了修复者的审美选择,具备独创性,因而形成了受保护的演绎作品。
再创作同样遵循此逻辑。江苏苏绣艺人濮凤娟以画家曹新华的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为底稿创作苏绣,虽在针法、绣层上展现新表达,但因未获原作者授权,被判侵犯改编权并赔偿22万元。不过,判决也同时明确,苏绣本身具有独创性,享有独立著作权。
艺术修复的著作权困境
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修复常面临著作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复需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例如,博物馆对书画等藏品的修复虽耗费巨大人力、物力,但因仅是修复还原而非创新,所以修复品不构成新作品。即便博物馆享有修复影像版权,其权利也仅限于拍摄过程中的独创性表达(如构图、光线等),而非文物本身。
再创作行为的法律定性
再创作需区分演绎作品与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演绎作品,如改编小说为美术作品等,需遵循“双重许可”原则。如前文所述,苏绣艺人濮凤娟未经画家曹新华许可,直接以其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为底稿绣制苏绣,这是非遗技艺未经授权使用现代美术作品的典型案例。判决认定濮凤娟的苏绣虽具工艺价值,但未脱离原画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
在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方面,黄自修与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纠纷案中,黄自修收集和整理了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南宁市艺术剧院根据壮族民间传说改编编排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广西高院认定,南宁市艺术剧院未侵犯黄自修的著作权,不过,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从黄自修的作品中受益,需补偿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这体现了对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惠益分享”原则的探索。
权利冲突的平衡路径
平衡权利冲突,笔者以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授权前置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再创作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
技术创新的法律回应。人工智能修复技术兴起后,人工智能起决定性作用的生成内容因缺乏人类智力创作而不受保护;人工主导的修复若产生新表达,则形成演绎作品。
公共利益考量。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公众可自由使用其形象,但博物馆仍可基于物权管理等权限进行展出等。
结语
随着技术进步和文化产业的繁荣,艺术修复与再创作的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艺术修复需要尊重原作的历史价值和艺术特色,而再创作则要求赋予作品新的时代内涵。基于此或许才能在法治道路上激活艺术创造的永恒。
文章来源:《大河美术报》 https://www.zzqklm.com/w/qk/35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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